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当夫妻感情不和,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时,允许解除其婚姻关系是合乎情理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婚姻法一方面应保护家庭中的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其基本内涵包括:

第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的含义,即结婚的双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称其为婚姻。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自然条件。

第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的理想层次的含义。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是婚姻关系的内部特征。立法中所要求的是自男女双方成立婚姻关系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至少在婚姻关系成立的当时,双方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当夫妻感情不和,不愿再维持婚姻关系时,允许解除其婚姻关系是合乎情理的。同样,当通奸、姘居的男女开始这种关系时并没有永久结合目的,而后同居的目的日趋明朗,并以终生的共同生活为目标,发展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就不再是通奸、姘居行为,便已转化成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了。

第三,婚姻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这是婚姻的社会层次的含义,即两性的结合要称其为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的形式,才称其为婚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揭示了婚姻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婚姻虽然是以两性结合为条件,但它并不是自然关系,而是社会关系。

两性关系不仅为人类和动物界共有,而且即使在人类社会中亦有多种表现形式,因此,不是所有的两性结合都构成婚姻,只有符合特定社会的社会规范,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才是社会正式承认的婚姻。婚姻是两性自然结合与社会形式两个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第四,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这是婚姻的法律层次的含义。在此意义上,婚姻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凡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确认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则不发生婚姻效力。法对婚姻关系的规范、调整和保护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构成婚姻的两性结合的具体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借助法的权威强制人们遵照执行;二是确认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规范男女当事人之间,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三是排斥、否定一切不合法律要求的两性结合,通过规定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来对此予以禁止和惩处,从而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意义上,家庭具有以下内涵:

第一,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两个人。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因此,在常态下,家庭成员同时亦是亲属关系,但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

第二,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缔结的必然结果。血缘出之于家庭,同时又使家庭得以扩大和延续;家庭是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又是血缘关系绵延不绝的生息场所。法律拟制是形成家庭的特殊的例外形式,又是社会保障家庭的必要补救手段。

第三,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权利义务的正常运行是家庭实现其社会职能的基本保证,也是法律调整家庭关系的价值所在。

第四,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乃至共同生产,不仅构成社会中最密切的不可替代的人际关系,而且存在着浑然一体的共同财产关系。婚姻法一方面应保护家庭中的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因此,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规范、调整和保护集中在四类法律关系上:(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收养关系;(4)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