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激励机制的实质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激励机制的实质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文对EPR运行机理的分析,这些内在激励性是以两个上溯机制为前提的,即从政府部门上溯到生产者,从下游环境责任上溯到上游的产品设计。因此,EPR激励机制的实质就在于通过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合理有效的系统建构,将三个层面的制约性降至最低,帮助EPR固有的内在激励效应充分释放,使上下游之间协同耦合,借整个产品价值链的合力,最终促成环境目标的有效实现。

Lifset(1993)对EPR的内在激励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将EPR定性为一种以激励为导向的环境政策。它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生产阶段之后,从而激励上游的活动为下游的影响承担责任,生产者必须考虑产品设计、生产和市场营销方面的决策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他由此提出EPR四个方面的激励效力:“(1)获得特定的结果,特别是实现高水平的再利用、再循环及其他形式的再生;(2)改变生产者行为,特别是影响生产者的材料使用和产品设计;(3)开发作为设计者、制造者、营销者、分配者的生产者在从事诸多相关活动时的技能;(4)获得比公共的、以税收为基础的资金来源更多的资金,以支持更激进的环境目标,特别是废物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文对EPR运行机理的分析,这些内在激励性是以两个上溯机制为前提的,即从政府部门上溯到生产者,从下游环境责任上溯到上游的产品设计。但是,这种理想的激励效应至少在三个层面受到现实的制约:一是EPR本身作为具有激励性的制度,存在着特定的制度目标与必然的适用范围,超越于这一范围之外的产品体系,自然不在制度的激励之列;其二,即便在制度适用性前提下,不恰当的责任模式安排也会妨碍EPR激励效应的发挥;第三,EPR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制约条件,不利于最终在经济有效性的层面确保微观经济主体获得关键性的经济激励。

因此,EPR激励机制的实质就在于通过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合理有效的系统建构,将三个层面的制约性降至最低,帮助EPR固有的内在激励效应充分释放,使上下游之间协同耦合,借整个产品价值链的合力,最终促成环境目标的有效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