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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一)教育法制的含义人们对教育法制的理解目前是不一致的。这种教育法制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存在,可以说是静态意义上的教育法制。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的,以民主为基础,反对专制或者人治的教育法制。教育法制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和管理教育事业,进一步体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二、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

(一)教育法制的含义

人们对教育法制的理解目前是不一致的。大致有四种理解:

(1)教育法制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法律和制度,是一个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这种教育法制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存在,可以说是静态意义上的教育法制。

(2)教育法制是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这是从教育法制运行过程的角度来定义的,这种教育法制也可以说是动态意义上的教育法制。

(3)教育法制是“依法治教”,是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教育法制的,以民主为基础,反对专制或者人治的教育法制。

(4)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

“‘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28]

(二)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党在教育领域领导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教育事业是整个人民,整个国家的事业,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共始终,与整个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党代表人民的广大利益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相统一,主张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教育法制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和管理教育事业,进一步体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2.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使得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和管理范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高度集权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赋予地方政府和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也有所转变;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过去简单的民事关系和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在教育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了大量的民事关系和新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些产生的新的问题,不能单靠教育行政手段来解决,而需要运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共同解决。

3.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教育的发展使教育行政管理领域日趋复杂,管理对象也多种多样,只有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教育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转变职能,并且将权利进一步下放到各级学校的问题,这就要求既要尊重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又要保证国家对于教育的宏观上的组织和管理。要遵循教育法律规定的要求,规定中央、地方、学校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健全教育法律,在管理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减少对学校的微观活动管理的干预,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制定教育规章等规定教育活动的规则、使教育活动得到规范,才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水平,使教育活动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教育法治的含义

关于教育法治的理解也有如下几种类型:

(1)“教育法治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以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为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的多维的协调一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29]

(2)教育法治是为了达成教育目的的一个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错综复杂的教育关系、教育行为和教育的发展方向进行协调、规范和指导,使教育目的能够顺利达成。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教育法治的理解还是不完全一致的,各有侧重点。根据理解的侧重点不同理解也有不同,有的将其理解为法律行使的手段和目的,有的将其理解为一种法律理论,有的将其理解为某些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教育法治的实现条件

1.观念方面

教育法治和学校管理秩序的完善,离不开人们认识的相对统一以及对旧的法治观念的变革。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建设和秩序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教育关系的主体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之间是对应的。这在我国《教育法》中也有规定。因此我们应该将尊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教育者的首要义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的同时,首先考虑这种管理是否合法,是否会侵犯受教育者的权利。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现代法治意识的教育理念。

2.实体方面

“实体”即建立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权利制约制度等各种制度。

例如,在高校和学生处于平等关系的前提下,一旦学生涉嫌违反校纪、校规,经由校方调查确认以后,不应直接对学生作出处分,中间过程中应该给予学生自我对于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节。虽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学生应该受到校纪、校规的约束。但是,校方对于学生的管理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学生的民主权利的基础之下,学生的自我陈述和申辩的环节是尊重学生基本权利的具体表现。建立这种类型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教育法治。

3.形式方面

教育法律在形式上要更加规范化,更好地形成教育法律系统。教育和学校管理的特殊性,使教育行为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法治的精神要求教育行为不能那么自由和随意。为了对教育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教育关系的各个主体运行秩序化,就必须形成系统的教育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手段理顺政府、学校、老师、学生的关系,保证他们各自的权利,并对具体的教育法治活动进行指导。

(五)教育法制与教育法治的关系

“教育法制包含了严格依据教育法律办事,也就是说它包含了教育法治。即,教育法治是教育法制内容的组成部分,是狭义方面的教育法制。反之,现代教育的发展使教育法律的地位大大上升,它调整的范围也日渐扩大,是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教育的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各国教育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所以,可以说,教育法治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教育法制的目标应是依法治教,其模式就是教育法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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