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宪法框架体系中的教育法

宪法框架体系中的教育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以实现、教育义务得以履行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教育法律解释和国际教育协定等。其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自然也就成为教育法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宪法框架体系中的教育法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的第一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换言之,凡是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都属无效。从这一意义上说,宪法亦可谓是所有法律的制定基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通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写入了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第一款中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法律在国家事务治理中所处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它是保障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以实现、教育义务得以履行的重要举措。简言之,依法治教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教育秩序的井然并使国家的教育管理权、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的自主自由权等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而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保证了以法治国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般来说,宪法又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两种。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同的成文宪法的形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五次宪法修正的历程,其内容亦经历了不断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被誉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1999年齐某诉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一案的公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做出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发表,更给宪法的研究赋以了新的意义。而这一起诉讼案的案情又由于是出现在教育领域,因而也引发了我们对教育法问题的一些深层思考。

我国宪法涉及教育的条文有如下诸项内容。

……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计划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一、教育法与宪法的关系

1.教育法渊源与宪法

在法学中有“法源”的概念,所谓“法源”,又称为法律渊源。这一称呼的语源来自罗马法(fontes juris),意为法的根本或源泉,又具体指法所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法的创立方式或是表现形式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以及通过怎样的被国家认可的程序而形成的本质探讨。换言之,它研究的是法的渊源。由这样的定义出发,我们对教育法渊源的概念亦可以理解为是探讨制定教育法依据的根源。

一般来说,“制定法”即可理解为是现代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同时也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在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权力和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教育法渊源的实践意义在于:在日常生活中,当人们一旦发现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就必然会去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如何找到自己被侵权的这个相对应的具体法律规定,或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提示具体的权利条款,但却可以从某项法律条文中去加以推理而得出合理的依据,则就需要去查找法律依据。但查找法律的过程会因当事人对法律条款熟悉程度的不同而出现所花时间与精力上的差异。因此,为了缩短查找的过程,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直接寻找法的渊源。一言以蔽之,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探寻法源的过程。目前我国涉及教育法渊源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教育法律解释和国际教育协定等。其中,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自然也就成为教育法制定的重要依据。

2.教育法体系与宪法

就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考察。从纵向的层面看,依据我国的立法体系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的排列顺序: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广义的教育法在这一排列的系统中常以散见的形式渗透于各个层面。例如就教师为主体的法律规定而言,在《宪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款中就有所体现。如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四十七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同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凡由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制定的法律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有关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又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下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下称《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下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中。再如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等,其中也都可以找到有关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单从以教师为主体的有关规定中,就可以体察到教育法体系框架的初步构建。

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狭义的教育法即归属于上述国内法律体系排列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这一层面。基于我国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具有国家宏观管理的特征,因此,目前除了民办学校因其具有特殊性而另行制定专门法规之外,如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对涉及诸如学校的设置、教师的任用以及学生的学籍管理等问题,则大多归入行政法学的范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法的法理、司法救济等隶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分。

二、建立科学的教育法体系

从国际发展的趋势来看,建立科学的教育法体系及教育权利的保障是教育法学研究及其要解决的两大课题。由于科学的教育法体系的建立首先需要教育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前提,因此就显得尤为重要。就我国的现状而言,在宪法的框架内建立起完整的教育法体系不仅是教育法科学化的体现,更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贯彻。一般说来,它又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以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为基本原理的现行教育法体系,要努力实现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和贯彻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2)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理或原则不仅是对现行教育立法进行具体解释和实际运用时的理论依据,而且它也应该成为今后教育立法时所必须依据的原则和原理。

(3)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保障儿童及其家长的受教育权和教育权。因而在教育法法理上如何给以确切的论证,同时在制度上给以切实地落实和保证则是教育法学所要研究和完成的一个重要课题。另外,对教育法原理的加深理解和普及,是要提高人们对法律规范的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最有效途径和手段。因此如何使上述意识得到增强和提高,无疑也是教育法学所要研究和完成的重要任务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