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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成为循环经济的制度选择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EPR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损害为目标,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必要的制度选择。我国第一次拥有了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主要管理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的高度确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标志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选择。

1.1.3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成为循环经济的制度选择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将循环经济原则作为国家发展的政策指南。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又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如何实践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我国在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引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即由生产者承担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利用等一系列环境责任。EPR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损害为目标,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种必要的制度选择。

2003年10月,我国首先在手机生产领域掀起了一股回收利用的热潮。国内外7家手机主要生产企业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及技术转让中心等单位10月30日在北京联合发出倡议,呼吁手机制造厂商开发环境友好产品,主动承担废弃手机及配件的回收责任。以此为契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了国家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一项将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有机地联系起来的新的环保制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

2004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条例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标,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等具体规定。

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的法律不仅强调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还规定了生产者不履行该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6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明确规定2010年前,中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得以通过,并于2009年1月付诸实施。我国第一次拥有了关于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一系列主要管理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的高度确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标志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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