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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家庭关系变迁

时间:2022-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城乡家庭关系变迁根据本次调查,其实也是目前家庭社会学使用的主要是源于西方的关于家庭的定义,无疑家庭关系应该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在讨论家庭关系前有必要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一明确的界定。我们将依这次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家庭关系中的主要关系———夫妻关系和比较有中国特色的关系———与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的关系从城乡比较的视角做一番考察。
城乡家庭关系变迁_变迁中的城乡家庭

六、城乡家庭关系变迁

根据本次调查,其实也是目前家庭社会学使用的主要是源于西方的关于家庭的定义,无疑家庭关系应该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但是与西方社会不同,在中国社会中家庭不是一个界限分明的社会单位。“提到了我们的用字,这个‘家’字可以说最能伸缩自如了。‘家里的’可以是指自己的太太一个人,‘家门’可以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自家人的范围是因时因地可伸缩的,大到数不清,真是天下可成一家”(费孝通,1985:23)。而从我们的实际生活经验与以往和本次实地调查中对中国社会中家的伸缩性可谓深有感触。通常,在我们问及被调查人的家庭人口,而未加“目前与之生活在一起”这一限定时,被调查人的答案可能包括自己子女和男系亲属中所有在世的男性成员,如男方分居的父母、兄弟和与自己已分居的子女等。有鉴于此,在讨论家庭关系前有必要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一明确的界定。所谓家庭成员是指在调查发生时与被调查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包括宗亲和姻亲),而那些不再与被调查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则不再被视为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而被视为被调查人的亲属。不言而喻,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等,而与被调查人的亲属的家庭之间的关系则包括与夫妻双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家庭的关系,以及与媳妇或女婿的父母及媳妇或女婿的兄弟姐妹的家庭之间的关系,这种与亲属家庭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也自觉不自觉地把它看成是一种家庭关系。因此我们这里提及的家庭关系,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关系、婆媳关系等,同时也包括与夫妻双方非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如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当然限于篇幅和数据,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家庭关系一一加以分析。我们将依这次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家庭关系中的主要关系———夫妻关系和比较有中国特色的关系———与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的关系从城乡比较的视角做一番考察。

(一)城乡家庭夫妻关系变迁

一般讲,家庭结构类型不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程度也不同。在夫妇家庭中,只有一种家庭关系,那就是夫妻关系,而在核心家庭中,则至少要增加一种关系———亲子关系。而在主干家庭中,因为亲子两代各有一对夫妻,故而有了婆媳(翁婿)关系,进而又有了祖孙关系。如在主干家庭的子代,再增加一对夫妻,则主干家庭便成为了联合家庭,于是在家庭关系中又会出现叔嫂关系和妯娌关系。在这诸多的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则是夫妻关系。因为夫妻关系是构成所有各种家庭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首先有夫妻才有家庭,有夫妻才有子女,而每增加一对夫妻都会引起家庭关系,甚至家庭结构类型的变化。

传统的夫妻关系是“男主女从”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将逐渐转变成“男女平权”型的。换句话说我们对当今城乡夫妻关系的考察,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从某种意义上讲,夫妻关系是社会上男女关系在家庭中的反映。社会上男女能否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男女在经济上能否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中的男女———夫妻能否平权,首先要看他们在经济上是否平等。而经济上能否平等,无疑首先取决于他们的就业状况、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下面我们依次来看一下四地城乡夫妻这三个方面的情况,见表1.1.30。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将在业状况分为全职工作、临时工作、下岗待业、提前退休、学生、家庭主妇、离退休和其他七类。严格地讲,学生并非一种在业状况,但由于目前在中国社会,法律已经允许达到法定的婚姻年龄的在校学生结婚,所以我们把学生作为一类特殊的在业状况。表1.1.30分城市和城乡分别列出了丈夫和妻子在各类在业类型中的百分比。诚如前面已经指出的,在业状况、职业和单位性质这三个变量主要用来刻画回答者的经济地位,而经济地位最直接的量度无疑是收入。根据这次调查的总计数据,这六类可以有收入(不包括学生)的在业状况的月平均收入由低而高依次为家庭主妇(137.05)、下岗待业(253.06)、其他(501.07)、提前退休(628.58)、临时工作(701.41)、离退休(888.30)、全职工作(1 023.70)。其中最高的是全职工作,最低的是家庭主妇。离退休则仅次于全职工作,而下岗待业则仅略高于家庭主妇。下面我们比较一下四市城乡夫妻在业状况的分布情况。

在收入最高的全职工作这一类,四市市民中的丈夫的比例度明显最高,其中大连、上海、成都和南宁丈夫/妻子依次为33.22/19.20,32.52/16.51,44.40/30.91和53.77/38.31,丈夫就业状况为全职工作的百分比度明显高于妻子,最高的上海,丈夫高于妻子16个百分点,最小的成都也将近14个百分点。而在收入最低的家庭主妇这一类,除上海外,其余三市市民妻子的比例都明显高于丈夫。在上海专职主妇(主男)比例很低,妻子的百分比也仅为1.90。在其余各类,夫妻的百分比都在伯仲间。四市村民夫妻的在业状况分布模式与市民大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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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将职业分为了农民、其他、工人、商业服务人员、个体户、职员、党政机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领导、公务员十类(见表1.1.31),其月平均收入由低而高依次是农民(406.96)、其他(631.64)、工人(765.60)、商业服务人员(837.25)、个体户(1 158.96)、职员(1 240.36)、党政机关领导(1 487.57)、专业技术人员(1 491.23)、企事业领导(1 509.16)和公务员(1 636.81)。从收入水平来看,党政机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领导和公务员收入大致相当,可归为一类。在这类职业中,四市无论城乡,丈夫的比例都比妻子高。而在中等收入的职业类,个体户和职员,丈夫和妻子的比例大致相当,但在低收入类,农民和工人类里,则四市城乡的妻子的比例都高于丈夫。也就是说,从四市城乡的职业分布看,丈夫在收入较高的职业类别的比例高于妻子,而在收入较低的职业类别中,妻子的比例高于丈夫。

在调查涉及的九类不同性质的单位中(见表1.1.32),按月平均收入由低而高排列依次是农民(409.33)、其他(684.59)、集体企业(748.94)、国有企业(943.13)、私营企业(977.48)、事业单位(1 290.30)、股份制企业(1 347.61)、政府机关(1 565.65)和三资企业(1 901.53)。与职业分类的收入分布相仿,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政府机关和三资企业属于收入高的单位,而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则属于中等收入的单位,不计其他,农民则属于低收入单位。但与职业分布不同,在各种收入水平的单位中,四市城乡,丈夫和妻子的分布似乎比较均衡,没有显示出丈夫在某一类单位中比例明显高于妻子,或者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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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夫妻经济地位更直接的指标无疑是夫妻双方的收入。前面在有关家庭收入格局的那一节中,我们已经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这里我们只是对夫妻收入的相对分布做一些分析,以从收入角度更为准确地把握家庭中夫妻的经济地位,见表1.1.33。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把丈夫占夫妻总收入的百分比分为45%以下,45%~65%和65%以上三类。第一类可视为丈夫收入低于妻子,第二类则可视为夫妻收入相当,而第三类则可视为丈夫收入高于妻子。从表中所列的数据看,除大连的村民外,其他四地城乡,夫妻收入比的模式都是夫妻相当最高,除大连市民和成都村民外,其余三市,无论城乡都在60%左右,大连市民和成都村民的这一数字在50%左右,而大连村民这一比例仅为25.79%。大连村民的比例最高的是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比例高达64.15%,而其余地方这一类都在夫妻相当之后,除大连市民在32.72%,成都村民在40.58%,其余均在20%以上,30%以下。值得一提的是,在四地城乡,尽管妻子收入高于丈夫的比例度是三种收入类型中最低的,但是四地城乡都有一定比例的家庭,妻子的收入已经高于丈夫。其中比例最高的上海市民已经达到了18.32%,最低的成都村民,这一比例也达到了9.42%。因此我们认为总体来讲,虽然目前夫妻收入格局仍然是呈现夫高妻低的格局,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这种夫高妻低,已经不是绝对的了,而是在夫妻相当的前提下的夫高妻低,也就是说妻子的经济地位较以前有了明显提高。妻子的经济地位的提高,对夫妻关系会发生什么影响呢?

表1.1.33 夫妻收入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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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夫妻家务劳动承担状况。本次调查涉及家务劳动方面的数据,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回答人主观认定的夫妻双方家务劳动分工状况,第二部分则是各项具体的家务劳动的夫妻双方的承担情况。在第二部分中,由于跨文化比较的需要,我们只列举了五项家务劳动,即买菜、做饭、洗碗、洗衣和打扫卫生。四市城乡夫妻双方家务劳动分工的具体分布如表1.1.34所列。

表1.1.34数据显示,四市城乡,在家务劳动承担情况的五种类型中,比例最低的都是“丈夫承担大部分”,其中最高的成都村民也仅为3.08%。除成都和南宁村民外,其余地方,五种类型中次低的都是“丈夫承担大部分”,而成都和南宁村民这一类的比例分别为11.39%和8.68%,都超过了各自的“妻子承担全部”的比例,成都村民“妻子承担全部”的比例为4.90%,而南宁仅为1.37%。除这两地外,数据显示,其余各地仍有一定比例的妻子承担了全部家务劳动。其中最高的大连村民更是达到了19.76%。但是有趣的是大连、上海和成都市民这一比例也都超过了10%,分别为17.54%、11.13%和11.63%,大大高于村民的这一比例。这一组数字似乎与常理相悖———城市的妻子比农村更传统?

表1.1.34 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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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三类比例偏低形成比较鲜明对照的是“基本上夫妻相同”和“妻子承担大部分”这两类比例都比较高。前者在上海、成都和南宁,无论城乡都是比例最高的,其中比例最高的上海村民更是达到了67.65%,这一比例高上海市民(48.83%)18个百分点。这一数据似乎又有点“有悖常理”———村民的观念比市民更现代?大连与其余三市不同,无论城乡居第一位的都是“妻子承担大部分”,而其余三地,无论城乡,这一类的比例都在“基本上夫妻相同”之后,居第二位。

从回答人主观认定的数据看,在中国城乡家庭中家务劳动的分工的主要模式是“夫妻基本相同”和“妻子承担大部分”。但是从夫妻双方实际承担的家务劳动看,情况如何呢?见表1.1.35。

表1.1.35 夫妻双方每周承担的各类家务劳动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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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5数据列出了四市分城乡的、夫妻双方每周从事五种家务劳动天数的双样本t检验的结果。首先我们来看买菜。数据显示,南宁的村民丈夫每周花在买菜上的时间比妻子时间多1.41天,而上海村民夫妻每周买菜的天数大致相当,其余各地,妻子买菜的天数都显著高于丈夫。其中最高和次高的大连村民和市民,妻子每周花在买菜上的时间比丈夫分别多3.50天和2.98天。这说明,买菜这种家务劳动,虽然在目前的中国城乡总的讲,妻子比丈夫承担的要多一些,但已并非妻子“一统天下”地承担起家庭中全部的买菜任务,丈夫也开始承担起其中的一部分,在南宁村民中,丈夫甚至承担了其中的大部分。

从做饭的情况看,除了南宁村民(注意,又是南宁,且又是村民)丈夫每周做饭的天数与妻子大致相当外,其余各地妻子则显然高于丈夫。大连村民(注意,又是大连,且又是村民)妻子每周比丈夫做饭多4.89天。总的讲,与买菜相比,丈夫每周做饭的天数要低于妻子做饭的天数,而妻子则与丈夫买菜相当。丈夫较少涉足做饭这种家务是因为“男子不近庖厨”的古训至今可能仍在影响着中国社会。至于洗碗、洗衣和打扫卫生这三种家务劳动,在三地无论城乡,妻子每周承担的天数都明显高于丈夫。

综合上面五种家务劳动的数据,我们不难看出,与主观认定的家务分工不同,客观的具体的家务劳动类别体现的家务劳动模式是“妻子承担大部分”,或者说“妻子承担大部分”,辅以“夫妻基本相同”的模式。这种主客观指标之间的差别首先是因为客观的差别和人们主观感觉的差别本来就有差别。例如在客观指标表明妻子每周从事各项家务劳动的天数多于丈夫2天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的认定可能都是“夫妻基本相同”,或可能是妻子认为“妻子承担大部分”而丈夫则认为“夫妻基本相同”,当然也有可能夫妻双方都认为是“妻子承担大部分”。当然测量误差也可能是导致这样的差别的原因之一。在这里我们并不打算展开对主客观指标差别问题的详细讨论。我们要指出的是,在将家务劳动作为夫妻关系和夫妻地位的测量指标时,尽管主客观指标存在着差异,但也存在着很大的一致性———在四个城市,无论城乡,家务劳动已不再仅仅是妻子的事。主观指标显示,四市城乡家庭夫妻家务劳动的基本模式是“夫妻基本相同”和“妻子承担大部分”,而客观指标则显示,四市城乡夫妻家务劳动的基本模式是“妻子承担大部分”,因为在本次调查涉及的五项家务劳动中,在大多数地区,妻子每周从事的天数都多于丈夫。但丈夫在家中并非“甩手掌柜”,每周也有一定的天数来承担各种家务劳动。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从夫妻家务劳动的分工模式看,在今天的中国家庭中,传统的“男尊女卑”模式正在为或已经为现代的“男女平等”模式所替代。

而从本次调查的另一个直接刻画夫妻关系的指标看,四市城乡家庭的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夫妻关系是比较满意的,见表1.1.36。

表1.1.36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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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6数据显示,四市城乡对夫妻关系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占总人数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其中最高的大连市民,二者之和为97.76%,最低的南宁市民,二者之和也达到了94.25%。如此高的比例说明,四市城乡家庭绝大多数的夫妻,主观上对夫妻之间的关系是感到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当然,感到满意的理解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见仁也罢,见智也罢,不管怎么样,我们认为至少可以据此认为,四市城乡夫妻双方对他们的夫妻关系的实际是感到满意的。至于实际是什么呢,我们想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可略知一二。

本次调查在用表1.1.36这样的主观指标测量夫妻关系之外,我们也用了几个客观指标来测量夫妻关系。这些指标是夫妻之间争吵和交流的情况,见表1.1.37。

表1.1.37 夫妻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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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7反映的是本次调查四市城乡的夫妻争吵状况分布。从调查所列的四类争吵状况看,四市城乡无一例外比例最高的都是“偶尔发生”,最低的都是“经常发生”。至于居第二位的类别,四地城乡则存在一些差别。例如在大连、上海的市民和村民及成都村民中都是“从未发生”,其中最高的上海村民这一比例高达38.97%。其余地方,居第二位的类型则是“有时发生”。而从调查实际情况看,“偶尔发生”和“有时发生”,存在一定的混淆,因为回答人很难确定二者的区别。从分析的角度看,我们或可把这两类合并成“有时发生”。这样依照表1.1.37的列序,这一类的比例从左到右是67.73%、83.83%、71.12%、57.35%、85.82%、79.77%、85.68%和82.8%。于是“有时发生”和“从未发生”这两类之和,从左到右依次为96.65%、98.2%、98.56%、96.32%、98.86%、98.14%、98.38%和98.61%。这就是说,四市城乡夫妻中的绝大多数是有时会发生或从未发生争吵的。从这一客观指标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好的和好的。不仅如此,在这一问题上,既未呈现地区差异,也未呈现城乡的差异。

而比夫妻之间争吵状况更为直接的测量夫妻关系的指标是,夫妻之间的交流状况。本次调查涉及夫妻之间的交流状况的指标有三个,分别是“对方能倾听我的心事和烦恼”、“对方能对我的能力和成果给予较高的评价”和“对方会在一些事情上给我忠告和帮助”。这三个指标从三个不同方面测量夫妻之间的交流情况。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夫妻双方能否彼此倾听对方的心事和烦恼,见表1.1.38。

表1.1.38 对方能倾听我的心事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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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38的数据是四市分城乡回答人对“对方能倾听我的心事和烦恼”这一问题给出的答案的分布情况。在四类答案中,“完全符合”和“部分符合”这两类答案之和,从左到右依次为94.78%、94.61%、95.54%、95.54%、93.83%、93.23%、89.22%和94.07%,除南宁市民略低于90%之外,其余各地均高于90%,其中最高的大连市民这一比例达到了95.54%。这说明,四市城乡夫妻中的绝大多数彼此能比较好地互通衷肠,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在绝大多数的家庭中,夫妻关系是比较好或好的。当然,情感交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之一,表1.1.38的数字无疑说明四市城乡的绝大多数家庭的情感交流功能运行也很正常!

首先他们能彼此给对方的能力予以较高的评价。由四市城乡回答人在回答“对方能对我的能力和成果给予较高的评价”和“对方会在一些事情上给我忠告和帮助”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的分布可知(见表1.1.39,表1.1.40),四市家庭中的绝大多数夫妻不仅能彼此互通衷肠,而且在生活上和事业上也能互相鼓励和帮助。

表1.1.39 对方能对我的能力和成果给予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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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1.1.39数据中,“完全符合”和“部分符合”这两类答案之和,从左到右依次为94.77%、92.81%、95.19%、91.91%、90.26%、87.72%、84.83%和84.02%,除南宁市民和村民略低于85%外,其余各地均在85%以上。最高的上海市民达到了95.19%。无独有偶,四市城乡回答人对“对方会在一些事情上给我忠告和帮助”这一问题给出的答案也与之十分相似。“完全符合”和“部分符合”这两类答案之和,从左到右依次为95.15%、95.21%、95.37%、93.38%、95.29%、92.42%、90.16%和94.53%,均高于90%,最高的也是上海市民,达到了95.37%。二者在分布模式上都没有显示出地区和城乡差别。

表1.1.40 对方会在一些事情上给我忠告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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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本次调查涉及的三个有关夫妻交流的客观指标看,他们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测量了夫妻的交流情况,测量的结果是高度一致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四市城乡的绝大多数夫妻彼此之间有着比较好或好的交流。正因为如此,四市城乡夫妻的绝大多数主观上感到自己的夫妻关系是比较好或好的,因而他们感到比较满意和很满意。

(二)从父系夫权到双系并重———家庭制度格局变迁

父系夫权制家庭是单系偏向(丈夫)的家庭,家庭的建立延续、家庭事务和亲属往来都以男性家庭成员为轴心,对女性而言,应做到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根据我们以往的调查发现,在中国城乡社会,传统的单系偏向的家庭制度正在逐渐为双系并重的新型家庭制度所替代。本次调查我们也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考察。调查中涉及这一问题的题项有:婚后居处、与双方父母和分家子女的联系状况、与双方兄弟姐妹联系状况、与双方父母的经济往来和亲属支持网等。下面我们逐一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

在父系夫权的家庭制度下,一般来说,只要条件具备,从夫居(从父居)是唯一的选择,虽然在不少农村地区这种从夫居还会有少量的从妻居(招女婿)相伴。在城市中,以往的从夫居虽然随着家庭制度的变迁变得不是那么严格,但准备结婚用房仍是男家的事情。而美国家庭社会学家W.J.古德的现代化理论则认为,在迈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世界革命中,不同类型的扩大家庭趋向于向夫妇式家庭制度的某些类型转变,而这种所谓的夫妇式家庭是以对夫妻双方亲属同等看待和婚后小家庭独居为前提的。这次调查,我们从希望和实际两个角度对婚后居处进行了考察。所谓希望的婚后居处是指回答人主观上希望的婚后居处形式,而实际婚后居处,则是指婚后实际的居住形式。调查将两种婚后居处都分为五种类型:住男家、住女家、独立门户、轮流住和其他,其中轮流住是指婚后在自己家、娘家和婆家轮流居住,见表1.1.41。

表1.1.41 四市城乡回答人不同类型的婚后居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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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1.41显示的数据看,四市城乡,无论是希望的婚后居处还是实际的婚后居处,在地区和城乡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也表现出某种一致性———无论是希望的居处,还是婚后实际居处,住男家已不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后居处的唯一选择。其中大连市民、上海市民、成都市民和南宁市民,无论希望的婚后居处还是实际的婚后居处,选择独立门户的婚姻当事人的比例,都已经超过“住男家”,成为各类居处类型的首选。而在上海市民和村民中,实际婚后居处为住女家的比例都超过了10%,分别为12.9%和10.34%。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无论是希望的婚后居处,还是实际的婚后居处,上海村民、成都村民和南宁村民婚后居处的首选都是住男家,其中最高竟是上海村民,这一比例高达88. 97%和89.66%。调查数据显示,在四市城乡,婚姻当事人在婚后居处的选择上,呈独立门户、住男家和住女家三花齐放的态势。希望的婚后居处和实际的婚后居处高度一致,说明婚后的实际居处是婚姻当事人的一种主动的选择,而非制度的选择。至于地区间和城乡间在婚后居处选择模式上存在的差异,主要取决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本人和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的婚俗或亚文化。当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也受传统的“从夫居”的影响。这一点在大连的村民中似乎表现得比较明显。在这里,当事人本人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双方父母的身体情况等,而就地方的婚俗和亚文化而言,地区间和城乡间固然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但有一点似乎是相同的———新房主要由男方准备,即使婚后选择独立门户,新房大多亦由男方准备,在这里男方准备是指未来的丈夫和他的家庭准备。正因为如此,在四市村民中,选择“住男家”作为婚后居处的比例非常高。但必须指出,这样的“住男家”已非传统意义上的“住男家”。因为从调查的实际情况看,现在“住男家”的新家庭都存在比较高的自主性,并不隶属于男方的家庭。通常,在婚后若干年后,他们都可能脱离男方父母的家庭,成为与男方父母家庭毗邻而居的独立的家庭。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在四市城乡,婚后居处的选择已经是婚姻当事人根据自身和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理性化的选择,而非制度的选择。

在父系夫权制家庭中,“嫁出的女儿是泼出的水”。出嫁之后的女儿与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无论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联系,都不如与丈夫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密切。而在双系并重的家庭制度中情况则不同,夫妻与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经济和生活上的联系应该是大致相当的。本次调查有若干题项考察了回答人家庭与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分家的子女经济和生活上的往来情况。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回答人家庭与双方父母在经济上的往来情况,见表1.1.42。

表1.1.42 双方父母给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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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与双方父母在经济上的往来是双向的,即双方父母给予和给予双方父母。表1.1.42是有关双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回答人家庭的情况。调查中的具体问题是“近一年来男/女方父母是否给您钱”,答案是“给了”和“没给”。调查数据显示,四市城乡,无论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给钱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就城乡之间的差异模式而言,无论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给分家子女钱的比例市民都高于村民。其中差别最高的是上海女方父母,上海市民与村民女方父母给钱之比为42.45/20.62=2.06,即女方父母给钱市民的比例是村民的二倍。而就男方父母给钱的比例和女方给钱的比例而言,二者在伯仲间,女方父母的比例稍高一些,呈现着明显的双系并重的模式。而从本次调查的数据看,不仅在父母给予上,而且在给予父母上,也存在同样明显的双系并重的模式,见表1.1.43。

表1.1.43 给双方父母钱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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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中我们在了解回答人在经济上给予双方父母这一问题上使用的问题是“近一年来您是否给男/女方父母钱”,答案同样也是“给了”和“没给”。调查数据显示,四市城乡,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给父母钱的比例都比较大。其中最高的大连村民给男方父母和成都村民给女方父母钱的比例高达78.26%和74.92%。而最低的南宁村民给男方父母和给女方父母钱的比例也分别达到了42.2%和45.03%,且给女方父母钱的比例还略高于男方。在上海的村民和成都的市民和村民中,情况也同样如此,都是给女方父母钱的比例略高于男方。其他地方则都是给男方父母钱的比例高于女方。就城乡而言,除了上海女方,市民和村民给父母钱的比例大致相当,其余地方,给男方父母钱的比例都高于给女方父母。因此,从给予父母的角度看,双方父母基本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明显的双系并重的特征。而比较父母给予和给予父母这两组数据,在所有的对应的标题下,给予父母组中的比例都高于给予子女的。这说明四市城乡,无论男方还是女方,总的讲在回答人家庭与双方的经济来往中,给予父母的多于父母给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养儿防老的功能”,在农村情况似乎尤其如此。当然,这里,儿不仅是儿子,同时也包括女儿。但是与此同时,仍有一定比例的子代家庭,在经济上仍然依赖于父母,而这种现象城市中似乎更为明显。这种现象是否是因为前面在代际收入分析中的提到的代际收入格局失调所致,或是什么其他原因所在,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就家庭制度而看,无论父母给予和给予父母的数据,都具有双系并重的特征则是确定无疑的。而从本次调查的其他用以测量双系偏向的变量中,我们也看到了同样的特点。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有关亲属支持网方面的数据。

研究中国社会网络的学者都注意到家庭制度对此网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家庭在中国文化中占据有重要的地位,个人对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远远超过了对其他单位与个人的责任,个人在处理社会关系时,会充分考虑这种关系对家庭内部关系和家庭利益的影响;而且也表现在,所有的社会网络关系都按照这种家庭中心的社会秩序格局来建立,关系的亲密程度、来往的频率、信任程度都与家庭制度有密切关联。因此,在研究中国的社会网络时,很难脱离家庭制度的变迁进行探讨。

家庭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制度。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的许多体制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例如,城乡人口流动的制度已经放宽,社会商品的限购制度已经取消,市场经济已经扩展到城乡地区,等等,这都促进了家庭制度的迅速变迁。这对于社会网络的变动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通过家庭网络的社会变迁看社会网络在中国文化环境中的作用就是分析的一种方法。当然也是一种测量双系偏向的很好的方法。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用以调查亲属支持网的问题是“下列情况你寻求帮助的人员”。其中下列情况有四项:“遇事拿不定主意时”、“必须借钱时”、“需要人手帮忙时”和“你年老需要照顾时”。涉及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子女配偶”、“其他亲戚”、“朋友或同事”、“邻居”、“居委会”、“单位”、“服务机关(人员)或专家(养老院、保姆、钟点工、律师等)”和“没有人”十四项。答案则是是与否两类。为了用这些数据考察双系偏向问题,我们将其中的“父母”、“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和“配偶的兄弟姐妹”转换成男方父母、女方父母、男方兄弟姐妹和女方兄弟姐妹。分双方父母、双方兄弟姐妹,分别计算每一情况中男方和女方的在回答是这一答案中所占的百分比,即每一情况中,百分比的基数是该一情况中回答是的人数。下面我们先来看有关寻求双方父母支持方面的数据,见表1.1.44。

表1.1.44 双方父母支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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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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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表1.1.44中四市城乡分男女方的数据,对于调查所涉的四种情况,在任何一种情况我们都很难找出一种明显的模式,如在需要借钱的时候,倾向于向男方父母;或在遇事需要商量的时候,倾向于找女方父母;或在遇有需要帮手的时候,市民乐于找女方父母,而在村民中则喜欢找男方父母等。整个表格,数据显示的是一种随机的波动。换言之,在遇有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回答人在需要双方父母帮助时,选择男方还是女方父母并不受制于既定的家庭制度约束,这里是指传统的父系夫权制家庭制度,如果是这样,那么所有各项中,男方的比例应该明显高于女方。而实际情况是,回答人在遇有各种情况需要双方父母帮助时,并不存在这样的倾向,所以数据才会呈现一种随机的波动。相反他们选择由哪方父母帮助都是出于实际的考虑,例如在遇有需要借钱的时候,他们会考虑哪方父母经济条件更好,手头有闲钱,更可能借到钱,或在遇有需要父母拿主意的时候,则会考虑哪方父母更有主意,不论他们是男方还是女方。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数据的随机波动应归因于双系并重的家庭制度或家庭关系。而从有关与双方兄弟姐妹支持情况的数据来看,情况也同样如此,见表1.1.45。

表1.1.45 双方兄弟姐妹支持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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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5有关寻求双方兄弟姐妹的帮助的数据也与双方父母的数据一样,显示出一种随机的波动。这意味着,当事人在遇有如表1.1.45所列的各种问题,需要寻求双方兄弟姐妹帮助这样的情况时候,也同样基于对双方兄弟姐妹的实际考虑,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偏向,同样具有双系并重的特点。

在经济联系和寻求双方亲属帮助之外,本次调查还调查了回答人家庭和分家子女、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的联系频率。下面我们依次来看一下这些数据的分布。在父系夫权制家庭中,父母与儿子和女儿关系有亲疏之分。儿子是自家人,而女儿则是人家的人,因而在联系的频率上也会有显著不同。但调查数据显示,情况并非如此。

表1.1.46数据反映了四市城乡分回答人儿子和女儿的联系频率分布。比较儿子和女儿的数据,我们发现,在联系频率最高的类别“每天联系”,儿子部分的数据显示,四市村民这一类别的比例都明显高于市民。大连、上海、成都和南宁四市,这一类市民和村民的比例之比依次为:19.77/39.58,15.23/57.89,20.43/ 53.01和11.27/57.95;而女儿部分的数据却与之相反,大连、上海、成都和南宁这一数字依次为:26.44/21.67,24.3/22.81,14.65/12.03和20.48/5.63。市民这一类的比例不但不低于村民,甚至还略高于或明显高于村民(如南宁)。同样也呈现一种随机的波动,并未显示出地区、城乡,以及儿子和女儿间的明显差别。数据的这样一种分布模式,就家庭制度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指出的是,能否与分家的子女每天保持联系的前提是,父母必须与子女毗邻而居,或至少要就近,如在农村同村,在城市同居委会。而在前面有关婚后居处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在农村中婚后居处为“住男家”的比例大大高于城市。这些结婚时住男家的婚姻当事人,在若干年后,与父母分家另过的时候,很自然地会与自己的父母毗邻或就近而居,每天保持联系。换言之,村民中比市民中有更多的分家儿子与自己的父母每天保持联系,是因为村民中有更多的分家的儿子与自己的父母就近而居。并非是因为村民在这一问题上比市民更传统,因为一旦居住条件相同(如其他各种类型的联系频率,便不一定要以就近居住为前提的),父母与分家子女之间的联系频率就会呈现一种随机分布。也就是说,父母与分家子女的联系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取向———与儿子近,与女儿疏。

表1.1.46 与分家子女的联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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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人家庭与双方父母的联系状况(见表1.1.47)与自己的子女颇为相似,也没有呈现明显的性别取向(与夫方的父母亲,而与妻方的父母疏),没有血亲姻亲之分,相反同样也具有比较明显的双系并重的取向。无独有偶,本次调查有关回答人家庭与双方兄弟姐妹联系方式的数据,同样也比较明显地显示了双系并重的取向,见表1.1.48和表1.1.49。

表1.1.47 与双方父母联系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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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8 与双方兄弟联系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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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49 与双方姐妹联系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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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双方兄弟的联系频率分布、比较与双方姐妹的联系频率分布,比较男方的兄弟姐妹的联系频率分布和比较女方兄弟姐妹的联系频率分布,我们都没有发现明显的性别差异———与男方的兄弟联系多,与女方的兄弟联系少;与男方的姐妹联系多,与女方的姐妹联系少;男方与自己的兄弟联系多,与自己的姐妹联系少;女方与自己的兄弟联系多,与自己的姐妹联系少。相反各种分布都呈一种随机波动,这说明各种分布并不取决于某种决定性的因素———在这里是所谓父系夫权制的家庭制度,而是取决各种实际因素———居住远近、性格爱好、职业地位等。

(三)关于城乡家庭关系变迁的一些思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城乡家庭关系变迁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就夫妻关系而言,四市城乡,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就本质而言,基本上都已经实现从父系夫权家庭制度下的“夫主妻从”到“夫妻平权”的转变。尽管用有关经济地位的各项指标(如在业状况、职业和夫妻收入等)、家务劳动等各项客观指标测量的结果显示,四市城乡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经济上的某种夫高妻低和家务劳动上的妻多夫少,但这种模式更多的是婚姻当事人主观选择的结果,而非制度选择的结果。因为绝大多数回答人对自己的婚姻都感到比较满意和很满意,且有关夫妻交流和争吵的数据表明,大多数夫妻之间都可以说是“举案齐眉”,相亲相爱,有着很好的交流。所谓交流,只有在彼此平等的双方才可以进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四市城乡家庭中夫妻关系是基本上平等的。至于平等,我们不能绝对地理解成没有差别。所谓平等的差别是当事人双方认为是合理的满意的差别。我们认为当前存在于四市城乡夫妻之间的差别,就是夫妻双方都认为是合理的差别,因此是一种平等的差别!当然,我们也必须指出,本次调查用于测量夫妻关系的各种客观指标还不够全面,例如没有包括用以测量包括夫妻权力结构模式的指标,家务劳动包括的项目也不够全面。同样,本次调查用于测量平等观念的指标也不够全面。因而不能把平等的差别和不平等的差别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今后的调查中应该注意改进的,应使测量更为全面而精确,将平等的差别和不平等的差别加以区别。但根据调查的数据,我们至少可以说,中国城乡家庭的夫妻关系是比较好的。

作为夫妻关系的延伸———夫妻双方与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这一中国式的家庭关系问题而言,从上面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四市城乡也都已经实现从传统的父系夫权家庭制度下重血亲轻姻亲的夫系偏重,到无血亲和姻亲偏重的双系并重。因为从最初的居处选择到婚后的与夫妻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经济往来,以及与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在生活上的支持帮助和联系频次,都明显地显示出双系并重的特征。婚姻制度的这种转变意义是重大的,它将对家庭从结构到功能的各个方面发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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