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可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要求朱某出具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节 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工资,从而起到了促进住房分配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特点

(一)住房公积金有以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障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由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工会、职工、单位代表组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每个设区城市依法成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公积金的运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接受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营和管理的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人民银行、审计、职工、单位和社会各领域,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

此外,国务院和各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其目的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

四、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住房公积金归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定机构,依据《公积金条例》,将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集于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集中管理运作的行为。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3.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是指职工个人缴存(或职工单位资助职工缴存)住房保证金的数额占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的和。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在所在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上年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因特定住房消费或丧失缴存条件时,按照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可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案例5-4-1】

朱某于一年前被原单位开除。2003年,朱某决定买房,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打算用按揭方式付款。朱某想起自己在原单位时缴纳了多年的住房公积金,但当时的凭证已经丢失。于是朱某到原单位委托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银行要求朱某出具该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朱某到原单位要求出具有关材料,单位以朱某早已不是该单位职工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朱某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称该单位与朱某终止劳动关系时早已将该笔资金划走。朱某于是将原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到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原单位不能借口朱某不是该单位职工而拒绝归还朱某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退还转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疏忽,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赔偿朱某在这一年中的住房公积金保值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该单位在判决生效10日内退还朱某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赔偿朱某的经济损失。

评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即便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也有权将自己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缴存的公积金提走,单位有协助职工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主要形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担保。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替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