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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多争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定期租船合同中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如载货能力、载货种类、出租人的货损责任、适航性等,从而它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而更多学者则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重性质。

一、定期租船合同概述

定期租船合同,也称期租合同,根据《海商法》第129条,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在于:

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的航行和内部管理,并承担船舶固定费用、船员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和供应品等。此处出租人仅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船舶转租的,该定期承租人(同时也是第二个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并不承担以上义务,而仍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使用船舶,安排船舶营运,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示。船舶的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租期内,如果合同没有限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将船舶通过航次或定期租船方式转租,无须出租人同意,但应将转租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

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多争议。有学者认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合同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但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船舶在租期内仍由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船员占有,由于占有权未转移,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定期租船合同中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如载货能力、载货种类、出租人的货损责任、适航性等,从而它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而更多学者则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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