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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一般都应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教育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从不同的意义出发,对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三条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第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互助关系、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文化发展等原则。其次,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教育的性质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教育的目的和任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原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从事教育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等。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律即是指狭义的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法律的制定机构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它规定和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它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还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规章

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宪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二、教育法的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或组织发生法律效力。

(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

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一般都应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另一种是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其效力;二是新的法律对某个旧的法律明令废止;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终止生效的时间,届时自行终止生效;四是因法律完成特定历史任务而自行失效。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同样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少数法律也可以明文规定有溯及力。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法律生效的领域也不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生效。

(三)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对什么人发生效力。教育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和组织全部或部分有效;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可以适用我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他国法律;对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组织,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

三、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我国现有的教育法体系基本由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构成。纵向层面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构成的统一体;横向层面依据现行教育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将教育法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1995《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它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二)基础教育法

基础教育法是对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它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法。1986《义务教育法》是基础教育法中的重要法律。

(三)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是指调整各种职业教育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它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即1996《职业教育法》已颁布施行。

(四)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它通常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教育法。1998《高等教育法》、1980《学位条例》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法是指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教育法。2003《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颁布施行。

(六)教师法

教师法是指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教育法。1993《教师法》已经颁布施行。

(七)经费投入法

经费投入法是指对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关系的教育法。教育经费投入法是保证教育正常运转的有力手段。我国目前亟须制定教育经费投入法,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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