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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的运作模式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是指法律规定投资银行运营中,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的管理与发展模式。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商业银行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任何投资银行也不能设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分公司。③绝不允许商业银行动用其存款去进行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证券投资活动。具体来说,英国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是:①监管主体。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运作模式

一、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是指法律规定投资银行运营中,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的管理与发展模式。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以前,美国虽然有《国民银行法》(1864年)禁止国民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但是由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商业银行耐不住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上所获得的巨大的承销费收入,再加上缺乏专门机构的强有力监管,于是纷纷通过附属公司向股票经纪人和顾客提供大量的保证金贷款以获取利息。1927年《麦克法顿法》进一步放松了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使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进人证券市场。而当时的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致使恶性投机行为不断加重,连前任美国总统哈定(G.Harding)也加入了炒股的行列。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出于利益上的考虑,普遍反对政府的干预,每个人都希望能从股市里大发其财。这一切的必然结果,就是使股市的泡沫不断膨胀,最终导致了1929年10月的股市大崩溃,美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美国认识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混业经营的种种弊端与危害,痛定思痛,促使新任总统罗斯福与国会一起加紧就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立法并组建执法监管机构。于是,《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的《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马伦耐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相继问世,美国证监会也于1934年正式组建。一系列法律和监管组织的建立把美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彻底分开,开始了世界金融史上最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这一经营模式对世界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最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之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业务,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同时,该法还规定,任何商业银行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任何投资银行也不能设立吸收公众存款的分公司。《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对商业银行可以涉及的证券业务做了相当明确的规定:①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和持有美国联邦政府和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公债。经批准之后,也可以购买一些州和地方债券。②商业银行最多可以用自有资本的10%进行股票和其他非债券证券的买卖,但是必须经过独立的证券评级机构评级,且级别最低应是BBB级的。③绝不允许商业银行动用其存款去进行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证券投资活动。④商业银行通过信托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和证券买卖。这样一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活动,从而控制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作为分割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防火墙”,《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与其他美国金融法律一起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

日本也是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的典型国家,但是它并不是在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之后,而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才将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明确分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曾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了严厉的管制,它将金融机构分为证券公司、普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4个主要层次。证券公司专门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普通银行只能经营期限为2年的固定利率定期存款,长期信用银行经营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信托银行经营期限为5年的信托贷款,禁止普通银行兼营信托银行的业务。另外,日本对其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①监管主体。日本大藏省及其下属的“证券局”对日本证券业务实施全面管理,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管理的系列政策,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日本银行也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国债市场流向。②监管性质。由日本政府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立法管制。③监管对象。1968年,在美国的帮助下,日本建立了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管理体系,使日本证券市场的监管对象长时间来都限制在投资银行,即各家证券公司上。1975年以后,利益的引诱与市场的竞争使一部分商业银行参与了一部分证券业务。1986年开始,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发展,证券业与银行业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的状况。④政府功能。日本大藏省对证券市场实施强有力的全面管理,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市场的最终决策权仍归大藏省所有。

英国在进行金融管理时历来注重市场参与者的自我表现管理和自我表现约束,较少依靠立法进行限制。在投资银行管理模式的问题上,也不例外。英国专业化的存款银行和投资银行一开始就是分道扬镳地发展起来的,业务交叉也不多。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虽然英国实行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体制,但是却没有像美国、日本那样对业务进行严格、明确的划分。具体来说,英国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模式是:①监管主体。英国证券交易所、收购与兼并问题专门研究小组和英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证券活动的规则,作为代表经常向政府机构(英格兰银行)征询意见,维持着同政府部门的联系。②监管性质。在传统上较多地依靠市场参加者自我表现管理,较少地依靠立法管制,因而属于典型的自我管制体系。③监管对象。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之前,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混业经营和混业管理,因而当时的监管对象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1933年以后,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投资银行成了惟一被监管的对象;1986年开始,英国又重新允许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自此商业银行又重新被纳入了证券市场的被监管对象。④政府功能。英国贸易部代表政府对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管制进行必要的监督,英格兰银行主要是在涉及到证券业务的外汇管制时才给予一定的干预。特别是在1986年以后,由于英国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取消界限,所以政府的干预进一步减少,而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管制。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要点是:

①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准经营股票发行与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不准经营信贷业务;②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集中由政府任命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而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由中央银行监管。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这是美国政府对1929年股市大危机产生原因进行反思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监管立法和监管机构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要从混乱的证券市场中分析灾难产生的原因并找出对策,一个简便和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彻底分开,这种分离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好处:

1.建立“防火墙”制度,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鉴于大危机所产生的原因,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容易使市场信息模糊和扭曲,风险加大;商业银行过多地侵蚀到投资银行领域,这一方面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泡沫,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因过多卷入证券市场业务而产生负债比率大量增加,以致金融风险一触即发,不可收拾。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切断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和资金联系,使两者的经营活动限制在一定的专业领域内,商业银行的投资者存款无法通过贷款转到风险极大的股市中去,信息也比较单一和明朗。这就可以极大地降低金融风险,至少可以使金融风险限制在某一个专业领域而不至于扩散并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动荡和灾难。这种金融“防火墙”制度的建立,对于在监管手段有限的环境下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是十分有效的。

2.便于专业化分工协作和管理。实现银行业与投资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有利于实行两者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商业银行可以尽心做好自己的信贷业务,投资银行也可以专心地做好自己的投资银行业务。它们都可以充分利用各自领域的资源,发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在某一类业务中牵涉到双方的业务领域时(债券业务或资产证券化业务),双方也可以通过合作,做好各自领域内的业务。这种模式在管理上也显得比较简单和有效。

3.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公正、透明和有序。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有利于政府部门实行严格的监管,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更加透明和有序,双方的信息不能互通,降低了内幕交易的发生频率,使自律管理在制度上得到保证和强化。其结果,就会进一步实现金融市场的公正与公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当然,分业经营型模式也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点,它使整个融资体系人为地分割为两块进行运行,客观上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规模和综合业务能力,限制了他们的竞争。比较混业经营型模式的全能银行制度,分业经营模式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所谓混业经营型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相互之间在业务上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一家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想要经营何种业务,完全根据其自身能力和需要自己决定,政府监管部门不加干涉。欧洲大陆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模式,亚洲的泰国也采用这种模式。我们又称其为综合经营模式。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德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具有很长的历史,尽管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在分业经营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但它始终维持着传统模式。这种在当时属于非主流的经营模式,为后来德国经济的起飞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其银行业也不断巩固和发展壮大。这一巨大的成功不但使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国家的银行业刮目相看,而且也成为日后美国银行业要求取消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一个成功例证。

除了德国之外,实行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还有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混业经营型模式与美国、英国、日本的分业经营型模式完全不同。在这一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全盘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租赁、担保等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至于每一家银行具体选择经营何种业务,则由其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以德国为例,其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模式是:①监管主体。德国联邦银行对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实行全面指导调节管理,挂靠于德国财政部的银行监督局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立法、审计、调查、立案等监管,证券交易所自身也强调自我监管。②监管性质。德国的投资银行业务监管,介于英国和美国之间,既强调政府的立法监管作用,又相当注意证券交易所等法律团体的自我监管功能。③监管对象。在德国,实力最雄厚的全能银行是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3家著名的大银行,这3家“全能银行”不仅在存款总额、贷款总额、清算服务金额等商业银行业务方面稳居德国银行的榜首,而且还掌握着全国大多数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量。它们既可做商业银行业务,又可做投资银行业务,所以就成为了监管对象。④政府功能。德国联邦银行对综合性的商业银行进行业务管理,银行监督局对商业银行中的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监督,同时也注重证券交易所的自律作用。

可以说,分业经营型模式的缺点就是混业经营型模式的优点。

第一,混业经营型模式的资源利用效率要远远高于分业经营型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的硬件资源、资本资源和人力资源往往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双方在不增加资源的情况下进行合并,就可以获得比不合并情况下双方各自的效益之和还要大得多的效益。

第二,双方信息沟通能力的加强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收入。

第三,混业经营型模式扩大了单个银行的规模,增强了全能银行的竞争实力。

另外,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不如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那样容易监管,容易自律。它因信息的便利而容易产生内幕交易,如果内部不加防范,就会导致诸如挪用客户存款于证券投资等弊病,增加金融风险。

三、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

美国《1933年银行法》(其主要修改条款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开始对银行业和投资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这一方面强化了金融监管,规范了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明显下降。特别是近20多年来,因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债务危机导致商业银行对信贷审查严格,许多企业纷纷转向资本市场筹资,使商业银行的客户大量流失,在整个银行业的地位日益跌落。同时,有许多专业人士和研究者认为,在现代金融业异常发达的今天,产生1929年股市大崩溃的社会环境已不复存在。当时政府尚无积极的经济政策与控制措施来抵御这种风险,而当今的经济环境已完全不同了。第一,由于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已大大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已成为消除或减轻危机的重要工具,这已被美国成功处理1987年股市危机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再发生1929那样经济大危机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当今各国都已建立起系统的监管法规和严密有效的监管体系,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已大大加强,许多隐患可以及时发现而消灭在萌芽状态,金融机构大量倒闭的可能性也大大减小。第三,由于金融风险理论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能力也大大加强。只要严于管理,混业经营不会造成太大的风险。

通过对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型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型管理模式的比较,我们发现这两种投资银行体制都各有利弊。

1.分业经营型模式的利弊分析。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其能有效地降低整个金融体制运行中的风险。第一,商业银行是一个资金存贷机构,储户前来存款的目的是要获得安全和稳定的利息回报,或者仅是为了交易或价值转移上的方便。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将储户的存款用于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那就可能会损害储户利益。第二,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一旦得手,高额的收益便可被银行所有者或经理阶层占为己有;倘若投资失败,面临破产,那么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储户承担。另外,有些位居金融体系核心地位的大商业银行,清楚地知道如果证券投资失败,金融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必然会提供大量的资金资助,以防止其倒闭,这就是所谓的“大则不倒”。因此,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的稳定。第三,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资金,但与投资银行不同。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客户提现和本身业务经营对现金的需要,特别重视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它一般不会在证券市场中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更注重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小额投资者的利益。第四,也是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形势不好,可能会产生下面的连锁反应:经济形势不佳—投资者失去信心,抛售股票—股市下跌—商业银行损失重大—银行信用危机,存款挤兑—全社会信用危机—经济危机。限制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就切断了股市下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从而防止了其对经济危机推波助澜的作用。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第二个优点是,有益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正与合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相当密切,不仅可以作为账户行了解企业的资金收付状况,而且还可以通过贷款信用评估,掌握企业内部财务、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情况,因此,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得外界难以知道的企业信息,并在这种信息影响证券市场之前抢先作出反应,从而造成内幕交易,这对广大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型可以减少投资银行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合理。

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第三个优点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促进了金融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两者分别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各司其职,拓展自己的业务空间。同时业务分离弱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客观上降低了金融机构因竞争被淘汰的概率,从而有益于金融体系的稳定。

虽然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有许多优点,但是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其弊端也在不断地暴露出来。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模式的最主要缺点是它限制了银行的业务活动,从而制约了本国银行的发展壮大,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头号强国,迫切需要向外进行经济扩张,以扩大市场和利润,但是面临欧洲一些国家特别是德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被缚住手脚的美国商业银行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一问题在20世纪70~80年代日趋严重。1989年,外资银行贷款占美国商业贷款的28.5%,而美国银行占其他国家的贷款比例却仅为20.4%;1992年,美国最大的银行花旗银行在世界百家大银行排行榜上仅居27名,远低于日本、德国和英国许多的商业银行。美国商业银行的艰难处境已引起美国朝野的关注,要求放松管制,修改甚至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呼声越来越高。由此可见,严格的分业管理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实力扩大都有较大的制约作用。

2.混业经营型模式的利弊分析。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弥补了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约束银行实力发展的不足,更确切地说,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具有以下优势:①综合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②两者结合有益于降低银行的自身风险。一种业务的收益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利润的稳定性。③商业银行在贷款时和投资银行在承销时都希望尽量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但是由于业务限制,它们往往都仅能了解有关业务的某一方面信息,因此,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的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④拆除“防火墙”之后,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这样就造成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其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实行这一体制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度。

鉴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有益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稳定,混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则更注重效率,选择采用何种运作模式,实际上是在安全和效率之间作取舍。

四、混业经营新运作模式的发展趋势确立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在增强,世界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已使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起来。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强力冲击下,西方主要国家普遍放松了对金融业务的管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实行分业管理模式的西方国家先后在立法上或行动上打破或放松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彼此分离的界限,商业银行逐渐渗透证券业务,投资银行的触角也伸向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范围,出现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重新走向混业经营发展的新趋势。

(一)混业经营发展的内在原因

1.现实中的相互渗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新的金融市场被开拓出来,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成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绕开原有的法律而进行竞争的新领地。过去的金融法律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这些市场中的业务活动并没有做出限制,因此新金融市场就成了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竞争角逐的场所。在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了,在这一市场中,最大的参与者既有投资银行又有商业银行。此外,在咨询业务方面,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均能对客户提供完全相似的服务,它们之间的业务差别几乎不存在。

无论是投资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找到了互相侵蚀对方传统业务领域的方法。例如,在美国,过去几十年中,仅有商业银行可从联邦资金市场获得隔夜资金用来弥补其资金需要的特权,这种联邦资金不仅方便可靠,而且成本很低。然而,当时投资银行却不能进入这一市场,而且也没有一种专为投资银行设立的类似的短期资金市场,因此,投资银行便自己创造了一个短期资金市场——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此外,投资银行还通过房地产和抵押资产业务,而商业银行则利用票据业务等互相蚕食对方的领地。设立和控制经营对方业务的分支附属机构,也是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互相渗透的重要途径。

国际业务的拓展,极大地推进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混合发展。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海外金融市场中,金融监管难免鞭长莫及,客观上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混业发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中面临全能银行的严峻挑战,难免捉襟见肘,主观上有混业发展的倾向。

2.金融业务创新的冲击。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世界证券业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证券工具创新、证券业务创新层出不穷,投资银行业迅速膨胀,一方面开拓新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蚕食着本属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尤其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存贷市场展开了猛烈的攻势。相反,商业银行在30年代后获得的各种特权却正在逐步失去,其作为贷款人的重要性也日渐下降,各种融资方式,尤其是投资银行开拓的直接融资方式正在取代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越来越多资信高的公司、企业纷纷转向证券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商业票据获取资金,导致商业银行被迫开拓高风险客户,贷款质量大幅下降,呆账、坏账比例明显上升,贷款收益率严重下挫。同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全能银行的竞争,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实力不济。在此格局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大量地介入投资银行业务,利用其广泛的业务网络、高水平的金融人才、丰富的业务经验和熟练的金融技能,在商业银行业和投资银行业两大业务领域与投资银行展开竞争,拉拢客户,甚至在投资银行的两大关键业务——证券承销与兼并收购业务中已经取得积极进展。规范和划分两者的“防火墙”已经变得极为矮小,在一些国家的“防火墙”甚至已经遭到完全取消。

3.相关理念的更新。现实金融活动的冲击,促使固有理论的基础发生松动。越来越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人士认为,第一,造成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首先,30年代的大危机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政府和中央银行没有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控制危机,而在现代社会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已经成了两个重要而有效的反危机政策工具,大危机再发生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即便是1987年10月那样的股灾,也由于各国中央银行及时的货币政策,变得有惊无险。其次,现代社会已经建立了严密有效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系统,并且采纳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投资银行保险制度等风险控制手段,再发生银行连锁倒闭的风险已经相对较小。第三,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风险控制理论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使金融机构的风险大大下降,只要管理得当,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结合并不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各国普遍放松了对两者的金融管制。

理论上的争论持续了近20年以后,放松管制和混业经营的思想终于逐步占了上风。美联储逐步地放宽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条款的解释和监管限制,以使混合经营模式不断在金融领域缝隙中发展。

(二)英、日、美三国的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

理论争论与实践发展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英国、日本等国也纷纷仿效美国的做法,这又反过来推动美国混业经营的加速发展。于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逐渐成为一纸空文,终于在1999年11月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代替,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终于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来。

1.英国的状况。英国实行分业经营型模式主要是由于惯例和历史的影响,而不是因为法令的限制。实际上,英国法律并没有特别严格地划分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界限,只是由于过去英国在证券交易方面的严格规定才使金融业发生了一定的分工。从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开始金融自由化的历程,其标志是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的重大改革即所谓“大爆炸”(Big Bang)。这一改革对投资银行业务经营最有意义的一点是:改变传统的限制非交易所会员参股会员行号的做法,允许非会员可以取得会员行号的100%所有权,从而使许多商业银行顺利取得伦敦证券交易所某些会员的全部股权,直接参与证券业务。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是传统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界限几乎不复存在,投资银行开始经营存贷业务,商业银行也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当然,各自的业务侧重点依然存在。

不仅是英国,1989年12月,欧共体发布“第二号银行业务指令”(Proposal See-On Bank Directive),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在1993年1月之后,原则上采用欧共体内部通用的综合银行制度(即全能银行制度),成员国银行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设立分行和进行各类金融服务活动。由此可以认为,目前在欧共体国家里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模式。

2.日本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开始金融自由化的进程。1985年,日本通过开设市场浮动利率定期存款业务和大额定期存单业务,令利率自由化取得重大进展;1993年又批准普通银行新设中长期存款和变动利率存款,其结果是普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之间的业务界限已被打破,银行系统的竞争、效率和安全性都提高了。接下来金融自由化的关键当然就是将证券业和银行业也纳入自由化的轨道。1992年6月,日本颁布了《金融制度改正法》,其中允许银行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最低资本金为100亿日元)的形式介入证券业务。1994年10月,日本大藏省又允许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三和银行、樱花银行和三菱银行5家大型城市银行设立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本额均在400亿日元左右,雇员120人。当然,日本对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解禁仍然十分有限:其分支机构仅能从事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严禁从事证券交易;分支机构必须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并要接受严格的监督,甚至连子母公司员工的制服也不能采取相同的颜色。

日本对混业经营的完全解禁出现于1996年底开始推行的金融大改革中。经过漫长的讨论和审议,1998年12月1日,包括《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银行法》和《保险法》等24个金融改革法在内的“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终于面世,这些法规与《外汇法》、《日本银行法》共同构成了日本金融法规的新体系,标志着日本金融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揽子法”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限制为主要目标,重点是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开放信托投资业务,使它们能直接经营证券交易代理、投资基金等业务,如《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如买卖股票和各种信托投资商品。

3.美国的状况。美国是实行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最典型国家,美国的投资银行的实力也最强大,投资银行业最发达,但是,美国也毫不例外地经历了一个放宽业务限制的过程。

1977年,美国放宽对《证券法》的解释,商业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开始从事证券经纪业务;1978年放宽银行承销商业汇票和公司债券的限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承购不超过营业收入10%的商业票据和公司债券。1980年,美国通过《放松管制法》,这一法案冲击了30年代以来严格而僵化的银行体制,预示放松业务限制的潮流不可抗拒。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银行界中出现了呼吁废除或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浪潮,以J.P.摩根公司为代表的美国商业银行界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向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美国国会做了大量的游说工作,要求重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虽然这一活动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坚决反对而未成功,但放松管制的思想已经为社会公众所接受。1991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在其国情咨文中声称要全面改革美国的银行系统,紧接着,1991年2月5日,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出《金融制度现代化——促进银行的安全和竞争的建议》,要求修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消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但在当时,这一建议却遭到了顾虑重重的国会的反对。“防火墙”的彻底推倒发生在1999年11月,美国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该法案将摈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后者所代表的金融分业管理的教条。美国金融界人士普遍预期,随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实施,将导致美国金融业出现新的兼并潮流,一些集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超级市场将诞生,从而让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一家公司内就可以办妥所有的金融交易。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美国商业银行已经展开通过收购投资银行快速进入投资银行领域的战略行动,初步展露出万能银行的面目(参见表3—1)。

表3—1 美国商业银行收购投资银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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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的混业经营发展环境下投资银行的对策

如前所述,在全球范围内,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混合经营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发展潮流。这就意味着,投资银行不得不直面来自商业银行的竞争,而且由于商业银行实力更为雄厚、分支机构更为众多、信息渠道往往更为迅捷,金融人才也毫不缺乏,因此在这样的竞争中,投资银行将处于某种不利的地位。面对这样的形势,投资银行可以采取以下4种策略:

1.主动兼并其他金融机构发展金融超市。某些实力雄厚的大型投资银行可以通过兼并其他金融机构或设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子公司,成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万能银行。这一策略基本上只有具备相当实力的特大型投资银行和部分大型投资银行可以做到。

2.集中有限资源保持核心竞争力。实力稍逊的投资银行则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其最有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领域上,保持局部的竞争实力。例如,英国实行混合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之后,大部分商人银行如施罗德、罗伯特·佛莱明、罗斯柴尔德公司等都仅采取了非综合性的只针对某些领域的策略,这一策略虽然限制了它们向国际性的全能银行的发展,但收益颇丰,并不逊于全能银行。

3.开展地方业务发挥区域优势。地方性投资银行仍然可以将业务重点放在地方。同时发展地方性的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与信托业务,成为地方性的全能银行。这种地方性全能银行与地方经济发展休戚相关。在客户和市场方面有一些全国性大银行所没有的优势,有时还能获得地方政府的特别照顾,因此发展前景也乐观。

4.和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向外出售。既然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资金实力、网点布置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投资银行可以考虑和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者向急需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出售,这样可以合两者之长,既发挥投资银行的专业优势,又引进商业银行的资金和网点优势,从而在证券市场塑造出具有银行背景、竞争实力大增的投资银行。在现实中,可以发现,这一战略不仅为中型和小型的投资银行所采取,甚至也为一些大型甚至是特大型的投资银行所采纳。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公司发展史就是最好的说明。第一波士顿公司最早是于1934年由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证券部和大通哈里斯证券公司合并组成,1946年格林公司并入第一波士顿公司。1978年,第一波士顿公司与瑞士信贷银行签订股权互持协议,1988年,第一波士顿公司和瑞士信贷银行建立了新的全球性投资银行,名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集团。近几年来,各国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机构的联合合并屡屡发生,就说明合并在混合经营环境下的重要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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