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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模式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模式综观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方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型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两个层次。投资银行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追究。自律管理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行业监管。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方式,一般分为政府主导型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两个层次。

所谓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带有强制性。投资银行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追究。但不同国家所采用的具体实施模式也不尽一致。自律管理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施行业监管。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在行业内部规定协商一致的公约、章程等规章制度对行业内部的所有投资银行建立一致的约束条件、对于违规者实施道义谴责和行业内部的行政处罚等方式实行的监管。

1.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

由于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总体上说,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中对投资银行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管,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监管主体:

(1)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主体。它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以后按照美国国会的一系列证券市场管理法律而建立起来的。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超党派的准司法管理机构。其总部设于华盛顿,直属于美国总统,不受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管辖,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并实施美国的证券法律。

(2)以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最高的监管主体。德国的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模式,它的管理也只能由中央银行行使。德国强调对投资银行的自律管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各州政府负责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3)以英国金融服务局为投资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这是1998年新成立的部门。英国在1986年金融大改革以前,在传统上主要依靠市场和投资银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具体是通过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为核心的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1986年金融大改革以后,英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投资银行业进行直接管理。当时由财政部负责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统一监管。在财政部外又成立了一个非政府监管机构——证券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1986年金融服务法》中所赋予的监管职能。1998年6月1日,金融服务局成立,对英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原来较为松散的自律管理格局逐步被集中监管的格局所替代。金融服务局从英格兰银行接管了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从证券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接管了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成为英国金融业的超级监管者。加大监管力度,打击投资银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降低监管成本正成为金融服务局的工作目标。

(4)以日本金融监督局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模式。日本原来的政府监管主体是大藏省,在经过长期的经济萧条之后,日本实施了金融体制改革,成立了金融监督厅,统一监督全国金融机构的活动,原来属于大藏省及其他部门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集中交由金融监督厅行使。证券交易所则由大藏省与金融监督厅共管。这样,日本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变得与美国基本类似。

2.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

除了政府机构实行外部监管以外,各国投资银行一般都成立行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一起对市场实行自律监督管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除了规定建立证券交易委员会以监管证券市场以外,还要求民间会员组织(证券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承担规范会员的商业行为、监督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责任。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仿照美国的体制建立了一套自律管理机制。英国的自律管理模式较具特色,英国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以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传统的英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尤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伦敦证券交易所严格的交易规则、注册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和高水准的投资银行进行自我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局成立以后,虽然在政府监管方面加强了立法措施与监管手段,但传统的习惯依然存在。这使英国的监管模式逐步从基本的自律管理向政府主导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换。在自律管理中,交易所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其主要原因在于全球资本市场的放松管制使交易所的市场地位突显出来。

20世纪80年代以后,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产品创新和放松管制成为世界潮流,各个市场的复杂性和市场间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政府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政府开始把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权限逐步下放给自律管理机构。于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加强,其主要职能就是保证证券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贯彻,并遵照交易所的规则,在交易所会员间实施,对会员进行全面和日常的监管,调查并惩罚违法违规的会员。投资银行作为交易所的会员,必须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运作规则和相关法律进行操作,以符合交易所监管的有效性。

发端于美国的2007年世界金融危机,人们在总结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众多原因时,金融监管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客观地说,任凭金融市场自我运行,各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导致市场的无序,监管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此次危机的爆发。对投资银行的自律监管能否投信任票遭到一定程度的怀疑。

【专栏10-2】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以往所受的监管较少,目前对投资银行的监管方式也基本与商业银行相同。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因次贷危机而濒临破产,这使人们对华尔街投资银行的金融状况提出质疑,凸显对投资银行加强监管的必要性。考克斯说,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运作方式不同,需要不同的监管体制,因此以监管商业银行的方式监管投资银行是错误的。对此,美联储持相同立场。但在由谁监管投资银行的问题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各不相让。克利斯托弗·考克斯说,应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美国财长Timothy F. Geithner则说,美联储必须对从央行(美联储)借款的任何机构实施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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