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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的构成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指标体系的构成(一)法理标准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法理标准评价,主要内容和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指标体系的构成

(一)法理标准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法理标准评价,主要内容和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主体)该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该法规”)的立法主体是否合法。

2.(立法权限)该法规的创制,是否涉及中央专属立法权;或者说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

3.(上位法依据)该法规的具体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条文规定是否相抵触;如果是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其具体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具体条文规定是否相抵触。

4.(立法必要性)该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需要通过立法来调整,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是否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是否有不必要的照抄照搬上位法的情况。

5.(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该法规的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恰当,对相关部门的权力配置规定是否明确得当。

6.(利益调整与平衡)该法规在法律规范的设置上,公权与私权、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是否平衡、合理,能否相互制约;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部门行政权力和地方利益。

7.(法的协调性)该法规的内容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是否相协调、同一法规的条文之间是否相一致,有无相互冲突的地方。

8.(特别规定)该法规所设立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特别法的规定。

9.(授权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内容是否超越授权的范围、种类和方式。

10.(立法程序)该法规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民主、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二)价值标准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价值标准评价,其主要内容和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与政策)该法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大政方针,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

2.(法的本质)该法规是否充分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公平与正义,是否正确处理了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兼顾少数人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法的目的、功能)该法规是否起到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保障、促进、强制等作用。

4.(立法资源的利用)该法规从立法资源利用的角度考察,是否合理、有序。

5.(立法成本效益)该法规的立法成本和立法效益情况如何。

(三)实践标准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实践标准评价,其主要内容和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的适用性)该法规是否基本满足了该法规所调整范围的社会需求。

2.(法的社会功能)该法规是否起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甚至观念的进步和发展的作用。

3.(行为模式所规范行为的程度)该法规在实施中,是否能够按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按照法规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社会认知程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该法规的了解、知晓程度。

5.(执法、司法情况)该法规在实施中是否存在有具体应用中的争议问题或者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其反映如何。

(四)技术标准

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技术标准评价,其主要内容和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名称与题注)该法规的名称是否准确、明了;题注中的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2.(法规的体例)该法规的体例形式,如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是否恰当。

3.(法规的结构)该法规的内部结构,如总则、分则、附则及目录、章、节、条、款、项、目的使用是否合理、准确和规范。

4.(逻辑结构)该法规的行为模式与后果模式(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对应完整。

5.(立法语言)该法规的各种条款,如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奖励条款、授权条款、但书条款、行政许可条款、行政强制条款、行政处罚条款、法律救济条款、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条款的表述是否合适、准确和规范,是否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6.(文字符号)该法规的文字表述是否简明、易懂、准确、规范,法的术语、概念、范畴是否严谨、统一、无歧义,标点符号运用是否准确、规范。

7.(立法相关文件)该法规的相关立法文件,如立法议案、说明、审议意见、审议结果报告等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注释】

(1)王亚平,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2)本文所称的地方性法规,专指省级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在本文讨论之内。

(3)参见李林:《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前提条件》,见http://www.yfzs.gov.cn/2004-11-07 22:04:48。

(4)参见任先行:《论提高立法质量的标准及法治环境建设》,见http://www.gsei.com.cn/lag/news/list.asp?id=70。

(5)参见李长喜:《立法质量检测标准研究》,《立法研究》(第2卷),见http://www.pku.edu.cn。

(6)参见马新福等:《立法论——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参见卿泳:《立法评价对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意义》,载《民主法制建设》2005年第5期(总第194期)。

(8)参见田成有主编:《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9)参见刘义红:《地方立法质量的检测标准初探》,载《楚天主人》2005年第2期。

(10)参见徐平、陈美华、林纯青:《立法效果评估的几点思考》,见http://www.ganbu.cn 2006-7-7 7:55:48。

(11)2005年7月20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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