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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传统分类及我国学界的基本看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泰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法均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被称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被称为他律法人。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要求一般要高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通过社员大会的决议变更组织章程,财团法人通常不允许变更其章程。

一、关于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传统分类及我国学界的基本看法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泰国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法均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或者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而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的集合体。(1)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可以按照社团法人的组织形式设立和运作;而基金会、寺院、孤儿院、养老院、私立学校、科研机构、私立医院、纪念馆、博物馆等则通常按照财团法人的形式设立和运作。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主要有:(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社员(成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是其社员并且享有社员权;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并不必然成为财团的管理人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属于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既可以是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后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被称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被称为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还可以是所谓的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公益为目的的中间性目的;而财团法人的设立只能是为了公益目的,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2)(6)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于财团法人的设立要求一般要高于社团法人。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财团法人的设立则采取“许可主义”。(3)(7)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可以是社员决议解散社团,而财团法人因为没有社员,故不可能通过决议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如经清算而有剩余财产的,应分配给社员;而财团法人解散后,财产归属章程指定的人,或者归属国库。(德国民法第88条)(4)(8)稳定性不同。财团法人比社团法人更加稳定。社团法人可以通过社员大会的决议变更组织章程,财团法人通常不允许变更其章程。(5)

以上是我国学界关于财团法人的基本认识,此种认识是建立在与社团法人进行对比、区分的基础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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