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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提取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由单位与个人缴纳一部分组成的,具有相关政策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提取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一是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五是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一般而言,住房公积金有如下四个特点:其一是具有普遍性,即对城镇在职职工而言,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二是具有强制性或称政策性,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三是具有福利性,即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其四是具有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两大特征,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政策形式。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由单位与个人缴纳一部分组成的,具有相关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的了解很重要,缴纳人员需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费用缴纳,以保证公积金缴存顺利进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1)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三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是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注意: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有三点:

1.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承办银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属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选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取转账

(1)如果在职,可以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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