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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及标底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取肢解工程的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投标邀请书作了明确的规定。认定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得以参加投标。

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虽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既定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编标报价,但价格的高低并非是确定中标人的唯一条件,投标过程实际上是各投标人完成该项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综合能力的竞争。

一、施工招标概述

(一)施工招标的发包工作范围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有关各方的行为,《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采取肢解工程的方式进行招标。一个独立合同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是:

①全部工程招标 将项目建设的所有土建、安装施工工作内容一次性发包。

单位工程招标。

③特殊专业工程招标 如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特殊地基处理等可以作为单独的合同发包。

(二)预定的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发包人的管理能力和合同数量的划分来确定。不同承包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工程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负责采购。

①包工包料承包 某些大型工程经常采用包工包料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建筑材料的采购,发包方将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交给承包方负责,减少合同的数量。有些小型工程由于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都属于通用性的,在市场上易于采购,也可以采用这种承包方式。

②包工部分包料承包 大型复杂工程由于建筑材料的用量较大,尤其是某些材料有特殊性质要求,永久工程设备大型化、技术复杂,往往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主要建筑材料和永久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单独作为一个或者几个合同招标,承包方只负责少量的当地材料和中小型设备的采购。

③包工不包料承包 一般在中小型工程中采用,供货责任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三)招标方式的选择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优选中标人,有利于投标竞争,但招标花费的费用较高、时间较长。采用何种形式招标应在招标准备阶段进行认真研究,主要分析哪些项目对投标人有吸引力,可以在市场中展开竞争。对于明显可以展开竞争的项目,应首先考虑采用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的公开招标。

为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建筑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一般属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①涉及保密的工程项目;

②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工程,一般施工企业缺少技术、设备和经验,采用公开招标响应者较少;

③工程量较小,合同额不高的施工项目,对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

④地点分散且属于劳动密集型的施工项目,对外地域的施工企业缺少吸引力;

⑤工期要求紧迫的施工项目,没有时间进行公开招标;

⑥其他采用公开招标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与招标人最终可能获得的好处不相适应的施工项目。

二、自行组织招标与委托招标

(一)自行组织招标

利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属于招标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因此《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除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②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①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属于中介组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管理的独立机构;

b.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有承接代理业务的实施能力,并要求其在核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业务;

③有自己的评标专家库。

a.专家条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b.专业范围:有涵盖招标所需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c.人员数量:应满足建库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招标程序

(一)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及其传播媒介

①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

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公告的传播媒介的规定。招标信息的公布可以凭借报刊、广播等形式进行。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3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通知。《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投标邀请书作了明确的规定。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具体格式可由招标人自定,内容一般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有关事项。

(二)资格预审

1.资格预审的概念和意义

(1)资格预审的概念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得以参加投标。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钥匙”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资格预审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2)资格预审的意义

①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程序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②资格预审可以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

③通过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了解到潜在的投标人对项目的招标有多大兴趣。如果潜在的投标人兴趣大大低于招标人的预料,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条款,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④资格预审可吸引实力雄厚的承包商或者供应商进行投标。而通过资格预审程序,不合格的承包商或者供应商便会被筛选掉。这样,真正有实力的承包商和供应商也愿意参加合格的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资格预审的种类

资格预审可分为定期资格预审和临时资格预审。

①定期资格预审,是指在固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全面的资格预审。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使用定期资格预审的办法。审查合格者被资格审查机构列入资格审查合格者名单。

②临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之初,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预审的程序

资格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一是资格预审公告;二是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三是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合格者名单。

①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该公告可以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前一周内至少刊登两次。也可以考虑通过规定的其他媒介发出资格预审公告。

②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是对潜在的投标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技术水平及资信、财务状况的考察。

③对潜在投标人(即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剔除不合格的申请人,只有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有权参加投标。

4.资格复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复审,是为了使招标人能够确定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材料是否仍然有效和准确。如果发现承包商和供应商有不轨行为,比如做假账、违约或者作弊,采购人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的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在确定中标后,对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最终审查。

(三)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形式予以解答。

(四)勘察现场

为使投标单位获取关于施工现场的必要信息,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五)投标答疑会

招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之后,根据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招标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①收到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后,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②收到提出的疑问后,通过投标答疑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投标答疑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及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所有参加投标答疑会的投标单位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答疑会。在开标之前,招标单位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的代表单独接触并个别解答任何问题。

(六)接受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开始发放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单位在接收投标文件中应注意核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在开标前,应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由招标单位管理的投标文件需经招标管理机构密封或送招标管理机构统一保管。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定标,才能最终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四、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基础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基础,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

(一)招标文件的作用

招标文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①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②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③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分为3类:

①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 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承包商或供应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施工招标中,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20天。

②关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所以非常重要,也是不可缺少的。

③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投标人须知;

b.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c.技术规格;

d.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e.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f.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g.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

h.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有关形式的担保;

i.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j.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k.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l.主要合同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均可以对其中的任何内容或者部分加以补充或者修改。

①对投标人书面质疑的解答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进行现场考察后会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如果对其问题给予书面解答,就此问题的解答应同时送达每一个投标人,但送给其他人的解答不涉及问题的来源以保证公平竞争。

②标前会议的解答 标前会议对投标人和即席提出问题的解答,在会后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③补充文件的法律效力 不论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补充或修改,还是对投标人质疑解答的书面文件或标前会议纪要,均构成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发出的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各文件的发送时间靠后者为准。

④补充文件的发送对投标截止日期的影响 在任何时间招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但应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在编制投标书时予以考虑。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的15天以前送达每一个投标人。因此若迟于上述时间时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五、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

(一)基本概念

1.标底的概念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标底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该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限额内。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工程是否必须设置标底价格,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自己决定是否需要编制标底。一般情况下,即使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时还是需要对招标工程的建造费用作出估计,使心中有一个基本价格底数,同时可以对各个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出理性的判断。

对设置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预期价格,对工程招标阶段的工作有一定的作用。

①标底价格是招标人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

②标底价格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

③标底价格能使招标单位预先明确自己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

④标底价格是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

⑤标底价格是评标的重要尺度。

2.标底的主要内容

①标底编制的综合说明;

②标底价格审定书、标底价格计算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现场因素、各种施工措施费的测算明细以及采用固定价格工程的风险系数测算明细等;

③主要材料用量;

④标底附件:如各项交底纪要、各种材料及设备的价格来源、现场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等有关资料、编制标底价格所依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

⑤标底价格编制的有关表格。

3.编制标底的主要依据

①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②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③施工现场地质、水文、资料;

④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⑤现行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规定等;

⑥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4.编制标底应遵循的原则

①根据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制订的基础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②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项目类别计价。

③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④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⑤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的风险金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的费用。

⑥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⑦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密封报送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审定后必须及时妥善封存,直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二)编制标底的主要程序

当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一经确定,即可进入标底编制阶段。标底既可在发放招标文件之前完成,也可于投标单位投标同时进行。工程标底的编制程序如下:

①确定标底的编制单位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②熟悉相关资料,包括:

a.全套施工图纸及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等有关资料;

b.招标文件;

c.标底价格计算书、报审的有关表格。

③参加施工图交底、施工方案交底以及现场勘察、招标答疑会。

④编制标底。

⑤审核标底价格。

(三)标底的编制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7号令)第五条中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在编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单价可以是直接费单价,也可以是综合单价。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主要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来编制。

1.以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

定额计价法编制标底采用的是分部分项工程量的直接工程费单价(或称为工料单价法),仅仅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直接工程费单价又可以分为单位估价法和实物量法两种。

2.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编制标底

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和投标报价。

(四)标底的审查

为了保证标底的准确和严谨,必须加强对标底的审查。标底的审定时间一般在投标截止日后、开标之前。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7天以内,结构复杂的大型工程14天以内。

1.审查标底的目的

审查标底的目的是检查标底价格编制是否真实、准确,标底价格如有漏洞,应予以调整和修正。如总价超过概算,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压低标底价格作为压低投资的手段。

2.标底审查的内容

①标底计价依据:承包范围、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及招标文件的其他有关条款。

②标底价格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③标底价格相关费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不可预见费(特殊情况),对于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在施工周期内价格波动的风险系数等。

3.标底的审查方法

标底价格的审查方法类似于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方法,主要有:全面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筛选法、应用手册审查法等。

【例7.2.1】 某土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经批准公开招标,6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以复合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依据,复合标底值=招标标底值×0.6+投标单位报价算术平均值×0.4。其中,招标标底为4000万元,6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如下:A单位3840万元,B单位3900万元,C单位3600万元,D单位4080万元,E单位3890万元,F单位4240万元。

试计算该项目的复合标底值。

【解答】

复合标底值=4000万元×0.6+3925万元×0.4=3970万元

该项目招标的复合标底值为3970万元。

六、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的概念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也可称其为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或最高报价等。

注意区分其与标底、成本价的区别。(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根据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企业因地域差距、科技装备、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标竞价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价始终是一个不明确的价格。)

2.招标控制价在应用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对于招标控制价及其规定,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②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③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这是因为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标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如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④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这里要注意的是,应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控制价,当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⑤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这里应注意的是,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⑥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在这里,实际上是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点

(1)招标控制价的计价依据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④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如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⑦其他的相关资料。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

①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价。这里所说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②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定。

③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④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①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

②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一工程量,并按与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单价相同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的,依有关规定按综合价格计算,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①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②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③计日工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④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a.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b.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c.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规费和税金的编制要求。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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