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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体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的体系,是指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联结、有序统一、层次分明的整体。金融法的内容则是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联结、有序统一、层次分明的整体。金融法的内容则是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经济发展阶段国家的金融干预程度不同,金融法的体系各有特点,内容也不尽相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金融法体系从宏观上大体分为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市场法和金融监管法三大类。

(一)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又称为金融主体法,是用于确定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关系参与者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机构设置、业务范围、职责权限等的法律规则的总称。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不可或缺的主体,金融关系的当事人中往往有一方是金融机构,因而它在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成为金融法予以规范和主管机关进行监管的主要对象。所以,金融组织法是金融法的基础,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等。

(二)金融市场法

金融市场法又称为金融业务法,或金融交易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各种具体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的不同性质,金融市场法又可细分为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特殊融资法及金融中介业务法等。

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间接融资是指借款方与贷款方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资金有偿使用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间接融资法的任务是规范货币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及与之有关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的有序、健康、快速流转。在我国,由于间接融资比重很大,故间接融资法是金融法体系的最基本内容之一。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专项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通则》等。

直接融资法是指调整直接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直接融资是指筹资方不经过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方吸收资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虽然不必经过中介环节,但它的健康运作还需要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参与和协助,需要金融主管机构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直接融资也与金融机构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直接融资起步较晚,有关直接融资的立法亦有待加强。直接融资法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

特殊融资是指发生在期货市场、期权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融资行为,该类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特点。调整期货、期权和外汇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为特殊融资法。它包括期货法、期权法和外汇法,这些内容是我国金融法体系中新的内容。目前,我国在期货、期权与外汇管理方面还未制定出基本法律,由国务院或国家金融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严格控制开办金融期货业务的紧急通知》等法规、规章。

金融中介业务法是指调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中介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中间人身份,不运用其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金融经营活动。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中介业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中。

(三)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用以确立国家金融主管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职责及监管措施,以及规范金融主管机关的具体监督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体系,主管机关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我国金融监管法已形成基本框架,最典型的是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另外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相关金融主管机关的职权、职责及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引申阅读】

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他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

【课外阅读】

金融法体系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

【课后思考】

1.现行金融法体系是否需要改进?为什么?

2.你认为金融法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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