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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不同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对众筹的定义与监管较为明晰,尤其是在2012年4月5日,为了让中小企业在证券法的制度框架内更容易融资,作为股权众筹发源地的美国颁布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简称“JOBS法案”。2015年3月,《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与此同时,对于要求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维持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要求。

美国对众筹的定义与监管较为明晰,尤其是在2012年4月5日,为了让中小企业在证券法的制度框架内更容易融资,作为股权众筹发源地的美国颁布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在第三部分对众筹融资作出了专门规定,以解决近年来美国众筹模式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OBS法案”首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制,这使得股权型众筹在法律上获得正式认可,并从股权型众筹的标准及投资人要求、众筹平台注册登记、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职责与义务、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权型众筹予以规范,并确定股权型众筹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监管,指出众筹平台需要在SEC注册登记,并接受SEC的监管和排查。“JOBS法案”的总体原则是放松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限制,给小微企业留出了更多的空间和余地。

美国SEC于2013年签署的JOBS法案的第二部分(Title Ⅱ)条例正式生效,更是对美国创业早期融资产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2015年,“JOBS法案”第三部分(Title Ⅲ)终于获批,在众筹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JOBS法案”对于我国的证券管制放开,以及后续相关政策的制定,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中国,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征求意见通知包含起草说明和办法正文两部分,其中办法正文对法规适用范围、股权众筹的准入要求、禁止行为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有关投资者范围的划定,意味着投资者不再是无门槛进入股权众筹市场,需经证券业协会审核投资者个人资产或投资情况。其中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能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2015年3月,《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对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对从事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介机构可以自建众筹平台,也可以通过外包的众筹平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相关服务。与此同时,对于要求通过众筹平台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维持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的要求。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放宽了个人的投资门槛,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则趋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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