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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概述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在前述情况下,可以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但开具仓单是保管人合同义务的履行,仓单并非合同的书面形式。(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一方是保管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专事仓储保管营业的人

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具有仓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既包括有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也包括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基于保管人的身份属性,仓储合同还是商事合同。

保管人是以仓储保管为业的人,是经营人,所以保管人又称为仓库营业人。正因如此,保管人也是拥有仓储保管条件的人。最基本的仓储条件是指拥有对外经营的仓库或者场地,能够堆藏物品。除此之外,仓储条件还可以指拥有冷藏、通风、防腐、防扩散设备等。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定的储存条件。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提供保管服务的。仓储条件主要包括不能移动的仓库、场地,除此之外,还包括附属在仓库、场地的一些设备。这就决定了仓储物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如无法定的登记、批准等程序,也无当事人特殊约定的生效程序,诺成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因《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保管人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营利。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要作出一定的履行合同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交易的意愿,不向保管人交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极为不利。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在前述情况下,可以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也为营利性法人,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存货人交存货物前合同不成立,如在其交存货物时保管人拒绝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

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双方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所以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对于仓储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有不同的看法:有认为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认为仓储合同并不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因而为非要式合同。我们认为,认定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是没有根据的,现行法上也并未规定仓储合同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虽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但开具仓单是保管人合同义务的履行,仓单并非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仓储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这是仓储合同的另一重要特征。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凭仓单提取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可以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移转给他人。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及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因仓储合同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所以《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和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

(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此项要求。

4.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5.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6.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合同法》第376条、第391条)。

7.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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