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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拟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为宜。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拟以适用权利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为宜。

一、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一)一国两制四法域和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我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正在变成现实。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海峡两岸的统一也是历史的必然。在这样宏大的背景下,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当务之急,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也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家庭法是国家的最重要的民事基本法之一,在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有其不同于内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将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也是高度自治的。因此,法律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具有区际因素,或法律事实方面具有区际因素等情形下,必须妥善地解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思路

面对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根本的对策是制定若干必要的法律适用规则。国际私法中有关的冲突规范虽可借鉴,但不可搬用,因为区际婚姻家庭关系中并无涉外因素,需要解决的是一国之内的区际法律问题。关于制定区际法律适用规则的途径,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案中加以选择。

方案之一:在各法域立法机关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各自在有关法律中制定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这些规则的内容应当是相互协调、互不抵触的。为了顺利地实现这个方案,似可先由各法域的法学团体、有关部门共同研讨,在力求符合法理和实际情况的条件下提出若干条款,供各法域的立法机关参考。

方案之二:在各法域之间签订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协定。这种协定可以是多边的,也可以是双边的。内地(大陆)与其他法域签订协定时,似可以广东省、福建省为代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履行一定法律程序后可加入上述协定。

方案之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各法域立法机关的共同要求,在国家一级制定统一的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我们认为,只要各法域的立法机关都有此愿望,并经过充分的协商,制定这样的规则并不违背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有的学者认为,采用上述方案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在尚无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重叠适用的规则。例如,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结婚,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又要符合香港《婚姻条例》的规定。这可能过于苛求,但是,作为一种暂时的、过渡性的对策,也是有其可取之处的。

关于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因为主体上不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故应特别重视地域的因素。有关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问题,拟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地法律为宜。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拟以适用权利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为宜。这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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