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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思想起源于瑞典。欧盟对EPR的理解,基本延续了这一理念,要求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特点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EPR研究缺乏统一概念界定的局面。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思想起源于瑞典。1975年,该国在一份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中提出,生产者有责任在产品生产前了解适当的废弃产品处理方式,并且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完成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学者托马斯·林德维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提交瑞典环境部的报告中最早使用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一词,并将其定义为:“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特别是对它们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承担责任,从而实现减少产品的环境影响这一环境目标的一项环境保护策略。”同时指出,EPR通过包括行政性工具,经济性工具和信息性工具在内的政策工具来实施,而这些工具的组合形成了EPR的确切形式。Lindhqvist在2000年的博士论文中,将它定义为一种“政策原则”,作为对“环境保护策略”这一提法的修正。

欧盟对EPR的理解,基本延续了这一理念,要求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再生和处理的责任,其特点是将产品废弃阶段的责任完全归于生产者。

戴维斯(Davis)则赋予EPR一个更加广义的概念:“EPR是一种理念,即产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对其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包括上游为产品选择材料、制造商的生产过程本身,下游的产品使用和废品处理等过程中固有的环境影响。”这个定义包含但不限于后消费阶段的环境责任,而是真正涵盖整个生命周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EPR的理解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给政府的指南中将其定义为:“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实体和/或经济责任)延伸至产品后消费阶段的一种环境政策,它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特征: (1)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责任由地方政府转移至生产者,(2)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这和Lindhqvist的定义异曲同工,但突出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应通过向下游的延伸,对上游活动形成反馈,即促使其在承担下游责任时,自发地考虑如何在上游的产品设计阶段进行改良,以减少对下游责任的压力。也就是说,它通过跨越生命周期两端的彼此呼应,提供了生产者实现环境目标的必然途径,也因此为EPR作为环保策略的内在激励性提供了根本的依据。

2005年,OECD的废物预防和循环再生工作组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赋予了一个更加全面的定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一种将生产者对其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加以延伸,以包含废物管理的全部社会成本(其中也包括废物处理引发的环境影响)的一种环境政策。

可见,EPR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EPR以生产者对产品后消费阶段的责任为核心,主要探讨废旧产品中材料的回收利用。而广义的EPR则将视野放大到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EPR研究缺乏统一概念界定的局面。但从总体的研究情况来看,虽然学术界希望赋予EPR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功能,但在实际研究中,狭义的概念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即以产品使用后的回收、循环和废物处理作为探讨的焦点。狭义与广义概念的并置,以及某些情况下名义定义与实际研究范畴的错位,也使EPR环境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表现为:(1)EPR环境目标的设定过于宽泛和模糊,没有将EPR实际关注的材料维度的环境目标从宽泛的环境目标中独立出来;(2)EPR涉及的产品生命周期的范畴没有得到统一,时常出现不同范畴的交叉,导致了对EPR的研究缺乏共同的话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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