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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的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诉讼事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而又不能依法移送管辖时,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有关诉讼标的之诉讼要件包括: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事件别无诉讼系属。起诉程式,是指起诉状应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为记载。另一类诉讼要件为诉的利益。绝对的诉讼成立要件,是指使诉讼合法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相对的诉讼成立要件,又称为诉讼障碍之事项,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考虑的要件。

(一)诉讼要件的内容

关于诉讼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民事诉讼法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

1.从当事人、法院和诉讼标的之角度对诉讼要件进行分类

我国台湾学者陈荣宗等认为,一般而言,依事项内容是否与法院、当事人、诉讼标的有关,可以将诉讼要件分为三大类,即有关法院之诉讼要件、有关当事人之诉讼要件和有关诉讼标的之诉讼要件。[10]

有关法院之诉讼要件包括:(1)法院须有裁判权。对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法院并无民、刑事裁判权,除非被告愿意放弃其豁免权,否则,法院无从对原告之诉进行合法之审判程序。(2)就涉外民事案件,法院须有国际民事管辖权。否则,审判程序为不合法,外国法院不承认此项确定判决。(3)须有普通法院审判权。普通民事法院不得就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事件为审判,否则其审判程序不合法(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款第1项)。(4)法院须有土地管辖权、事务管辖权及职务管辖权。如诉讼事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而又不能依法移送管辖时,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

有关当事人之诉讼要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之存在。(2)双方当事人须有当事人能力。(3)双方当事人须有诉讼能力,原告或被告无诉讼能力者,须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4)由诉讼代理人起诉者,须其诉讼代理权无欠缺。

有关诉讼标的之诉讼要件包括:(1)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事件别无诉讼系属。(2)非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讼撤回后,复提起同一之诉。[11](3)诉讼标的须未经确定之裁判或和解成立或调解成立。(4)起诉合于程式及具备其他要件。起诉程式,是指起诉状应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为记载。具备其他要件,例如应依法缴纳裁判费用等。(5)原告之诉须有权利保护利益(即诉的利益)。

日本诉讼法学者中村英郎等对诉讼要件也作了上述三种分类,认为有关法院的诉讼要件包括:(1)对某事件,法院具有裁判权。(2)该法院必须具有事物、地域等管辖权。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要件包括:(1)当事人本人必须具有当事人能力。(2)具有诉讼能力。(3)具备必要的特别授权。(4)在当事人为无诉讼能力时,需由法定代理人适法代理。(5)起诉后,诉讼代理权的存在也成为诉讼要件。(6)当诉讼的诉讼执行权(遂行权)发生问题时,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进行权(实体性诉讼进行权是依实体法产生,其存在与否属于权利保护要件的问题之一)。有关诉讼对象(诉讼标的)的诉讼要件包括:(1)诉讼对象是特定的。(2)有权利保护的利益(即诉的利益)。(3)对同一事件诉讼不能系属同一当事人间(消极诉讼要件)。(4)对同一事件,不存在有既判力的判决(消极诉讼要件)。(5)原告对同一事件已经起诉,经终局判决宣告后,无撤诉的事实(消极诉讼要件)。[12]

德国学者奥特马·尧厄尼希也是按照是涉及法院、当事人还是诉讼标的的不同而将诉讼要件分为三类。[13]

2.将诉讼要件分为形式上要件与诉的利益

我国台湾学者陈计男等将诉讼要件分为形式上要件与诉的利益两类。

形式上要件,是指原告所提起之诉,在形式上须适法,法院始得就该诉为本案之审理及判决,此项适法之要件是否具备,法院须依职权予以调查,如有欠缺时,法院审判长应限期命原告为补正,如不补正或不能补正时,即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形式上要件包括以下各项:(1)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2)诉讼事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3)原告及被告须有当事人能力。(4)原告及被告须有诉讼能力;无诉讼能力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5)由诉讼代理人起诉者,其代理权须无欠缺。(6)起诉须合于程式及具备其他要件。(7)起诉时,须无同一事件之诉讼系属。(8)诉讼标的须以前未经确定判决或和解调解成立者。(9)非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撤回后复提起同一之诉者。

另一类诉讼要件为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作为审判标的的特定请求,具有依本案判决处理其争讼的适当性和必要性。诉的利益又可分为关于客体的诉的利益与关于主体的诉的利益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该请求须为法律上请求,适于依一般的本案判决处理其争讼(权利保护资格),且原告对该请求有要求本案判决的现实必要性(权利保护利益);后者是指当事人适格之要件。[14]

3.将诉讼要件等同于诉讼成立要件,并与权利保护要件相区别

我国台湾学者王甲乙、杨建华等将诉的要件分为诉讼成立要件与权利保护要件,并认为诉讼成立要件与诉讼要件等同,即认为诉讼要件是指诉讼成立要件。这种观点认为,诉讼成立要件为起诉的形式要件,亦即程序上合法要件,起诉时具备此要件者,法院始得进而为权利保护要件的调查,否则,即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权利保护要件,则是指当事人对法院请求为有利于己的本案判决所必要之要件,即判断诉有无理由的要件,包括:(1)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之要件;(2)保护必要之要件(法律上正当利益之要件);(3)当事人适格之要件。[15]

上述观点还认为,就诉讼要件(诉讼成立要件)存在欠缺时当事人得否抛弃声明异议之权利言,可将其分为绝对的诉讼成立要件与相对的诉讼成立要件两种。

绝对的诉讼成立要件,是指使诉讼合法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此项要件,为一般公益应备之要件,纵当事人就其欠缺已抛弃声明异议的权利,其欠缺亦不因而得以补正,其诉仍属不合法。这类要件包括:(1)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2)诉讼事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3)原告及被告有当事人能力。(4)原告及被告有诉讼能力,如无诉讼能力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5)由诉讼代理人代行起诉者,其代理权须无欠缺。(6)起诉合于程式及具备其他要件。(7)同一事件别无诉讼系属。(8)非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撤回,复提起同一之诉。(9)诉讼标的非确定判决或和解之效力所及。(10)依法律应经调解之事件,于起诉前曾经调解而未成立。

相对的诉讼成立要件,又称为诉讼障碍之事项,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院才予以考虑的要件。此项要件,专为保护当事人之私益而设,当事人就其欠缺有异议权,同时依其意思也可以有效抛弃其异议权。如当事人就其欠缺抛弃异议权时,诉虽欠缺此项要件,亦应认为合法。这类要件包括:(1)有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义务之原告不提供担保。(2)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间有商务仲裁契约而迳行起诉。(3)当事人间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之合意而应经调解之事件于起诉前未经调解。

权利保护要件,则是指当事人对法院请求为有利于己的本案判决所必要之要件。法院非认为某方当事人具备此项要件,不得为保护该当事人权利的本案判决。由当事人方面言之,当事人一方具备此项要件者,该当事人对法院有要求为有利于己之本案判决的权利,而法院对之亦有保护其正当利益的义务,此种权利称为依判决保护权利之请求权。所谓权利保护要件,乃指上述依判决保护权利的请求权成立之要件。权利保护要件就其内容而言,可分为诉讼上权利保护要件与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诉讼上权利保护要件包括当事人适格之要件和关于保护必要之要件(即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或者说具有诉的利益)。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是指关于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之要件,即本案欲得胜诉判决之当事人,以诉或抗辩主张其存在或不存在之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须真实存在或不存在。诉讼上权利保护要件,法院应依职权予以调查,而对于实体上权利保护要件,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进行调查。[16]

另外,日本学者兼子一等认为,作为诉讼要件的事项包括:(1)起诉行为以及送达诉状有效,与之有关的能力和代理权也成为诉讼要件。(2)当事人实际存在,并且具有当事人能力。(3)法院对案件有审判权及管辖权。(4)原告对请求有诉权,而诉权的要件又包括关于请求的正当利益(客观的利益)和特定主体的正当利益(主观的利益),也即包括关于客体的诉的利益之要件和关于主体的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之要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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