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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无论社会公德还是宪法惯例都难以得到落实或实施。(二)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的区别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虽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紧密联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在调整对象上,社会公德针对的是公民个人,而宪法惯例不仅针对公民个人,也会针对国家机构。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社会公德相比,宪法惯例的创设需要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即合宪性。

二、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

(一)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的联系[6]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共同形成的社会全体公民所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是一种观念层面的规则,并未形成一套成文的规定;宪法惯例是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宪法内容的、被普遍承认和接受的政治习惯和传统,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因此,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都是人们在相互交往的行为中逐渐形成的,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紧密相连。

(1)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具有相同的形成基础。两者都是以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所形成的广泛共识作为形成基础的。没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无论社会公德还是宪法惯例都难以得到落实或实施。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都是在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也都源于人们的共同遵守,所不同的是社会公德属于道德体系,而宪法惯例属于法律体系。

(2)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具有相同的效力来源。宪法惯例不是法律,因而不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更不具有宪法规范本应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是依靠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而得以实现的。社会公德作为道德规范,也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只能依靠公民的普遍认可而对公民个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3)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都表现为不成文的形式。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都是经过人们长期的共同社会生活实践而形成,并为公众所接受和承认的各种不成文形式的规范和习惯。它们都没有形成一套成文的规则,而是表现为各种不成文形式的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本身的确规定了“五爱”的社会公德,但是宪法的规定是笼统的、概括性的,社会公德的具体内容更多地是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现的。

(4)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都具有普适性。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公认的,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社会公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人们有义务去遵守它。而宪法惯例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普适性,不仅要求任何主体都要普遍地遵守,而且其效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这两者在普适性上是相同的,都是全体公民所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

(二)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的区别

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虽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紧密联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

(1)两者虽然都需要获得公众的认可,但是这两种“认可”的程度不一样。社会公德只需要大多数人的认可就可以,但是宪法惯例要求的“认可”程度要更高,理论上要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当一种惯例上升到宪法层次的时候,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变成了一种关系到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则,牵涉到了国家权力的运作与公民权利的保护。因此,社会公德和宪法惯例由于规范的内容不一样,因此所要获得的“认可”程度也不一样。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任何宪法惯例只要还没有上升到宪法的明文规定,其合宪性就有可能遭到质疑。

(2)两者虽然都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但要获得公众的认可所需的时间长短不一样。就社会公德而言,只要人们愿意遵守,一个社会公德很快就会得到公认,比如我们现在提倡的“绿色低碳生活”、“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这些规范从提出到被公认所经历的时间不用很长,有的甚至一经提出,就获得了广泛的公认从而成了社会公德的一部分。但宪法惯例不同。任何能够称得上“宪法惯例”的“惯例”必须能够禁受住时间的考验。一个宪法惯例的形成少说需要几十年,多则上百年甚至近千年。不存在像社会公德那样,一经提出就能得到公众确认的情况。

(3)两者调整的虽然都是社会行为规范,但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尽相同。社会公德属于道德体系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社会公德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中的各个层面的问题。宪法惯例则属于制度的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涉及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社会制度等重大问题。在调整对象上,社会公德针对的是公民个人,而宪法惯例不仅针对公民个人,也会针对国家机构。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社会公德相比,宪法惯例的创设需要具备宪法上的正当性,即合宪性。总体来讲,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惯例可以有,未经宪法明确规定,扩大国家权力的“宪法惯例”不能有;方便国家权力行使的宪法惯例可以有,意图使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宪法惯例”不能有;扩大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宪法惯例可以有;限制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宪法惯例”不能有。举例来讲,在美国早期有总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的宪法惯例,该惯例持续了近百年,这个惯例是因为限制了行政首脑的终身制,扩大了人民民主权利所以才被广泛承认。因此,尤其是在成文宪法国家,对所谓的“宪法惯例”之说要保持高度警惕。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宪法》中关于“五爱”社会公德的表述以及对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练习题】

1.举出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社会公德因素的实例。如果举不出实例,试说明法院在判决时不考虑社会公德因素的原因。

2.社会公德与宪法惯例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可以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却要对宪法惯例保持谨慎态度?

【注释】

[1]http://news 3.xinhuanet.com/local/2007-09/06/content_6669671.htm,2010-06-22.

[2]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3.

[3]梁启超.梁启超全集(第二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59.

[4]程立涛.“社会公德”及其相关概念辨析.保定学院学报,2009(2).

[5]http://news.163.com/09/1208/09/5Q0I023N000120GU.html,2010-05-22.

[6]参见秦前红.新宪法学.2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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