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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责任制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明确不同环节、不同事项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或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经济管理制度。规定经济责任制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经济责任制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明确不同环节、不同事项的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或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经济管理制度。规定经济责任制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提高经济资源的使用效益。经济资源是稀缺的,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要追求经济效益;凡是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拥有经济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且享有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一种按经济运行规律来设置的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等学校虽然属于经济主体,但由于高等学校属于非营利组织,所以其经济责任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主要明确高等学校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和怎么做。高等学校的经济责任制除了要明确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外,主要焦点是明确其他经济工作参与者的经济责任,因为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更多地体现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专门的规定中。

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不仅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学校财经工作,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明确财经责任,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为此,教育部、财政部早在2000年就发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经济责任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经济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大众化阶段,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格局更加稳定。为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高等学校内部设立了不同的管理层次和隶属关系。为此,学校的经济活动也要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总的来说,高等学校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权限,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制。第一条主线的经济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分为校长、总会计师、计划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含校办企业财务主管)。第二条主线的经济责任主体是学校各级各部门负责人,按层次分为校长、副校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系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含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一级管好一级,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违规违纪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或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实行制止或者纠正等。

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参与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重大经济决策方案;对所分管范围的经费预算进行安排调配,组织管理预算实施,严格控制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高等学校的财务部门是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合理筹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负责校内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组织全校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校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组织实施全校财务监督与检查;参与审议学校经济决策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设置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任免方案;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管理。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按要求合理分配业务经费,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本部门经费收支和其他职能范围内的经济行为负责。

学院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组织落实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收入任务;按要求使用业务经费,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其他相关经济行为负责。

二级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组织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单位领导提供经济决策参考;拟定本单位财务实施细则;实施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与检查;负责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组的其他相关经济行为负责。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学校(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主要经济责任是熟悉财经法规,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企业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利润上交和有关费用返回任务;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企业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校办企业财务主管的主要经济责任是熟悉财经法规,组织本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开展财务分析,为企业领导提供经营决策参考;拟定本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财会人员应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财会业务,尽职尽责完成岗位工作。

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经济活动很多,需要界定的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学校必须明确规定各个层次制定、调整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机构和人员,并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又统一协调。校内单位出台的政策必须服从于学校利益,不能政出多门、搞小集体政策;发现问题,校级经济政策制定者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校领导,并进行处理。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但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级管理”,集中和分级分别如何管理,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并明文颁布;一经确立,不得随意变更;凡不按规定设立的机构,必须予以撤销。

校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备案。

学校要科学编制预算,预算一经正式确定,就应成为全校经济工作的“指挥棒”,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内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与核算。严禁截留学校收入或私设“小金库”。学校各项收费的范围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单位拟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规定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的,待批准后方可收费。各收费单位(除校办企业、后勤企业等纳税单位外)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财务部门购取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严禁利用票据从事违法活动。

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部分单位确因实际需要需开设账户的,须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立情况须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的管理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实行集中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学校安排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必须组织反复、缜密的论证,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尤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规划严格、经费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质量优良。学校的各项对外投资要谨慎论证、及时入账,确保安全和有效益,坚决杜绝无效益投资。

高等学校贷款资金应用于解决制约高等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高等学校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加强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风险防范机制、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和预警提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在具体实施中,应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

高等学校必须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学校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围绕中心工作,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并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重点岗位要配备骨干人员。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对于二级单位的财会人员,条件成熟的学校可采取委派制度。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并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高等学校内审机构是学校内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的不可替代的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要利用内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审计要在有关经济责任人任期结束前开展,审计结果要与其经济、行政利益直接挂钩,不能流于形式。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审计查出有触犯刑律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拖延耽误。同时,对内审工作也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一旦发现有该审未审、该处理不作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等学校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权责结合,有绩论奖,有过施罚,出发点与学校人事考核的基本目的相一致。学校必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人事考核工作之中,使其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学校实际,对经济责任履行得好的单位和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并作为将来晋级晋升的依据之一;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则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并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各经济责任主体违反经济责任制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越权办理经济事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应由学校监察部门会同审计、人事和财务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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