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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保障借贷双方及与之有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的有序、健康、快速流转。这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但是,在金融法这个集合中,经济法规范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 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金融法的渊源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法源。

(二)金融法律

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三)金融行政法规

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等。

(四)金融行政规章

金融行政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也属于此类。

(五)国际条约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六)国际惯例

例如1967年国际商会的《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1985年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及《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按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规章、地方性金融法规、金融条约和自律性规章等。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我国金融法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

(一)金融组织法

金融组织法是用以确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及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业务性质不同,金融组织法又可进一步分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目前,我国金融组织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二)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实施金融调控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是要明确金融调控目标、确定调控机构、规范调控手段、打击破坏货币金融秩序的行为。

金融调控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

(三)间接融资法

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的方式。保障借贷双方及与之有关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的有序、健康、快速流转。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贷款通则》等。

(四)直接融资法

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列》、《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五)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

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这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

国务院或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

(六)金融中间业务法

金融中间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间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中间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其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金融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中间业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内信用证结算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

三、金融法的法律地位

金融法的法律地位是指金融法在部门法中的关系,即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属于哪一级部门法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金融领域内社会关系的多重性及其性质的差异性决定了调整方法的多样性,进而决定了金融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也不具有单一的经济法性质,而是具有多种性质法律规范的集合。在这个集合内,不仅有经济法规范,也有民法规范、刑法规范等。但是,在金融法这个集合中,经济法规范处于核心地位。因为,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而干预金融正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方面和重要手段。

【注释】

[1]王鑫.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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