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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告居间又称指示居间,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均属于劳务提供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中从事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在实践中经常称为中介,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中介均为居间,中介人也有可能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居间可以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报告居间又称指示居间,指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居间合同。媒介居间,指居间人为委托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的合同。

【案例23-1】甲欲在某市租一套房子,委托乙房屋中介寻找房源。乙经过多方寻找得知丙有意出租的一套房子正好符合甲的要求,于是将该消息告知了甲,甲让乙从中撮合,乙联系到丙说明情况之后,丙也同意由乙做中间人。最后甲与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文本为乙提供的格式合同。本例中存在哪些合同关系,乙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因此为提供劳务的合同。

(二)居间人处于中间人地位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

(三)居间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合同

委托人需要支付报酬,因此为有偿合同;居间人同时要提供订约服务,作为报酬的对价,因此为双务合同;《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成立和方式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为诺成和非要式合同,不过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就此作出不同的约定。

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均属于劳务提供合同。居间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都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前提,委托是居间事务的基础。

(二)二者的区别

1.从事的委托事务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从事的事务限于报告订约机会及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所处理的为报告和媒介之外的事务,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的参与程度比居间人要高,甚至有时会直接成为合同当事人。

2.是否有偿不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为无偿合同。

3.费用负担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中从事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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