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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中间业务创新的监管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部门应直接介入中间业务市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从而密切跟踪市场,关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绩等关键性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四、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中间业务创新的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中间业务创新监管现状

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由中国保险业监督委员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保险机构和市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机构和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全国的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管理基本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承担,2003年中国成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因此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也由中国人民银行转到了中国银监会。银监会的成立,虽加强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但由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创新在我国才刚刚兴起,我国银监会还缺乏对创新中间业务监管的成熟经验,因此目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1.在监管法律制度方面

除《银行法》中有关中间业务规定外,我国自2001年起陆续出台了《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这对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外部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有些法规又制约了中间业务的发展。如2003年以来,银行衍生产品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各家银行纷纷推出了外汇理财产品争夺外汇存款。与此同时,银监会及时推出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该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但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使从事衍生业务的门槛提高,从而限制了银行金融衍生业务的发展。再如银行委托资产托管业务,银行要切实管好委托人的资金力不从心。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查询他人的证券情况的权利(除非本人有授权,即使有授权,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还会要求必须本人到场,另外银行又有多少人力能够保证时时查询?);另一方面,委托人在证交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账户没有与银行方面相对应的监管人和监管措施,造成一头松一头紧,银行托管的范围受到局限。

2.从监管手段看

主要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进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可以全面掌握辖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还可以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7]但非现场监管缺少风险管理、中间业务创新等环境性、附记性信息,银行报送的资料不过是一系列指标的机械地罗列或简单的定性评判,从而使对新型中间业务的风险评估能力非常弱。现场监管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进行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另一手段,但现场监管频率低且缺乏针对性,目前的现场监管采用相同的指标和相同的步骤,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协调性、灵活性、主动性和规范性,因而失去了与非现场监管的对接性。使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不能有机地结合,削弱了监管效果。

3.从监管的模式看

我国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承担,而前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发展涉及证券、保险、银行各业,因此,随着我国中间业务的创新、发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也必涉及银行、保险、证券,而目前我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是各自为阵、相互独立的分业监管,对存在交叉现象的中间业务创新产品的监管缺乏科学性和权威的部门,各监管机构就存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监管,出现相互争夺权利或相互推卸责任的可能,这势必影响监管的效果。因此,就产生了银监会如何与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协调监管的问题。

(二)如何加强对我国商业中间业务创新的监管

1.构筑功能性创新监管模式

所谓功能性监管模式是指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模式。较之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它能够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它可以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新涌现的中间业务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它对及时了解和控制新产品的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功能性监管的模式构筑设想如图7-3所示。[8]

图7-3 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

2.严格资本充足率管理

严格按照我国2004年2月公布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中间业务直接项目按项目类型给定信用换算系数,如表7-2所示,并将信用换算系数与对应项目权数合二为一,折算金额汇总到表内相对应的金额中。

表7-2 我国中间业务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9]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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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主要包括互换、期权、期货和贵金属交易。这些合约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见表7-3:

表7-3 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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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银监会。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时,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3.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改进中间业务监测体系

依据现行会计报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既不能在报表内作正式披露,又无法在报表外作充分揭示。而仅将中间业务以注释或附录形式反映在会计报表上这已不适应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原则。因此,应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专项报表,商业银行应定期报送各地银监会。可以考虑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模式,使之符合充分揭示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要求,或是增加若干充分披露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特殊需要的补充会计报表。具体包括:对已发生的金融衍生交易等中间业务,规定最低信息披露内容,如工具名称、余额、交易条件、发生日期等;对于某些能够合理确认和正确计量的中间业务,可作为正式会计报表项目,正式反映其较为详细的信息,如债权金额、估计标的品价格、变动损益、未来可能的利得或损失等;在会计报表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要进行再确认和再计量,并合理处理因公允价值变化而引起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同时对某些信息予以披露。

4.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现场检查

监管部门应直接介入中间业务市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从而密切跟踪市场,关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实绩等关键性信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另外,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间业务尤其是信用类业务交易过量对商业银行形成较大风险时,有可能出现存款居民的恐慌心理和挤兑风潮,这时,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起到缓解风险的减压阀的作用,并且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状况的评估和确定不同的费率,也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此外,监管当局要及早培养对中间业务进行监管的人才,由于中间业务不同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内容广泛,形式灵活,而且知识含量较高,所以对监管人员的要求更高,监管部门可派员到国外或香港等地学习具体业务,及早储备人才。

5.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由于中间业务涉及与客户、同业、交易所的关系,加上各类业务的性质差别较大,往往适用不同的交易规则,因此,在行业层次对中间业务进行管理显得很有必要。为此,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银行同业公会应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的交易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业务标准等,来约束同业之间的交易行为,为会员提供咨询、仲裁等服务,对同业之间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尤其是随着世界金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间业务创新工具的市场交易也将跨国进行。由于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组织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其创新中间业务也几乎遍及世界各地。这样,就增加了一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交易活动监管的难度;同时,一笔业务或经济纠纷也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管理法规能否共同协调问题,特别是一些创新性金融机构从其注册之日起就是一种国际性组织并经营跨国性业务。因此,中间业务创新的风险带有国际性质,其监管不是某个国家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国家政府和监管当局能够单独完成的事情,它关系到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10]因此,随着我国商业中间业务的创新与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大力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协作,强化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

【注释】

[1]丛诚:《小经纪搞垮大银行——巴林银行倒闭侧记》,《南方周末》,1995年3月10日。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3]谢申祥:《金融创新监管研究》,中国期刊网,2004.3。

[4]谢申祥:《金融创新监管研究》,中国期刊网,2004.3。

[5]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世界经济》,2002年第4期。

[6]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件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5页。

[7]齐爱国:《对金融监管问题的几点认识》,http://www.zibo。

[8]《中国银行重点业金融创新极其监管问题研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点研究课题,2001年。

[9]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件3,2004.2.27。

[10]谢申祥:《金融创新的监管研究》,中国期刊中心网,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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