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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七、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的关系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账户管理,理顺委托关系,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应即刻纠正。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仅限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使用其他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承办。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承办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承办银行应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离休、退休的;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④出境定居的;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述第②、③、④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24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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