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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于1992年起开始构建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体系,当时还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我国于1992年起开始构建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体系,当时还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初,中央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同时改组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委员会的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了目前的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如图1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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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中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证监会设发行部、交易部、上市公司部、机构部、基金部、法律部、稽查部、信息中心、国际业务部、期货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外事部、人事部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具体行使证监会的各种职责权限。证监会还下设相对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聘任社会上的相关专家和证监会有关人员,负责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证券、期货法规,制定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审批和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并对其业务活动、从业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依法(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审批和监管投资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对有关信息咨询进行监管;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2.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加强管理力量,全国各地省一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相继成立了证券管理机构,即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管理当地的证券事务。这些机构的成立,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市场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至2008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这些区域性派出机构的职能主要有:负责对设立在本区域内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在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查处设立在本区域内的上述监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证券或者期货市场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本区域内非法发行证券等其他破坏证券或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负责处理本区域内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的信访投诉和举报,调解证券或者期货纠纷和争议。

3.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进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批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我国的所有证券公司都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拟定自律性管理规则;统一会员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斡旋、调解会员间的纠纷,监督、审查会员的营业及财务状况,并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罚;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开展证券市场研究;提供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组织出版专业研究刊物,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的咨询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接受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事宜。

4.证券交易所

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能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得到适当的平衡,从而确保交易的公正性。交易所必须就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信息的提供和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在业务规则中,交易所应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做出详细的规定,维护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证券交易所有责任促进交易的透明度。它必须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证券行情,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并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证券交易所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情况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对于上市的证券,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其交易。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以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证券交易所必须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证券交易所有责任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管、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及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数量,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必须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证券交易所有责任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应在业务规则中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同时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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