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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来说,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指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的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服务的项目,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补充规定:上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令)第九条补充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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