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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装货港和卸货港都由承租人提出并规定在合同内。装卸时间即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的允许承租人完成装卸货物的时间。航次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通常是货物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接管货物或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航次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因此,有关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载货重量、容积、货物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合同的解除、留置权条款、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提单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仲裁条款、佣金条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Shipowner)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者是船舶的光船租赁人或定期租船承租人,合同中必须写明出租人的全称。承租人一般为货主,但也有不是货主的情况,有时可能是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货主处揽取货物,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二)船舶的说明

出租人必须对船舶的情况(主要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载重量与容积)作如实的陈述,从而使船舶特定化,因为它是承租人是否租用船舶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出租人必须保证陈述内容的正确性。

(三)货物的类别、数量

承租人必须如实载明装载货物的名称、类别,如果是可供选择的货物则必须说明其货物的种类及选运数量。如系危险货物则必须说明其货物的性能。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如因载货不足,承租人应支付亏舱费。

(四)提供约定的货物

承租人负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更换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五)受载期限

合同中规定的所租船舶到达装货港准备受载的预订日期叫受载期限。由于船舶在营运中可能出现各种影响船期的意外事项,故而要确定一个具体的受载日期是不合理的。在实践中,通常是规定一段期限。

(六)装货港和卸货港的选择

装货港和卸货港都由承租人提出并规定在合同内。出租人可以明确指定几个港口,也可以指定某个特定区域的一个安全港口,供承租人选择。如果有几个港口可供选择,承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或根据合同宣港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未做到这一点,以致引起船舶因等待租船人的“宣港”造成时间上的延误与损失,承租人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七)装卸时间的计算

装卸时间的计算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此一并作以说明。装卸时间即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的允许承租人完成装卸货物的时间。在装卸时间内,承租人若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可以从出租人那里得到若干金额的报酬,此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若在装卸时间内,承租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延误违约金,此违约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 Money)。

装卸时间的计算,一般自船舶到达装卸港口,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并发出装卸货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在实践中,可用工作日、连续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工作日来计算装卸时间。

实践中,极易引起纠纷的是滞期时间的计算问题。“金康”条款规定,“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这一规定表明,一旦进入滞期,所有节假日或其他不计入装卸时间的规定都例外,均计入滞期的时间;另一种计算滞期的方法是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合同计算滞期的时间则计入,不计滞期时间的则不计入。速遣费一般是滞期费的一半。

(八)提单的签发

航次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通常是货物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接管货物或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当航次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转到承租人手中时,提单只是作为收据或物权凭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为避免一起租船运输下产生两份运输合同,并且因二者权利义务的不同使自己承担额外风险,出租人希望两份运输合同能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统一起来,即出租人不论对承租人还是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都适用同一义务、责任、权利。实践中,这通常是由船长在提单上加注“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或“提单并入租约”条款而实现的。

“提单并入租约”条款的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不过,我国《海商法》第95条规定,“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即确认了该条款的效力。但是,对此应作严格解释,以保护善意的提单持有人。(46)

(九)运费的支付

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运费,运费有按载货吨数计算的,也有按包干运费计算的。运费的支付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十)船舶转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将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船舶在转租情况下可能受到至少两份合同的约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的原合同,以及原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出租人仍与原承租人发生合同关系。

(十一)绕航条款

“金康”条款规定,船长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或财产而绕航(Deviation)。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通常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上挂靠的港口,一般只能按地理顺序挂靠。但船舶根据此条款所作的绕航,不得与合同的目的相抵触。

(十二)货物的损害赔偿

航次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因此,有关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按“金康”条款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货物灭失、残损或延误交货的责任,但仅限于该灭失、残损或延误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造成的,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具有适航性并保持适当的船员、设备和供应所造成者为限。否则,即使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是由于船长、船员在管理货物中的过失所致,出租人仍可免责。

(十三)解约条款

“金康”条款规定,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果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10天,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责任终止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该条款规定,货物一经装船并预付了运费、空舱费和装货港船舶滞期费以后,承租人责任便终止。责任终止条款仅能免除承租人由于其违背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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