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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是什么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政府依法成立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门机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

10.3.1 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0.3.2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实行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的住房货币化补助,二者均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性质:

(1)义务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它较好体现了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资金的原则。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结合的筹集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出资,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

(2)强制性。住房公积金依法强制推行,无论单位和个人是否自愿,均应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扩大资金来源,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不同层次职工均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利益,体现建立公平、和谐社会的要求。

(3)互助性。无论职工是否具有住房,或是否打算利用政策性住房融资购买新的住房,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有在职工死亡、购买住房、出境定居或退休时才能提取,有房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可以提取,也可以作为存量资金用于支持无房或改善住房职工融资使用,体现出互助性。

(4)政策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优惠性措施,成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保证。中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规定,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住房周转金是指企业房改初期形成的公房出售收入自管或委托代管的房租收入等,财政部的这一规定稳定了住房公积金来源渠道。此后,1999年,中国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其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从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按月扣除。这两项政策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单位和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坚持政策性、流动性、安全性相结合的原则。

10.3.3 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归集使用计划;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批单位个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指定受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与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既不是财政预算资金,不能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也不是居民储蓄存款,也不应纳入银行存款管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基金,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政府依法成立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门机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记载审批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银行专户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应存入房委会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统一有序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从理论上看,专户存储便于银行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方向和用途实施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财政不但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参与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指导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运作与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10.3.4 住房金融管理模式

1.泰国住房银行

泰国住房银行成立于1952年,隶属于财政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泰国住房银行成立初期以长期融资向住房购买者提供帮助,由于泰国没有发达国家那样易于获得的国内长期资金来源,从国外借款又受到国家外汇平衡的限制,在提供抵押贷款方面碰到了许多困难。

1984年,泰国住房银行董事会摆脱传统惯例,着手实施存款利率高于商业银行统一利率的储蓄存款方式筹措资金,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方式向住房购买者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泰国住房银行仅在大曼谷地区设立几间办事处,资金管理费用大大低于商业银行。由于资金充足,间接费用低,不以营利为目的,住房银行在没有任何政府补贴的情况下,降低贷款利率,提高了抵押贷款的竞争力,促进了住房产业发展,并迫使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改进管理工作,向自己现有客户提供更好的抵押贷款条件,以防止这些客户转向政府住房银行。自此,拥有庞大分支机构网的商业银行一直在它们之间以及与住房银行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向住房购买者提供越来越优惠的住房融资,因而极大促进了泰国房地产业发展,当高收入者的住房市场饱和时,住房开发商便转变了方向,为适合较低收入阶层的市场建设越来越便宜的住房,由于价格合理的长期抵押贷款资金易于获得,住房供应猛增,并且一直保持了这一发展势头。

泰国住房银行住房金融管理实践证明:(1)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完全可以用市场手段动员国内储蓄筹措资金,来支持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2)泰国住房银行可以自行调整利率,用高利率吸引资金,用低利率发放贷款,需要放松金融管制措施和摒弃对改革新生事物的偏见。(3)较低收入者从公开竞争的金融市场中得到的利益,要大大高于住房补贴。

2.德国住房储蓄银行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是依据政府特定法律设定的,专门从事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它享受国家对住房储蓄的优惠和储蓄奖励,同时保持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地位。由于住房储蓄银行为政府成立的国营银行,债务由政府承担,信贷安全性高,使该行吸收了全国一半以上的居民储蓄,并由此提供浮动利率的商业抵押贷款,在德国抵押贷款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为吸收更多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对储蓄银行采取多种优惠和奖励措施,如减免税和退税优惠、依据收入不同给予不同的储蓄奖励、向低收入者倾斜等。住房储蓄银行通过奖励后计算的存款利率高于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低于资本市场利率,存贷利率差基本保持2%不变,贷款实行固定利率。上述这些措施加强了对资金的吸引力,保证了资金市场的稳定,储户不存在因利率变化增加还款的压力,银行因固定利差获得稳定收益。另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还可以通过配贷制来规避风险。配贷即存款人把钱先按照合同的规定存入住房储蓄银行,当存入时间和数额以及对个人的评分达到一定要求时,就可以从银行贷出相应的款项用于购房。存款时间一般为7年,贷款时间一般是6~12年,存入数额达到合同额的50%时可以贷款,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保证资金充裕,更有效地规避了贷款风险。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实践提供了以下借鉴:(1)住房金融机构要做到高效安全,必须向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变;(2)国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住房融资的充裕,并提高贷款额度,满足贷款人需要;(3)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相联结,规避贷款风险。

3.新加坡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严格的法律制度、动态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三方面内容。

第一,《中央公积金法》是新加坡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中央公积金法》在新加坡得到严格的执行,对违反公积金法令、拒缴、迟缴公积金的单位或者雇主,中央公积金局通过稽查部门抽查和雇员的举报加以监督。对逾期未缴交公积金的雇主,公积金局发出按月计收1.5%罚款的通知单催缴,仍不缴交的,则通过司法部门以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新加坡公积金制度50年来长盛不衰,充满生机,成为涵盖住房贷款、医疗保险、教育投资、退休养老、证券投资等多元化、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加坡国泰民安、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第二,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新加坡公积金缴交率根据经济发展和员工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劳动能力成本及公众对公积金评价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不断调整,做到既反映国民收入状况,维护员工的利益,又对经济发展起宏观调控作用。1955年公积金实施之初,缴交率为10%,即雇主和雇员各占5%; 1984年增加到50%即雇主和雇员各占25%;1997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将缴交率降到22.5%,其中雇员12.5%,雇主10%;1999年又调回到40%,其中雇主18%,雇员占22%;此外,为显示社会公平,还规定了最高缴交额;1992年7月起将公积金缴交延伸到非雇人工(个体经营户),按净营业收入3%缴交,可享受和其他会员同等待遇。由于缴交率动态调整,照顾了雇主与雇员的缴交能力,缴交面不断扩大。新加坡公积金来源充沛,运行顺畅。

第三,完善的公积金运行机制。新加坡公积金建立的初期,资金除支付会员提取和各项贷款外,闲置资金全部存入相当于国家央行的中央金融管理局,用于购买政府债券,降低资金风险,保证会员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便于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公用事业的发展,其中主要用于政府租屋工程建设,向广大民众提供廉价住房,后来逐步扩大到通过海外投资使资金保值增值。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初期阶段是为低收入职工晚年养老设计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公积金量的扩大,新加坡开始建立开放的运行机制,逐步融入资本市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实现利益最大化。目前新加坡将会员存入公积金局的公积金划分为三个户头:一是普通户,用于购置住房、各类特准性投资、支付高等教育费用;二是保健储蓄户,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三是特别户头,用于退休养老,特别户头资金享有较高利率,每个会员在55岁以下,特别户头存款少于8万元的公积金会员,都可以从普通户头转移资金至特别户头,但普通户资金一旦转入特别户头即不能转回,只有退休后转入退休账户才能分期使用。对于普通户头和保健储蓄户头闲置的存款,公积金局鼓励会员在公积金局投资专家指导下投资增值。三种户头缴交比例根据国民收入状况由国家统一进行动态调整。公积金会员向中央建屋发展局购买政府租屋时,可以提取全部普通户头公积金全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不足部分向建屋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公积金局发放购屋贷款,但贷款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1)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积金制度长盛不衰的重要保证;(2)动态管理机制有利于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增加资金来源;(3)健全的管理机制。总体封闭,个人普通户头适度放开用于投资,保障了公积金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4)涵盖社会保障的各个领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使实行公积金制度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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