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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标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准备工作。

1)施工招标前应完成的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开始施工招标。为了使投标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以制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编制,以及签订合同后能够及时开工,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⑥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招标。招标单位应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连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查登记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要求、施工前期准备情况(土地征用、拆迁情况,勘察设计情况,施工现场情况),以及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3)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方式的选择主要应考虑以下影响因素:

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例如,可将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分别招标。

②施工现场条件。例如,划分合同标时应充分考虑几个独立承包商同时施工可能发生的交叉干扰。

③对工程总投的资影响。合同数量划分的多少对工程总造价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进行客观分析。

④其他因素影响。如建设资金的到位时间、施工图完成的进度等条件。

(2)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项目的发包数量、合同类型和招标方式一经确定后,即应编制为招标服务的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协议书以及评标方法等。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辅助材料等。

招标时限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编制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控制价不得进行上浮或下调。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设计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当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若重新公布之日起至原投标截止期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的具体格式可自定,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项目概况,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价格等有关事项。有关招标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出售规定如下: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3)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或其他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1)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施工企业法人资格和组织机构,财务报表,人员报表,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分包计划,近五年完成同类工程项目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近两年涉及的诉讼案件情况,其他资格证明等。

2)资格预审内容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基本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财务状况、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

②强制性条件:强制性条件并非是每个招标项目都必须设置的条件。例如,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可考虑要求申请投标人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6)发售标书。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无误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议。组织投标单位进行踏勘现场的目的在于使其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以获取有用的信息。标前会议也称为投标预备会或招标文件交底会,是招标人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会议。标前会议上,招标人除了介绍工程概况以外,还可以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说明,以及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和会议上即席提出的问题给以解答,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无论是会议纪要还是对个别投标人问题的解答,都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正。但对问题的答复不需要说明问题来源。会议纪要和答复函件形成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前会议上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有关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规定如下: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澄清文件必须直接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应保管好证明澄清或修改通知已发出的有关文件;投标单位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书面予以确认,该确认书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8)接受标函。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招标单位规定的地点。招标单位接受投标文件并将其密封保存。

(9)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过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0)评标。

1)评标委员会。

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第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情况。

2)评标程序。

①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③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④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⑤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⑥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评标方法。在评标定标时,常采用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标。评标价不同于投标价,评标价是按预定的方法将某些评审要素折算为评审价格,加到投标书的报价上形成的。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可以折算成评标价格的要素一般包括:

①投标书承诺的工期提前给项目可能带来的超前收益,以月为单位按预定计算规则折算为相应的货币值,从该投标人的报价内核减此值;

②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而标书又属明显漏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项,核增投标价;

③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比例折算后,核减投标价;

④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以开标日为准,按一定的方法折算后,核减投标价;

⑤对其他可以折算为价格的要素,按一定的方法折算后,核增或核减投标价。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投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1)中标和签订合同。

1)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满足的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府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签订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2)终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差错修正原则

(1)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不可撤销信用证、由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书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招标人所有):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

3)投标人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4)投标人套标、串标或弄虚作假;

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资格审查、开标等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

(2)施工投标文件差错修正原则。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差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对施工投标文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总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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