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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社会公德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公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是对所有公民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那种无形的力量就是社会公德。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将陷入混乱。把社会公德纳入宪法的规定中,足见社会公德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作用。《宪法》中的第24条关于“五爱”社会公德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一、宪法中的社会公德

(一)社会公德的概念

社会公德,是道德体系的基础层次,是为社会的全体公民所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形成的,用以维持公共生活、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准则。社会公德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是对所有公民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与个人道德水准的千差万别不同,社会公德是个人在融入社会时,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只是社会公德仍属于道德的范畴,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强制性的高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德不重要,事实上,如果设想让人们选择一个有宪法却没有社会公德的社会和一个有社会公德却没有宪法的社会,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在宪法还没有产生的年代里,社会公德起到了维系全体社会成员的作用,这种作用并没有随着宪法的产生而减弱,反而更需得到加强。社会公德就是公民社会中的一部“真正的法”,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2]

社会公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共同性。即社会公德是全社会都要遵循的社会生活行为准则。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就要遵循统一的社会公德。应该明确,那些反映了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要求的公共生活准则不具备明显的阶级性,例如:不论是哪个阶级哪个阶层的人,到了公园就是游客,到了商店就是顾客,登录互联网就是网民,都要遵守这些公共场合的规定。而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规定的那种无形的力量就是社会公德。第二,群众性。这一个特点主要体现在它是公共利益的反映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体现在它不仅是全社会的成员必需的,而且是他们需要共同遵守的。在当今日益变迁的社会中,社会公德参与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一个人遵守社会公德,就会得到大家的好评与支持;一旦破坏社会公德,他将遭到人们的反对和谴责。加强社会公德建设,人人有责,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它,以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三,稳定性和继承性。每个时代的社会公德均是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一旦形成它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社会公德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礼貌待人、尊老爱幼、救死扶伤等;人与社会的关系,如爱护公物、遵守公共规则等;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不要随地吐痰、保护环境卫生等。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公德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经济、大众观念、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公德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另外,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都各不一样,因此社会公德在不同国家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在社会公德与公民个人道德的关系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社会公德是道德体系的最基本层次,是对个人道德的最低要求,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比如我国清末的思想家梁启超就认为“公德者诚人类生存之基本哉”。[3]其次,公民个人道德具有参差不齐的特点,有的公民个人道德水平较高,比如说能够与犯罪分子做殊死搏斗等;有的公民个人道德水平相对较低,比如说在图书馆等场所大声喧哗等。但总体来讲,社会公德的水平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每个个人的道德水平。因此,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

(二)社会公德的作用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在道德领域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的基本条件。社会公德是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和安定环境,维护现实社会生活的最低准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将陷入混乱。比如说排队,假如人们都不遵守按次序排队的社会公德,那么人们就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虽然按次序排队并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

(2)社会公德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保证人与人之间正常交往的关键要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举止文明,讲究礼貌等是良好的美德和风尚,能否形成这种社会风气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中国向来有“文明古国”之称,享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讲文明礼貌互相尊重,必然有利于国家的繁荣昌盛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睦,也会有利于自身的思想修养。

(3)社会公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支柱,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稳定而深刻、广泛而持久。如果社会公德遭到了践踏和破坏,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就可能会瓦解,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将遭到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可能真正搞好。社会公德作为衡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需要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地以社会责任感考虑自身的行为,从而推动社会公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社会公德与宪法

我国的社会公德发展与宪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即使是“社会公德”这个词语本身也是出自宪法。在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100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是我国历史文献中关于“社会公德”的最早表述。[4]由此可见,社会公德与宪法的关系渊源极深。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公德的内容,其中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1986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的决议》中,又把《宪法》中提出的“五爱”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把社会公德纳入宪法的规定中,足见社会公德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作用。那么在处理社会公德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上我们应该如何把握呢?

(1)《宪法》中的第24条关于“五爱”社会公德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社会公德在性质上属于道德的范畴,这一点就决定了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另外,《宪法》第24条在用语上是清楚的,它明确使用了“提倡”一词,这个词所表达的一般意义显然也不具有强制性。由于社会公德是不断变化的,而宪法却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假如说“社会公德”条款要强制执行,必然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社会公德水平亦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更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力的方式刻意地拔高社会公德的水平,那样的话无异于拔苗助长。对公民提出超越社会基础的社会公德要求,并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其遵守,反而会使公民产生抵触社会公德的逆反情绪,更加不利于社会公德建设。比如说,我们应该倡导在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但如果通过立法的方式强令人们让座,就会产生拔苗助长的后果。在2008年7月2日,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某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草案第40条对公交车乘客的行为作了规范,其中第2款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位。草案还规定,违反第2款规定,公交车长有权拒载。乘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元罚款。类似于上述规定的条款,实际上就是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提高社会公德的水准。其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违背了社会公德发展进步的规律,结果也遭到了大多数市民的反对。

(2)在各级法院的审判中,要把对社会公德的保护作为案件判决的考虑因素之一。在本章引例中的南京彭某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社会公德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激起了民众的不满,也引发了一连串不良的社会后果。比如2009年12月6日,杭州62岁的丁大伯走在路上,患有冠心病的他突然一头栽倒不省人事。当时,不少路人目击了他倒地,可大家除了打120和110之外,没人敢碰一下。40分钟过去老人才到医院,延误了抢救的时间不幸去世。[5]由此可见,在南京彭某一案中,法院只考虑到了案件本身,并且希望能给受害者以合适的救济,但是由于欠缺了对社会公德的考虑,反而造成了在以后类似的案件中,人们不敢伸出援手,导致受伤者遭受更大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虽然宪法中规定的“社会公德”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无疑要考虑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社会公德的影响,这也是宪法的要求。

(四)良好的社会公德的培育

社会公德的发展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是分不开的。要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需要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共同推进。

首先,在政治层面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社会公德,要求国家公务人员在遵守社会公德上做出模范与表率。社会公德的形成往往与政府的提倡和宣扬是密切相关的。要形成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必须有人们的共识,而国家与政府的宣传能够极大地促成这些共识被公民所接受,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公务人员在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的建设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也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群体。国家公务人员在践行社会公德中的示范作用往往很强,相反,如果国家公务人员都不遵守社会公德,那么这种社会公德也很难让普通公民去遵守;而且,国家公务人员一旦违反社会公德,其消极影响也比一般公民违反社会公德大得多。

其次,在经济层面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同时,满足公民个人不断提升的物质及精神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实际上,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里讲的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一个意思。公民个人只有在其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具备践行良好社会公德的基础条件。“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这句古语也说明了社会公德的建设需要公民个人的富足。需要注意的是,并不一定说公民个人富足了,他就一定会遵守社会公德,为富不仁者也不少见。这里强调的社会公德的物质基础,只是实现其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我们也不否认,一些道德水准较高的公民个人可以做到在自己贫困的时候还能帮助更贫困的人。但是我们在这里主要是以普通的公民个人作为出发点去考虑问题的,两者并不冲突。

最后,在文化教育等方面大力宣传社会公德,广泛进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公民个人素质。充分开发传统美德教育资源,使之现代化民族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的道德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民族情感和民族礼仪的总和,在丰富的中华传统美德教育资源中,有许多精华是我们今天进行社会公德建设迫切需要开发利用的,将传统伦理道德与当今社会生活实际结合,对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重大意义。加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增强主体自律意识,要求人们做到主动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建立和健全与社会公德相适应的道德评价的监督体系和法律体系,要切实发挥道德评价的作用,对个体和群体道德行为做出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判断,并配合相应的法律措施,强化这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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