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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美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渊源包括由相关立法部门颁布的制定法以及由法院判例构成的判例法。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其法律体系呈现出联邦和州两层法律并行的特点。在金融法领域,联邦层面的金融法律与各州的金融法律并驾齐驱,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分别适用。美国金融法律大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或修改的,因此并不十分成体系。

二、美国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法律渊源包括由相关立法部门颁布的制定法以及由法院判例构成的判例法。制定法和判例法构成美国金融法的主要渊源。其中,制定法既包括相关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同时也包括获得授权的金融监管机关制定的金融监管规则(包括监管规定、监管政策、业务指南及法规解释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在金融法领域,制定法为执法和行政的主要依据,构成美国金融法的首要渊源。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其法律体系呈现出联邦和州两层法律并行的特点。在金融法领域,联邦层面的金融法律与各州的金融法律并驾齐驱,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分别适用。美国金融法律大多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制定或修改的,因此并不十分成体系。按照具体金融部门的不同,美国主要的金融法律概述如下:

银行业领域,除各州的法律外,主要的联邦法律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年银行法》(其中包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Banking Act))、《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1982年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与强制执行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4年里格尔—尼尔州际银行及分行效率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在证券、期货领域,除各州关于证券监管的蓝天法(Blue Sky Laws)以外,主要的联邦法律有《商品交易法》(CEA)、《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CFMA)、《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等。

在保险领域,各州制定的保险法律、法规构成保险领域法律的主要部分。联邦层面的保险法律较少,最重要的法律为《麦卡伦—弗格森法案》,该法确定了各州对保险业监管的权力。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这是一部涉及整个金融业监管改革的法案,覆盖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及金融衍生品等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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