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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租船合同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用于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经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但是,按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法律规定应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可以装于舱面运输。

第四节 提单与租船合同

一、提单(Bill of Lading,B/L)

(一)提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给提单下的定义是:“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既是一份非常重要的业务单据,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具有特色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也起到了贸易单证的作用,是一种有价证券。

(二)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

2.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契约的证明,也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3.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货,也可以用作抵押,还可以转让给他人。

(三)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提单上载明船名、装船日期。装船日期通常指装船完毕的日期。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往往不注明装货船名,也不明确装运日期。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但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字样,注明装货船名、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后也可变成已装船提单。

2.按提单有无不良的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是指承运人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有碍结汇批语的提单。例如:包装不固、两箱损坏等。

3.按收货人抬头的方式分类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填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一般只用于运输贵重物品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

(2)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Bearer B/L)。是指收货入一栏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不需要办理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由于这种提单风险较大,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收货人一栏只填写凭指示(Order或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只要经过背书就能提货或转让给第三者。背书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空白背书,即仅由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即可转让;另一种是记名背书,即转让人除签字盖章外,还需写明受让人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使用较普遍。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凭指示空白背书的提单,即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4.按运输的方式分类

(1)直运提单(Direct B/L)。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直接运到目的港卸货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货物需经中途转船才能到达目的港而由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用于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经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只负责自己运输的一段航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这种提单与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4)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它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对多式联运全程负责的提单。

(5)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两种以上不同运输工具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5.按提单签发人分类

(1)班轮公司所签提单(班轮提单)(Liner B/L)。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 B/L)。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多有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 B/L)。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6.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也称繁式提单,指既有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背面又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提单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也称简式提单,是指省略了背面条款的提单。

7.按签发提单时间为标准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Anti-date B/L)。指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迟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仍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倒填日期”签发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8.其他特殊提单

(1)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指将货物积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在提单上记载“On deck”字样的提单,也称甲板货提单。

货物装于舱面的货物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大,所以承运人不得随意将货物积载于舱面运输。但是,按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法律规定应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可以装于舱面运输。

另外,由于集装箱运输的特殊性,通常有1/3以上的货物要装于甲板,所以不论集装箱是否装于舱面,提单上一般都不记载“On Deck”或“Under Deck”,商业上的这种做法已为有关各方当事人所接受。

(2)过期提单(Stale B/L)。指货物装船后,出口商向当地银行提交装船提单时,银行按正常邮程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抵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则银行将不接受要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

过期提单在运输合同下并不是无效提单,提单持有人仍可凭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3)并提单(Omnibus B/L)。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同一船舶装运的相同港口、相同货主的两票或两票以上货物合并而签发的一套提单。

(4)分提单(Separate B/L)。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属于同一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并分别签发的提单(多套提单)。

(5)交换提单(Switch B/L)。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同意在约定的中途港凭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并记载有“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ill”字样的提单。

(6)交接提单(Memo B/L)。指由于货物转船或联运或其他原因,在不同承运人之间签发的不可转让、不是“物权凭证”的单证。交接提单只是具有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

有时由于一票货物运输会由不同的承运人来运输或承运,为了便于管理,更是为了明确不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就需要制作交接提单。

(7)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该程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二是在完成货物运输的过程中,通常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三是收货人只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提货。

电子提单完全改变传统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物权的方式而代之以密码通知来实施货物所有权转移,变成谁有密码,谁就拥有货物所有权。采用电子提单这种提货方式,货所有人转让物权时应通知承运人,经承运人确认后由承运人通知被转让人,经被转让人确认后,承运人便销毁前手货物持有人的密码,然后向被转让人发出—个新的密码。可见,电子提单采用现代电子通讯网络(EDI技术)传递单据,较传统的文件传递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海运单的流转

读一读

海运单签发后,托运人凭海运单及其他单证到银行办理结汇,而装运港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通常将海运单的内容通过电子通讯手段如EDI方式等,传送到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待到船抵港,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即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收到到货通知后,凭到货通知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到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处领取提货单,再凭提货单到码头或船边提货。

(8)不可转让的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Way Bill)。不可转让海运单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并保证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付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凭证。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需出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交的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定收货人的凭条交付货物。

(四)提单记载的内容

1.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1)承运人名称

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提单记载其名称,以便收货人明白谁是合同中的承运人,一般提单上已印有船东的名称和公司地址

(2)托运人名称

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这项记载的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正如以上所述,提单作为一种物权证书,如果是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提单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方可转让。

(3)收货人名称

收货人自取得提单之时起,便成了提单的关系人。有关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方法因不同需要而有所不同,如记名提单直接载明收货人名称;指示提单只载明指示人名称,也可只记“指示”字样,即由托运人指示。

(4)通知人名称

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名称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上通知人名称了,因为记名提单上已经写明了具体收货人的名称。但在指示提单上,因没有写明具体收货人名称,这样,船公司在卸港的代理人无法与收货人联系,及时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托运人往往在通知人栏目中写明通知人的名称、地址或公司名称。通知人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代理人。

(5)船名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该项记载的意义在于:万一发生货损货差或其他合同纠纷,法院因收货人的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时,有确定的客体。

(6)装货港、卸货港和转运港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记载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和确定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同时还明确了港口,如在哪个港口卸货等。

(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等

以上记载事项一般都由托运人提供,为了维护提单的信用和效力,一方面托运人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相吻合,不得有误述和虚报;另一方面承运人应将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上的记载进行仔细核对,若发现有不符之处,应在提单上批注。

(8)运费的支付

运费是由货主对安全运送和交付货物向承运人支付的酬劳,也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对价条件。因此,有关运费由谁支付、何时支付,都应在提单上注明。若货主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的费用,根据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设有留置权。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的日期是一致的。若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提前或推迟,都将产生外贸合同中买卖双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货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导致贸易合同撤销的责任方的赔偿,而且可能会追究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应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

提单签发的份数,按航运惯例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两至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去其效力。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不过,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参考。

(10)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有权签署提单的有承运人或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代理人。

2.提单正面和背面的印刷条款

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以下印刷条款:

(1)确认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受货物或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装货港或起运地运往卸货港或交货地,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的英文措辞通常为:“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 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s enumerated below for transport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of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2)不知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所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品质等都由托运人提供,并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不知条款”并不一定有效。

该条款的英文措辞通常为:“Weight,measure,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 if mentioned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to be considered unknown unless the contrary has been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o.The signing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s not to be considered as such an agreement”.

(3)承诺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由于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该条款为表明货主接受提单也就接受了提单条款的制约,所以该条款也称代拟条款。

该条款的英文措辞通常为:“On presentation of this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of the Bill of Lading,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 of shall,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te rendering them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4)签署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明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各份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和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的条款。

该条款的英文措辞通常为:“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stated under have been signed,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the others to stand void”。

提单背面印刷的条款主要有:

(1)首要条款和提单适用法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用以明确提单所适用法律的条款。

(2)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Definition)是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是用以明确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有提单所使用的法律,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所以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可以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于提单条款之中。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

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另外,该条还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5)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Limit of Liability)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

(6)特定货物条款

特定货物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运输一些特定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或为减轻或免除某些责任而作出规定的条款。在运输一些特殊性质或对运输和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就会在提单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如:舱面货(Deck Cargo)、活动物(Live Animals and Plants)、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冷藏货(Refrigerated Goods)、木材(Dtuber)、钢铁(Iron and Steel)、重大件(Heavy Lifts and Awkward Cargo)等特定货物。

此外,提单背面还列有许多其他条款:分立契约、赔偿与抗辩、免责事项;承运人的运价本;索赔通知与时效;承运人的集装箱;托运人的集装箱;货方的责任;运费与费用;承运人检查货物;留置权;通知与交付;货主装箱的整箱货;共同海损与救助;互有过失碰撞责任;管辖权;新杰森条款等。

(五)提单的使用

1.提单的签发

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或船长授权的具名代理人。

(1)承运人(ABC)本人签发提单显示:ABC AS CARRIER。

(2)代理人(XYZ)代签提单显示:XYZ AS AGENT FOR ABC AS CARRIER。

(3)载货船船长(OPQ)签发提单显示:CAPTAIN OPQ AS MASTER。

(4)代理人(HJK)代签提单显示:HJK AS AGENT FOR CAPTAIN OPQ AS MASTER。

提单签署的方法除了有传统的手签方法外,只要没有特殊的规定,如信用证不规定必须手签提单,则就可以采用印鉴、打孔、盖章、符合或如不违反提单签发地所在国国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

2.提单记载内容

提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不但关系到承运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影响到承运人的信誉。为了使所签发的提单字迹清晰、整洁、内容完整、不错不漏,就要求提单的签发人在签发提单前,必须对提单所记载的,包括提单的各个关系人的名称、货物的名称、包装、标志、数量和外表状况等项内容的必要记载事项进行认真仔细地核对、审查,使不正确的内容能得到及时纠正。

由于货物的原始收据是杂货运输中的收货单或集装箱运输中的场站收据,所以提单的签发应以收货单或场站收据为依据。

3.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防止提单遗失、被窃或在转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为一票货物签发一套多份正本提单。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应分别记载于所签发的各份正本提单上。在提单上注明为一票货物所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可以使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防止提单流失在外而引起的纠纷,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可以使接受提单结汇的银行,或者使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了解用以办理结汇或者提取货物的提单是否齐全。

另外,正本提单应标注“Original”字样,标注“Copy”字样的是副本提单。

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集装箱班轮运输中,为了给承运人签发提单提供方便,实践中大多以船舶开航之日(Sailing Date)作为提单签发日期。但是,应该注意的是Sailing Date并不一定是On Board Date。

4.提单的更改

提单的更正要尽可能赶在载货船舶开航之前办理,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手续。引起提单更正的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事先缮制的提单可能与实际装载情况不符。

(2)因托运货物时申报材料有误。

(3)因信用证要求的条件有所变化。

(4)其他原因。

如果货物已经装船,而且已经签署了提单后托运人才提出更正的要求,承运人就要考虑各方面的关系后,才能决定是否同意更改。如果更改的内容不涉及主要问题时,在不妨碍其他提单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承运人就会同意更改。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会涉及其他提单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或者影响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则承运人要征得有关方的同意,才能更改并收回原来所签发的提单。

因更改提单内容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都应由提出更改要求的托运人负担。

5.提单的补发

如果提单签发后遗失,托运人提出补发提单,承运人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是要求提供担保或者保证金,而且还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提单的背书

提单的背书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收货人在提货时的背书;二是提单转让时的背书。

(1)提货时背书

提单是“物权凭证”,不论是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单,在凭提单提货或者换取提货单时,收货人都应在提单上记载提货的意思表示,通常是由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盖章、签字。

(2)转让时背书

关于提单转让的规定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所以,这里所说的“背书”,通常是指“指示提单”在转让时所需要进行的手续。实践中,背书有记名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等几种方式。

提单转让背书的形式

读一读

1.记名背书。又称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2.指示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3.不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由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经过不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不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网络链接】

提单基本知识链接:

1.http://baike.baidu.com/view/66743.htm

2.http://wenku.baidu.com/view/a01d6ec24028915f804dc22d.html

(提单样式1)

img30

(提单样式2)

img31

以下是实践中所会遇到的一些情况:

指示提单的收货人一栏通常会记载“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或“TO ORDER”字样。前一种情况下,必须由ABC CO.,LTD.首先背书;而后一种情况下,则是由SHIPPER首先背书。因此,ABC CO.,LTD.或SHIPPER分别是不同情况下的第一背书人。背书人除履行签名的手续外,还可写明受让人,如:TO DELIVER TO XYZ CO.,LTD.,此时XYZ CO.,LTD.不能继续背书转让该提单;如果写成:TO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XYZ CO.,LTD.,则XYZ CO.,LTD.还可继续背书转让,且应连续背书。当然,背书人也可不写明受让人,此后的转让可不需背书。

7.提单的缴还

收货人提货时必须以提单为凭,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则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这是公认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规定。

提单的缴还和注销表明承运人已完成交货义务,运输合同已完成,提单下的债权债务也因而得以解除。但是,提单缴还和注销并不必然表明提单可能代表的物权的终止,因为缴还和注销的提单可能是全套提单中未经授权转让的一份。

提单没有缴还给承运人时,承运人就必须继续承担运输合同和提单下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无提单放货,他就必须为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的人原本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六)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为了统一规定规定海上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签署了三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于1924年签署,1931年生效,共16条。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于1977年生效,共17条。

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共34条。

这三个公约的主要区别有:

(1)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船到卸船,即钩到钩;汉堡规则扩大为自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包括从港区到港区、堆场到堆场、货运站到货运站。

(2)海牙规则规定活动物和甲板货不属于货物范围,这些货物如被水冲走,承运人不负责任;而汉堡规则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列入货物范围。

(3)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对货物不明显损害应在连续三天内提出书面通知,汉堡规则延长为15天。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有17项免责条款,汉堡规则取消这些免责条款,保护了货方的利益。

(5)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赔偿金不超过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其他货币。维斯比规则规定把每单位赔偿金改为不超过10 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汉堡规则规定为850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中也是以较高的数额为准。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均规定: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若在提单内载明内装多少件数或公斤时,可以按所装件数或公斤赔偿。如未载明,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做一件赔偿。

(6)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做规定。汉堡规则规定了承运人若延迟交货则要负三项责任: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如果全部迟交,赔偿额不超过运输合同故意的的运费总额。如果部分迟交,则以迟交运费的2.5倍为限,但也以不超过运费总额为限。

(7)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规定凡装卸港在缔约国的提单均适用。

(8)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维斯比规则虽然也规定为1年,但经船、货双方协议可以延长。在1年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允许的期间内,承运人至少仍有3个月的期限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为2年,包括托运人向承运人起诉或相反。

(9)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对诉讼和仲裁地点未作规则,而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可在以下地点中任选一处进行诉讼或仲裁:a.被告所在地;b.提单签发地;c.装货港;d.卸货港;e.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地点。

二、租船合约

租船合同或称租约(Charter Party)是运输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即船东和租船人,按照自愿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海运租约按租船方式不同,分为航次租约、期租租约、光船租约。由于期租租约和光船租约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是本书涉及的范围。本书所指的租约仅为航次租约。

(一)租约范本

目前,租船市场上使用的航次租约范本都有现成的格式,比较有影响的是《标准杂货程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Gencon)。

该合同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的前身波罗的海北海船东公会于1922年制定,经由伦敦航运公会采用,以后又在1939年、1950年、1966年、1976年和1994年作过修改,现在多数采用1976年或1994年的版本。

(二)航次租约的主要内容

航次租约一般是在印好的现成租约范本上增删条款,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当事人:船东和租船人称为合同当事人。

(2)船舶概况:要写明船舶规范。对于需要使用船吊的货物要在船舶规范中注明吊杆数量和实际起吊能力。如果需要使用岸吊应在租约中规定岸吊使用费由船东或租家支付。

(3)装货港/卸货港:有指名港、未指名港和选择港三种。如果是未指名港或选择港,租家要在船到港前的约定时间“宣港”。如未及时宣港给船东造成的延误损失,租家应负责赔偿。港口指船舶装货或卸货的区域。

(4)受载日和解约日:受载日是按合同规定,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解约日是按合同规定,租方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从受载日至解约日的期间,即为船舶的受载期。

(5)货物:货物的种类、包装和数量。

(6)运费及支付方式:写明运费的费率、计算标准、计费币种和支付时间等。运费的表现形式有运费率和包干运费两种。运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预付和到付两种。

(7)装卸费用划分:这是程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以下四种划分方法:

①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负责装卸和费用;

②FI(Free In),即船方负责卸货和费用,但不负责装货和费用;

③FO(Free Out),即船方负责装货和费用,但不负责卸货和费用;

④Gross Terms或Liner Terms,即船方负责装卸和费用,又称为班轮条件。

(8)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条款:船东的责任有三点:即提供适航船舶;对货物安全负责;不得不合理绕航。

适航:指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船东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配备适当的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品并使所有货舱适于装载约定的货物。

货物安全:指船东对装卸不善、管货失职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要负责。与适航义务不同,从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离船止的整个过程中,承运人都必须履行其管货的责任。

绕航:指除了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或者由于其他合理原因而发生的绕航外,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这就是承运人的不得绕航义务。不合理绕航属于根本违约,一旦发生绕航,承运人的免责,责任限制一概取消,保险公司也不赔偿绕航期间的货损,而使承运人承担因绕航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收不到运费。

(9)许可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船舶所有人使用船舶并且保证船舶适于装/卸货作业而无需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一段时间。约定装卸时间的基础是港口对于装卸约定货物的实际速度。

许可装卸时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港口习惯装卸(CQD):是指承租人必须在可以顺利进行装卸作业的情况下尽可能快地装/卸货物,此种情况船东承担在港口的一般时间风险。另一种是按装卸率或许可装卸时间规定。

租约中装卸时间的规定有:直接规定装卸日数××天,或规定装卸率两种形式。装卸率的规定有如下三种方式:

①规定每天装卸若干吨。则:装卸时间=货物数量÷装卸率。

②规定每舱口每天装卸若干吨。则:装卸时间=货物数量÷日装卸效率×舱口数。

③规定每工作舱口每天装卸若干吨。则:装卸时间=最大货舱的货物数量÷每舱口日效率×该货舱服务的舱口数。

对于装卸日,通常的规定为:“星期天、节假日除外的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SUN DAY HOLIDAY EXPECT,缩写为WWDSHEX)。其中,“WEATHER WORKING DAY”(天气适宜工作日)是指连续24小时的工作日。但天气妨碍船舶装/卸货的时间或者装/卸货作业已经进行而天气妨碍作业的时间除外;“HOLIDAY”是指按当地法律或习惯做法,除星期日和每周正常休息日以外的日子或该日不足一天的时间,在这个本该正常工作时间内通常不做有关工作。

(10)滞期费与速遣费

当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许可装运时间内将货物全部装完或卸完,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向船东支付的罚款叫滞期费;如果承租人在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东给承租人的奖励,叫速遣费。一般滞期费订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付,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一半,但有时也相同。

在租船合同中如无相反规定还应遵守“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的原则,也就是只要发生滞期,原本可以扣除的星期天、节假日和坏天气等均不能扣除。

(14)替代船条款:替代船舶必须有足以装载已定货物的舱位,而且在其他方面与指定船舶相似并能在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受载。

(15)租船人佣金:一般定为2.5%,在运费中减扣。

(16)代理:租家应尽力争取由租家指定的代理。特别是卸货港代理,因为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如果代理是租家指定,船东留置货物的可能性将很小。

(17)绕航条款:规定何为合理绕航。如救助、修理、加油、换船员和装卸其他货物等。

(18)其他:如互有过失碰撞条款、仲裁条款、共同海损理算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责任终止条款和留置权条款等。

(三)租船合同提单

根据租船合同约定的条件,货物装船后,承租人可以要求船长签发提单。这种提单称为租船合同提单(BILL OF LADING UNDER CHARTER PARTY)。由于租约不可转让,租约不受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约束。因此,租船合同提单与一般提单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当提单持有人恰好是租家,租约就代替提单成为运输合同。

(2)当提单持有人不是租家时,租约条款对提单持有人无效,一切以提单条款为准。

(3)租家为了避免上述第二种情况出现,特意在租约提单背后加上一条“并入条款”。凡定有“并入条款”的提单,往往采用略式提单。提单正面记载“与租约合同一起使用”(TO BE USED WITH CHARTER PARTY)。但对于“并入条款”,要求租约中的免责事项在不得违背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的前提下才可并入提单中。同时,“并入条款”不得与提单的明示规定或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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