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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业务程序和租船运输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租船人询盘的目的是为货物运输寻找合适的船舶。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各国对航次租船合同一般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商订内容和签约。航次租船的最大特点是货物装卸责任及其费用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能力素养三 租船业务程序和租船运输合同的内容

一、租船业务程序

在租船市场上,租船一般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从承租人提出租船要求到最后与船东签订租船合同,大致要经过如下几个流程。

(一)询盘(Order, Inquiry, Enquiry)

询盘的目的和作用是让对方知道发盘人的意向和需要的大致情况,因此内容除包括必须让对方知道的项目外,一般内容简单扼要。询盘可由租船人发出,也可由船东发出。

租船人询盘的目的是为货物运输寻找合适的船舶。船东询盘的目的是为船舶寻找合适货载,其主要内容项目一般包括:船舶类型、船名、船籍、吨位、航行范围、受载日期、船舶供租的方式等。

1.航次租船询价内容

航次租船询价包括以下内容:

(1)租船人全称姓名和地址

(2)货物名称和数量;

(3)装货港和卸货港

(4)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

(5)装卸时间;

(6)装卸费负担;

(7)运费率(有些询价中不报运费率,写明由船东报);

(8)对船舶类型和尺码的特殊要求;

(9)租方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

(10)佣金。

2.定期租船询价内容

定期租船询价包括以下内容:

(1)租船人全称和地址;

(2)船舶吨位和船型;

(3)租船期;

(4)交/还船地点;

(5)交船日期和解约日;

(6)对船舶的特殊要求;

(7)租船人建议的标准合同范本(也可由船东在报价时提出);

(8)佣金。

(二)报价(Offer)

船东收到租船人询价后,经过估算或对照其他询价条件,认为可以考虑,便通过经纪人向租船人报价,报出所能提供的船舶的运费率或租金等条件。报价又称发盘。

租船实务中,常见的习惯做法是船东发出意向性报价,尤其当租船人发出的是意向性询价时,意向报价仅提供船舶概况、运费或租金率,以及其他能满足询价中要求的意向。一般不附有应答复的时间限制,又称报虚盘。

若货物买卖已落实的询价,船东可以立即报实盘,或航运市场不景气,船东面临竞争时,为揽货,也应立即报实盘。船东和租船人洽谈租约条款分两步:首先洽谈主要条款,再进一步谈细节。

1.航次租船报价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报价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船东全称;

(2)船名和规范;

(3)运费率和运费支付条件;

(4)受载期和解约日;

(5)装卸港;

(6)装卸时间;

(7)装卸费负担;

(8)滞期/速递费率;

(9)佣金;

(10)采用的标准合同范本;

(11)报价有效时间。

2.定期租船报价主要条款

定期租船报价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船东全称;

(2)船名和规范;

(3)租船形式等;

(4)交船、还船地点;

(5)交船期和解约日;

(6)航行区域;

(7)租金率和支付条件;

(8)交还船时船上剩油数量和价格;

(9)船东愿作为主要条款谈判的其他条款;

(10)采用的合同范本;

(11)佣金。

洽谈主要条款阶段,船东报价或租船人还价的结尾都写有“有待细节”,这指谈妥主要条款后继续洽商细节内容。船东所报实盘中都规定答复期限,船东一旦发生报价,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撤回、变更或限制报价。

3.报价的约束力

报价的约束力有以下两种情况。

(1)若船东用口头或电话形式发出报价,该口头报价中规定答复期限,在期限之前,船东不得撤回或变更。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没作答复,报价无效。若报价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租船人在对话当时没立即答复,船东不再受该口头报价的约束。

(2)若船东用电传、传真或电报报价,规定了答复期限,该报价在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对船东有约束力。若没有规定答复期限的,一般在得到受盘所需的期间内该报价对船东有约束力。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是指对报盘中的实质内容做出修改,并提出自己的不同条件。在还盘时,要仔细审查对方报盘的内容,决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或要经修改和补充并逐一提出。在还盘中提到的条件都是不同意或否定或修助补充对方报盘中的条件,凡是还盘中没有提到的对方报盘中的条件,都被认为是已接受的条件。

若租船人对船东报价中的绝大多数条款不能接受,但仍想与船东谈判,可以这样还价“租船人拒绝船东的报价,但提出实盘如下……”。

若租船人完全不接受船东报价,想终止谈判,则“租船人毫无还价地拒绝船东报价”。还价时,一般附有答复期限,如“某某小时内答复”。

(四)接受(Acceptance)

经报盘、还盘多次的讨价还价,直到最后一次还实盘的全部内容被双方接受,就算成交。有效的接受必须在报盘或还盘的时限内且不能附有保留条件;若时限已过,则欲接受的一方必须要求另一方再次确认才能生效。

(五)签订租确认书(Fixture Note)

订租确认书应详细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确认书日期、船名或可替代船舶、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货名和数量、装卸货港和装卸船期、装卸费用负担责任、运费或租金及支付方法、有关费用的分担(港口使用费、税收等)、亏仓费计算、所采用标准租船合同、其他特殊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等。

(六)编制、审核、签订正式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

订租确认书是一份供双方履行的简式合同,双方可按照已达成的协议编制、审核并签署正式的租船合同。

二、租船运输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含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费率(或包干运费)与条件将船舶租与租船人,自某一港口或若干港口装运整船货物或部分货物至指定的目的港或某一地区的若干港口而签订的租船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

基于不同的角度,航次租船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Charter)合同、往返航次租船(Return Trip Charter)合同、连续单航次租船(Consecutive Single Trip Charter)合同、连续往返航次租船(Consecutive Return Trip Charter)合同、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等多种形式。

(2)按船舶载运货的种类,可分为件杂货航次租船合同、干散货航次租船合同、油轮航次租船合同等。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各国对航次租船合同一般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商订内容和签约。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专门列出“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并规定“本章其他关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因此,最终划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处理双方之间争议只有依据他们订立的合同条款。

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名称、船舶概况与船舶动态、货物种类与数量、装卸港口、受载期限与解约日、装卸费用、提单、运费、滞期费、速遣费、双方当事人责任与免责、经纪人佣金、船舶代理人指定、留置权、绕航、燃料补给、共同海损、仲裁等条款。

航次租船的最大特点是货物装卸责任及其费用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常用的装卸费用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1)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条款(Free In and Out,FIO)。指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2)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平舱费和积载费条款(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指出租人除了不承担装卸费外,也不承担平舱费和积载费。在涉及货物绑扎费用时,为了避免引起双方争议,合同通常采用“FIOST Lashed”条款,以明确绑扎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负担装卸费条款。也称班轮条款(Liner Term)、泊位条款(Berth Term)、总承兑条款(Gross Term)、船边交货接货物条款(Free Alongside Ship,FAS)等,指出租人装卸货物的责任与班轮运输方式下的船东责任相同。

除上述条款以外,还有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条款(FI,FILO),及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条款(FO,LIFO)等。

4.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在租船业务中,为了简化、加速租船合同签订的进程,节省为签订租船合同所花的费用,双方当事人是以选定的某一租船合同格式作为洽商合同条款的基础,进行必要的增、删、改。因此,为了能正确地选用标准租船格式并视其需要增删一些内容,认真学习和研究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标准租船格式,是租船合同双方和租船经纪人开展租船业务的基础。

国际租船市场上的租船合同的格式很多,既有诸如英国航运公会(GCBS)、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等公共机构制定的被公认并被广泛使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Standard C/P Forms),也有虽不属于标准租船格式,但合同格式仍有一定的规律性并被广泛采用的非标准租船格式(Non-Standard C/P Forms),以及由大厂商仅就某一特定货物所制定的并只在自己租船时使用的厂商租船合同格式(Private C/P Forms)。

在航次租船中,目前以“金康”(GENCON)格式应用最为普遍。“金康”系指“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的租约代号,它是由国际上著名的船东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22年制定,并历经1939年、1950年、1966年、1976年、1994年多次修改的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它是一个适用于各种货物、各种航线的较广泛的标准格式。94金康除了绕行条款、代理、经纪人费用、普通罢工条款、普通冰冻条款保持不变外,删除了原赔偿条款,新增了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还对其余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增加了若干条款。

(二)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含义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Party,TC)合同,简称期租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按一定的条件,以收取租金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租船人,由租船人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租船合同。

有关租期的长短主要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洽商而定。短期的通常为2~3月,长期的有3~5年不等。在实际业务中,当事双方也有采取以抵达装运港交船时起到目的港卸货完毕时止的航次时间为租期,并按期租方式进行业务运作、支付租金的租船式,即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Or Trip Time Basis,TCT)。

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通常包括船舶说明条款、交船条款、租期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货物条款、航行区域条款、出租人提供的事项条款、承租人提供的事项条款、租金支付条款、还船条款、停租条款、出租人责任与免责条款、使用与赔偿条款、转租条款、允许承租人派人随船监督条款、共同海损条款、仲裁条款、美国首要条款、新杰森条款、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战争条款、佣金条款等。

3.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目前,常见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波尔的姆”合同和“土产格式”合同。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租约代码为波尔的姆(BALTIME)。它是由BIMCO于1909年制定,后经1911年、1912年、1920年、1939年、1950年、1974年数次修订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它比较维护出租人的利益。

(2)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代码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它是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于1913年制定,后经1946年和1993年修订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也称NYPE格式。NYPE格式较多地维护了承租人的利益。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是1946年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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