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光船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光船租船合同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在光船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只提供船舶,不配备船员。光船租船合同应载明的事项也均为财产租赁合同所应记载的内容。在光船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享有对船舶的法定租赁权,这种承租权利受法律保护。按照国际海商惯例,各国立法的情况都严格要求光船租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节 光船租船合同

一、光船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又称空船租船或船壳租赁,也被称为过户租赁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包括传统的光船租船合同、租出租入光船租船合同和租购光船租船合同三种形式。在光船租船条件下,船东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归租船人,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光船租船合同盛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美、英为首的盟国为了弥补海上的军事运力不足,经常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向民间力量租用船舶。目前,传统的光船租船形式已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租出租入光船租船和租购光船是目前光船租赁市场的主流形式。

对于光船租船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共11款条文分别从概念、内容、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对光船租船合同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相同,我国《海商法》也采用了国际通行的非强制性规定,光船租船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至上,只有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相关条款才被适用。

光船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光船租船合同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在光船租船合同下,船舶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归租船人,租船人承担船舶营运中的全部责任与风险。不同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在定期租赁合同中,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船舶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的日常固定开支(即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出租人必须保证船舶的适航性,否则需要承担因船舶不适航对承租人造成的各项损失。由于光船租船合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实践中,光船租船已经超出了简单的“租赁”的意义,很多海商贸易中,它更具有融资的价值。一些缺乏船舶购买力的商人,为了周转资金,有时候会要求向出租人分期付款。这样便使得承租人可以通过营运船舶的收入偿还租金,同时通过合理的经营往往还有盈余。历史上,光船租船合同的这种作用不仅大大激发了海商贸易的发展,也为那些缺乏资金支持的商人带来了创业的机会。

其次,光船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在光船租船合同下,出租人只提供船舶,不配备船员。船舶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营运权均转移给承租人。由承租人雇佣船员,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船舶的经营,经营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从出租人那里获得的是对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是出租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因此,光船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船合同应载明的事项也均为财产租赁合同所应记载的内容。之所以各国一般仍将光船租船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光船租船的主要目的仍是运输货物,除了由于其财产租赁性质引起的特别规定外,光船合同在航区、运输合法货物、交船、还船及最后航次等方面与定期租船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加上船舶本身的一些特点,因而很多国家是在海商法中对光船租船进行了规定,而不是将之纳入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此外,光船租船合同的财产租赁性质毕竟不同于一般运输合同,船舶所有人除了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船舶的文件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只对其提供的财产负责,不对运输业务中产生的责任负责。

最后,光船租船合同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也具有一些物权关系的特征。在光船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在租期内享有对船舶的法定租赁权,这种承租权利受法律保护。例如,一方面,我国《海商法》设定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使得出租人即使在租期中将出租船舶转让,原光船租赁合同也继续有效,船舶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尊重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利。另一方面,出租船舶无权被出租人任意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51条就明确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光船租船合同的订立与格式

按照国际海商惯例,各国立法的情况都严格要求光船租船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我国《海商法》采纳了目前国际的通行规则,第128条规定:“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一样,光船合同租船双方当事人在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后达成协议。

国际航运产业目前比较通用的光船租船格式是波罗的海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船合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租约代号为贝纳康89。贝纳康89的主要内容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第二部分为具体条款;第三部分主要用于通过抵押提供资金的新造船舶租用购买协议。三部分内容可供船舶租船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

三、光船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145条规定:“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海商法》特别规定了船舶出租人的两项义务。首先,船舶出租人交付船舶按照约定具有适航性义务。适航性义务是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其他义务履行的前提,与定期租船合同相类似,光船租船合同对出租人的交付义务主要有出租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于约定的地点交付船舶,保证船舶的船体、船上机器及设备处于适航的良好状态,按合同约定交付船舶的各项文件并保证该船舶上没有侵害承租人的第三人的权利存在。我国《海商法》第146条规定:出租人不履行上述交付船舶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其次,在国际航运规则中,船舶上设有抵押权利对承租人是非常不利的,各国都通过立法严禁出租人将出租船舶随意抵押。我国《海商法》第151条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其实不仅在租赁期间,在船舶出租之前,出租人也有就船舶抵押事项对承租人作出必要说明的义务。即使船舶最后因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的责任而导致船舶被抵押给第三人的,也应当保证承租人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到任何影响。否则,承租人可就抵押带来的损失请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2.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光船租船合同中,由于船舶的所有权与船舶的占有权、经营权实现了彻底的分离,船舶实际上处于承租人的绝对支配下。所以船舶的保养、维修以及由于船舶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的侵害赔偿一概应由承租人负担。我国《海商法》第147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善、维修。”若船舶交还时船舶的状态与出租人交付时不一致,而有毁损或有潜在的损害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索赔。

由于我国《海商法》对于光船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尚不详尽,目前很多光船租赁中当事人多选用由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项下的A格式版本,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的投保义务。该格式规定光船租船合同中的水渍险、战争险等保险应由承租人负责办理,但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格式中明确规定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共同署名,在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赔偿应付给船舶所有人,由船舶所有人根据光船租船合同负责分配保险利益。这样做可以防止承租人恶意骗取保险,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

(二)检验与检查

光船租船合同中,因为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完全转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后纠纷,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出租人于交船时,承租人于还船时应当特别注意检验船舶的状况。一般来说,起租检验的必要成本由出租人承担,退租检验的成本由承租人负担。在海商法的纠纷中,承租人在租船期间的航海日志通常会记录有关船舶的运行状况和维修情况,它是认定船舶交还时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三)船舶的使用

在光船租船期间,承租人负责雇用船员,承担燃料费用、修理费用以及船舶营运发生的税款。未经船舶所有人同意,租船人不可以改变船舶的结构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由于船级方面有新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法规而必须对船舶进行改进或结构变化,该项费用由租船人承担,但当该项费用超过船舶保险价值的5%时,得通过仲裁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确定该项费用在有关各方之间分担的比例。

如租船人租用的是油轮,租船人须对可能产生的污染责任安排一定的经济保证,如租船人未作出有关安排,则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船舶的抵押

光船租赁合同一般会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船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其原因是,光船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船期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光船承租人被视为二船东,出租人如擅自设立抵押权,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承租人的经营权。特别是光船租船合同上可能订有船舶租购条款,抵押权对船舶所有权的限制不利于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出租人如违反合同规定导致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责赔偿。

(五)光船租购

《海商法》第154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在融资购船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不仅仅是租船费用,还包括购买船舶的本金,只不过是以租金的形式支付,而且是分期支付。这种融资购船的方式一定要在光船租船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无人能够分清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还是租购费。

当光船租购合同的租期届满时,船舶的所有权就自然地转移到承租人一边。从物权法的角度看,这种所有权变动的效力与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是相同的,物权法理论称之为简易交付。当然,虽然依据法律此时船舶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船舶登记证书上还是记载着出租人为原始所有权人的登记内容,此时出租人负有配合承租人变更登记内容的义务,此义务无需在合同中约定,属于出租人履行交付船舶义务的附随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