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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时间:2022-11-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最近一次改革,捷克也终于建立了所谓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这两点都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的通行做法存在明显差异。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计划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度。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相比,捷克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较为平稳,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赤字也不大,政府的供款压力还处于可承受范围。

经过最近一次改革,捷克也终于建立了所谓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不过捷克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别具特色,其中的第二支柱属于自愿参加(但一旦选择加入后就不可退出),第三支柱除了自我投保以外还有政府缴费部分。这两点都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的通行做法存在明显差异。

1.捷克特色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模式

(1)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计划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度。第一支柱由国家预算予以兜底,覆盖面接近100%。

养老金的组成:公共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是统一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即固定部分),二是与参保人在职期间工资以及投保年限相关联的浮动部分。固定部分强调公平,数额仅大致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9%;浮动部分强调效率(即收益与缴费之间的关联度),替代率相当于在职工资的40%—45%。2013年,平均养老金数额为10 929克朗。

养老金的缴费:缴费率为28%(不加入第二支柱)或者30%(如果加入第二支柱的话),雇员(负担6.5%或者8.5%)和雇主(均负担21.5%)通过税收形式进行缴费。

养老金的领取资格条件:2014年,男性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为63岁。捷克已经提出男性退休年龄将延迟到67岁,女性则延迟到65岁。2014年,投保期限为30年,男性提前退休不能超过5年,女性提前退休不能超过3年。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第一支柱归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则由劳工与社会政策部负责制度和实施。来自第一支柱的养老金收入免予缴税。

养老金种类:第一支柱提供老年养老金、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

养老金指数化:每年1月对养老金的数额进行调整。如果通货膨胀率过低或者过高,则不固定在1月。具体调整原则是依据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的100%加上实际工资增长率的1/3进行综合调节。

(2)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设立于2013年,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参保者可自愿加入,但加入后则不可退出。

养老金缴费:不直接缴费,由第一支柱的缴费进行划拨,划拨比例为5个百分点(即缴费率为5%)。

覆盖面:由于成立时间很短,第二支柱参加人数并不多。

运营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由捷克国家银行负责全面监管,由获得许可的基金公司进行运营。参保者可以自行更换基金公司。

(3)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引入于1994年,属于完全积累的私有补充养老保险。与其他国家不同,捷克政府的补贴缴费数额不菲。此外,对于第三支柱的私人缴费和养老金收入,国家还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

覆盖面:推出后的前几年发展很快,最近几年尤其是经济危机以后发展相对放缓。目前大约覆盖了70%的就业人口。

运营与管理:第三支柱的运营与管理基本等同于第二支柱,不过参保者可以选择退出第三支柱。

2.运行平稳的养老保险制度

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相比,捷克的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较为平稳,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赤字也不大,政府的供款压力还处于可承受范围。第三支柱发展尚可,在一定程度上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

值得肯定的是,捷克的老年贫困率明显低于周边其他国家和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主要归功于其第一支柱养老保险计划突出的再分配功能。第一支柱的再分配功能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人人均可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数额的固定部分),二是浮动部分中的替代率累退机制,即工资越低,养老金的替代率越高,工资越高,养老金的替代率反而越低。虽然高收入群体颇有微词,但整体看,这一做法还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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