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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监管体系的构成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监管目标贸易监管与贸易便利化息息相关,贸易监管的发展目标包含贸易便利的内容。同时也是防止贸易监管损害一国的经济安全甚至政治利益。贸易监管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安全,避免因境内外货物的交往给本国带来安全问题和威胁。

(一)监管目标

贸易监管与贸易便利化息息相关,贸易监管的发展目标包含贸易便利的内容。不论是从WTO、APEC、WCO等国际或地区组织所倡导的贸易监管现代化的内涵,还是从世界各国在海关监管现代化的实践经验来看,实现和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家之间经贸互利始终是贸易监管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贸易监管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五个:一是维护自由、公正、公平的交易秩序,保护贸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实现重要商品供求状况基本平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三是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四是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作;五是改善国家的贸易环境,减少交易成本和复杂度,实现政府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最优。同时也是防止贸易监管损害一国的经济安全甚至政治利益。例如各国金融服务贸易,特别是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就是认识到金融安全对一国经济的重要性;同样对电信业的监管甚至考虑到其与国防安全紧密相联。

贸易监管不仅仅是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它更强调基于有效管理之上的服务与便利,在目的论上与贸易便利是趋同的。贸易监管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安全,避免因境内外货物的交往给本国带来安全问题和威胁。而贸易便利化也绝非简单的、无条件的全面放开,它强调的是贸易安全前提下的便利。尤其在“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将贸易安全因素融入贸易便利化的发展之中。2005年6月,WCO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一揽子文件。该文件把贸易安全置于便利之前,强调在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之间的合作以及采用数据交换、预先申报、风险评估等方式,达到简化海关手续、便利贸易的目的。贸易管制的目的之二是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毋庸置疑,进行贸易监管实现贸易便利化,有助于促进本国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通过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能够减少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进出口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对外贸易。而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扩大我国的自然禀赋基础,促进整体经济增长,提高社会就业水平,改善人民生活条件。

贸易监管和贸易便利不但在上述总体的实现目标上达到了契合,也在具体的实施手段和方式上形成了统一。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开展贸易监管工作,不仅需要改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更需要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相关能力建设的投入。为了全面提升贸易监管的执法水平,我国海关在新时期在贸易监管执法实践中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将企业分类管理手段运用到贸易监管领域,并着力加强电子信息化建设和执法队伍培养。而管理理念的转变,管理方法的改进,科技手段的应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也正是国际社会所推崇和实现贸易便利化的有效路径。

(二)监管主体

贸易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具有政治性和技术性相统一的特征。在市场经济中,贸易监管是建立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是法律约束和授权之下的监管。在法律的约束下,政府监管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内容更具体或细化,还要监督法律的实施情况。

贸易管理涉及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银行、外汇局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其监管分工不同,外经贸是贸易合同的审批部门,海关是我国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海关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税务、工商、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涉及贸易的其他业务。

海关对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前、中、后三期的实际监管工作。通过手册、合同对贸易保税货物进行跟踪核销,并实际下厂查验。总之,对贸易产业政策来讲,海关监管在整个贸易管制体系上处于执行层面,海关基本不属于直接的宏观的决策者。但海关的实际监管行为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着贸易发展状况,甚至反过来会影响到国家的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

(三)监管范围

贸易监管的范围包括:①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国内贸易领域,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进出市场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组织方式进行监管。如对某些贸易行业新企业的开业必须先申请领取许可证才能进行企业登记;某些贸易行业发生的企业兼并、重组、停业和倒闭要实行严格审查;对外国贸易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实行股权比例、区域等限制;对贸易企业网点设置地域进行限制等。在对外贸易领域,依据有关协议或国内规定,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实行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或征收较高的关税等。②对重要商品经营的监管。对有关国际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石油等的供求状况和经营状况实行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基于健康安全、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许和专卖制度,并进行严格的监控。③对期货交易市场的监管。期货市场是高度契约化的市场,也是风险程度非常大的市场。只有界限分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才能维护正常的契约关系,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有关的法律正是用于明确规定和保护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对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防止和处理投机大户操纵市场、散布假消息、内部交易等行为。④对贸易运行质量的监管。贸易企业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建立贸易信息管理系统和重要商品运行预警系统等,监测贸易运行质量,并根据贸易运行质量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市场稳定。⑤对国际收支的监管。通过对净出口贸易和资本流动的监控,实现对国际收支的监管。⑥对价格的监管。规范重要商品价格的制定依据以及调整办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监督管理,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暴利行为。

(四)监管过程

为了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外贸事业,贸易监管程序的改善和贸易便利条件的提供就变得尤为重要。监管包括运用电子手段,执行现行的口岸货物通关流程,建立统一的口岸数据平台,规范、畅通口岸进出货物的信息流、单证流、货物流和资金流,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民航等基础设施建设。公路方面,2008年中国国道主干线系统已全部建成,贯通和连接的城市总数超过200个;铁路方面,已成为世界上完成铁路运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运输量增长最快、运输设备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港口方面,从2006—2010年的5年间,新增港口吞吐能力80%以上;航空方面已拥有遍布世界各洲的航线(注:燕秋梅:《国际贸易便利化发展状况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商业时代》2010年第33期。)。应用电子信息技术,建成跨部门、跨地区和跨行业的统一信息平台,实现海关与发改委、公安部、铁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外汇局、贸促局等11个部门以及香港工贸署和13家商业银行联网。同时在进口管理政策、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人员出入境、外汇管理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促进贸易监管实现贸易便利化。

贸易监管程序包括在企业分类、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申报责任,加大海关实际监管力度,加强事后稽查,实现海关与诚信守法企业在加工贸易管理各个环节的相互信任和责任共担。

1.贸易备案手续

一是会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贸易产业分类评估,明确并细化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产业目录,引入产业准入机制,并在备案环节根据风险大小采取不同措施。二是在五年时间内,分步取消海关对相关贸易合同的备案手续,建立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能力电子底账,在此基础上实现电子账册全面取代纸质登记手册。对于实现联网监管企业,允许料件在进口前、成品在出口前随时电子备案,彻底解决备案手续烦琐、纸质手册周转困难等问题。对于暂时没有实现联网监管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的税收担保机制,逐步实现从纸质手册向电子账册的过渡。同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海关备案电子账册。三是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A类、B类别的企业,由海关的备案审核制变为企业申报信任制,规范企业备案申报行为,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抽查核实。对其他企业,继续实行备案审核制度。

2.确保中期核查的有效性

建立贸易企业经营状况申报制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被执法或司法部门查封、遭遇火灾、水灾不可抗力灾害、海关监管货物被盗、企业合并、转制、歇业、停产、破产、生产订单发生变化、保税货物转内销等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向海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注:张涛:《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后续监管机制有效制防范“两个风险”》,《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海关中期核查制度要明确中期核查的目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既保证核查的规范性和实际效果,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改革中期核查方式,以联网核查为主要手段,自动实现风险分析和预警,提高核查的命中率。建立巡查、抽查、专项核查、盘查多种方式并存的中期核查制度。根据风险分析,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核查方式,核查不同的内容,既对企业保证一定核查面,又能集中力量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核查。进一步优化整合海关监管资源,建立机动小分队对相关贸易企业进行统一核查。

3.进行内销补税管理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实际以及综合运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要求,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贸易进口料件以及加工成品原则上必须出口、不得内销的规定。强化贸易内销货物的审价管理,建立贸易内销补税的价格申报和审计制度,遏制企业通过价格瞒骗偷逃税款现象。简化企业内销补税的手续,降低海关繁重的单证作业压力

4.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促进加工增值链条的延伸

按照“网上备案、动态监控、分别报关、自动对碰、重点核查”的思路,对深加工结转作业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方便守法企业办理结转手续,降低企业通关费用,同时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有效化解海关监管“见单不见货”带来的风险,减轻工作压力,达到海关与企业多赢的目的。

5.事后稽查

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向海关申报的事项进行事后稽核,是规范加工贸易企业行为、拓展海关监管空间的重要手段。要完善与稽查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增强事后稽查的有效性,并且注重稽查结果的反馈工作,强化加工贸易保税业务监管的连续性与整体性。要通过事后稽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促进企业守法自律。

(五)监管责任

1.法律层面的职责

国家的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法律,在法律约束和授权之下对贸易进行监管。如国际规范的期货市场法律实施的过程表明,期货市场的监管均在法律约束之下进行。在法律授权下成立政府期货监管组织,以规范和监督市场交易行为。

同时还要协调现有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性,既要协调统一国家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又要协调国家或区域之间不同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兼容性。作为WTO的成员,各成员国针对WTO协定附件中规定的那些进口相关的规则,通常的做法就是在不与WTO框架协议精神冲突的前提下,由各国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一些对应的法律规范来细化通关程序,进行贸易监管,而不会直接执行这些协议。

2.行政层面的职责

国家成立有关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与设施。例如,国家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公安部门、物价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管理部门、防疫检验部门,等等。同时配备有必要的执法队伍和相应的设施,以履行贸易监管职责。

具体要求是指:精简和统一、标准化通关手续;整合国内相关部门的申报监管;协调贸易活动涉及的相关国的海关活动。通过贸易监管实现便利化所应采取的措施将主要集中于解决申报模式不统一、管理部门不透明、部门设置不合理以及海关部门的歧视性待遇等问题。

3.经济层面的职责

主要是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风险基金制度和价格调节制度来稳定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另外还要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政策,如价格政策、商品政策、进出口政策、海关政策等。

4.技术层面的职责

为了更好地进行贸易监管,在技术层面上,各国政府要积极推动贸易信息的标准化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单一窗口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单一机构”式:在这种模式中,所有国际贸易中与跨境相关的监管活动均由海关来协调并执行;“单一系统”式:国际贸易中与跨境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均通过该模式收集、整合、使用并散发;“单一自动系统”式:在此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向不同监管机构一次性提交电子贸易申请,待所有机构完成批复后,再由该系统以电子单据的方式确认并传输给对应企业。上述三种模式尽管具体的操练流程各异,但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全部流程所需的手续和材料的提交、更新操作都在同一个平台上,同时涉及的各个行政机关也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相关审查操作,这样不仅加快了处理速度,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费用,同时还避免了繁琐的重复性劳动,增强了各个执法环节的透明度。该系统就是为了克服国际贸易流程中繁杂的资料申报传输等问题而设计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要求该系统的实际运营者(通常是海关)按照统一的标准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共享信息的统一化与标准化。在国际层面上,进行贸易信息标准化的必要性则更加凸显。此外,进行贸易监管实现便利化还需要高精准度的设备、快速可靠的网络和现代化的基础设施等坚实的物质平台的支撑,倘若没有这些物质平台的支撑,贸易便利化根本无法有效地被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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