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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因素,是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著作权的“即发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不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英国版权法以列举方式列出个别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未列出的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因素,是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依据。我国传统版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四个:

(1)违法性。使用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如果使用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就不构成对版权的侵权。任何人在使用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时,都必须遵守版权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因此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这些列举式的规定,换言之著作权侵权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所以说具有违法性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损害事实问题。虽然大多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都产生了损害事实,但是随着“即发侵权”理论的出现,使我们意识到,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在损害事实发生之前制止它,对保护著作权是至关重要,因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条规定是英美法系的禁令措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结合,虽然是一种诉前的临时措施,但从立法上明确了著作权人享有制止“即发侵权”行为的权利。

(3)因果关系。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的“即发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不再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

(4)主观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在进行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是故意的,有目的地进行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构成了版权侵权的其中一个要素。

然而在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这一点上,目前是国内争论的焦点。我国学界意识到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认定一大要件在实践中确有许多问题,例如对侵权人主观过错的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对于作为权利人的原告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举出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初步证据也有相当难度,而侵权人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认定侵权无须看有无主观过错;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有无主观过错”。以这种方式解释“过错责任”,比传统的“侵权构成四要件”理论在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应当说是进了一大步,也显得更可行一些,但在逻辑上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版权法的规定有不同之处,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侵犯版权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无论侵权者有无主观过错,只要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即构成侵权。原告只需证明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版权,不必说明被告的侵权意图。英国版权法以列举方式列出个别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未列出的侵权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国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版权上是比较严厉的,它根本不讲对无过错之侵权人的任何免责。不论侵权者的主观状态,只要客观上行为构成对权利的侵犯,则在下禁令、在可获赔偿等项上,被侵害人均可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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