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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际私法问题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关于区际私法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国内不同区域之间民事法律冲突规范的总称,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分为一国内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和一国内同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两种。

五、关于区际私法问题

1984年12月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它向全世界展示了具有政治远见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和模式。该联合声明规定,我国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将成为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与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葡两国政府于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也有类似规定。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对台湾问题也将按照“一国两制”的模式加以解决。由此,中国将成为一个多元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不可避免。自1985年以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区际私法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198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二届年会将区际私法问题作为主要议题之一),涉及了区际私法的概念、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我国制定区际私法的迫切性以及关于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和步骤等一系列问题。

1.关于区际私法的概念,一些学者认为,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国内不同区域之间民事法律冲突规范的总称,区际法律冲突可以分为一国内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和一国内同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两种。(21)另一些学者认为,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国内不同之间民事法律冲突的规范的总称,区际法律冲突不包括一国内同一种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22)

2.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学者们的概括大同小异,大致是:(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社会主义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三者之间的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还有国际条约适用上的冲突;(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23)

3.关于制定区际私法的迫切性问题,学者们的认识有很大差别。有的学者从实现国家的统一、对外开放、地区合作及加强法制建设的形势出发,呼吁中国区际私法应及早出台;(24)有的学者认为制定统一的区际私法还有困难,但可制定一些单行区际冲突法法规;有的学者认为制定统一区际私法的实现可能性不大,可通过一些实体协议来解决个别问题。(25)我们认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最为可取,考虑到目前在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尚有许多困难,在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定出来之前,可通过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4.关于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一般认为应包括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促进和保障正常区际民事交往原则。(26)

5.关于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步骤,大部分学者认为应首先由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类推适用各自的冲突法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然后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与此同时,可以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进而逐步实现全国法制统一,最后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27)

上述可见,从长远看,我国法学界今后应该把区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而不是把它仅仅当成国际私法的附属问题来研究,因为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前者毕竟是解决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而后者只是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法律,两者有着本质差别。此外,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应该联合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的国际私法专家、学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其他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有益经验,以便找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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