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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规定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在证券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中不合规定或在开展自营业务的过程中有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投资银行的营业资格将被暂停甚至取消。

三、我国对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规定

我国对自营业务的资格审批往往严于经纪业务,按照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须有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才有资格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开展自营业务;同时须达到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①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③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④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如下:

(1)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3)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其中,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

    -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

    整项目

投资银行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即可开展自营业务,但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在证券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中不合规定或在开展自营业务的过程中有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投资银行的营业资格将被暂停甚至取消。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如果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

(2)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4)责令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五个工作日制订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如果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如果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业整顿;

(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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