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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条款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两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人寿保险中,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看出,保险人在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

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是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一般情况下,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缴纳其他各期保险费。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缴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四、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销合同并退还已收全部保费。该10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其次,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再次,投保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还不够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内容,要及时向代理人询问,以免误保。

犹豫期条款的意义在于:由于寿险产品是一个长期产品,消费者可能在购买时没有思考清楚,所以犹豫期给投保人以反悔的机会。同时保证正确传递保险信息,减少合同纠纷,保护投保人权益。犹豫期也是客户回访的最好时间。

五、中止、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缴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

《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投保人来讲,复效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六、自杀条款

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为自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通常是二年)后发生的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自杀条款的规定既可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另外在保险实践中,根据长期人寿保险中止、复效条款的特点,计算自杀年限还有另一个始点,就是自保险合同复效时起重新计算。

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缴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大部分的长期保险单在一段时间后,都包含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保险法》规定缴费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自杀条款是例外的。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自杀,保险人应计算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无论其是否缴足二年以上的保险费。

《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进行详细解释,但很多条款均体现出了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精神。如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等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

由此也可以看出,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虽然现金价值由保险人运用并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

八、保单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寿保险单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也是投保人拥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凭证。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债权人不是其投保的保险人,应通知该保险人。出质后,投保人也不得将保险单转让或解除。

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因为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的,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达到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

《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九、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在不侵犯受益人既得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保单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条件转让两种。绝对转让是指把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另一个所有人,如把保单捐赠给慈善组织或教育机构。这实际上是变更了投保人,在英美国家比较常见。条件转让是指把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一般包括抵押转让与质押转让两种。抵押转让是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只是把某些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受让方至多只能取得相当于贷款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保单的质押转让是暂时的有条件的转让,而且质押债权人是生存和身故受益人,转让条件、转让份额及金额通过批单或背书记录,在以他人为被保险人且有死亡保障时,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不得影响不可撤销受益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仅仅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转让,并不会改变保险人。但保单转让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有的保险条款还规定,保单持有人须将转让文件的复制本存放于保险公司,且注明保险公司对转让保单的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通常,受让人取得保单所有权后,一方面取得了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承担原合同规定的一些尚未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人寿保险单转让条款的规定,各寿险公司的条款中目前也暂未出现此项条款。

十、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1年或2年之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对于此项垫交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费垫交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减少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案例5-1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缴。缴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005年12月10日乙病故,2006年1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是投保人,一直缴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假设甲在离婚后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6.假设甲在离婚后不再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7.假设乙不堪疾病的折磨于2005年12月10日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2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66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

资料来源:学易网,司法考试《保险法》案例分析,http://sikao.studyez.com//eb/34156.htm.

本章小结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或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具有保险给付的定额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寿险保单的储蓄性、风险的相对稳定性、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等特点。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传统的人寿保险主要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按是否参与分红分类,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根据投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按被保险人风险程度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按保险功能不同划分,可分为保障型保险、储蓄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

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不可争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犹豫期条款,中止、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等。

重要概念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分红保险 年龄误告 现金价值

复习思考题

1.与财产保险相比,人身保险有哪些特点?

2.简述人身保险的种类。

3.试述人身保险的常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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