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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特许协议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特许协议指资源国政府为开发其境内资源,同外国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一定地区内,投资从事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自然资源的开发,经国家给予特别许可或批准所成立的法律协议,如中东、北非国家的石油协议即属此类。

关于经济特许协议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1)

经济特许协议又称特许协议,是现代国际投资关系中利用外资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其以开发自然资源为主,故又称为经济开发协定。经济特许协议指资源国政府为开发其境内资源,同外国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一定地区内,投资从事公用事业的建设或自然资源(石油、煤矿等)的开发,经国家给予特别许可或批准所成立的法律协议,如中东、北非国家的石油协议即属此类。

经济特许协议的特点是:(1)当事人一方为国家(或政府机构),他方为外国私人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但近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往往是通过国营企业同外国企业订立特许协议。(2)外国投资者基于特许协议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多属于资源国的专属权利(如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等权利),故须经东道国政府的事先特别批准。(3)特许协议中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较多,保证更多,而且大多订有仲裁及适用法律条款。(2)(4)特许协议的内容包括较广,有公用事业、公共建设、公共土地的租赁使用以及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等。(5)特许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经济开发协定、劳务契约、承搅包工契约、合营契约,行政契约等。(6)经济特许契约有利于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自然开发项目。(3)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东、北非等国,为开发自然资源,曾大量利用经济特许协议,其重要性日趋显著。但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持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过去基于不平等关系所签订的旧的经济特许协议,重开谈判,或颁布新的资源法对协议予以改废,其例也屡见不鲜,投资争议日益频繁,而解决争议的关键之一,就是关于契约的适用法律问题。但由于在学说上及判例上对经济特许协议性质的认识,有不同的看法,如有的认为是“国家契约”(如法托罗斯、詹宁斯),有的认为是“国际契约”(如切希尔、格雷文芬逊、巴蒂福尔),有的认为是“准国际协议”(如菲德罗斯、施瓦曾伯格),也有的认为是“跨国协议”(如拉利夫)(4),而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又普遍认为特许协议是属于国内法契约,因此在特许协议适用法律问题上,就出现了种种选择。

本文拟从学说、判例、立法等方面,简要评述几种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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