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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的区别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法律上的主体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法律上非自然人主体也始于罗马法。“人的集合体”即为社团法人,“物的集合体”即为财团法人。机关法人的设立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和政府的各项职能。(三)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新闻出版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各类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影剧院等。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法人登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法律上的主体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法律上非自然人主体也始于罗马法。罗马法最早确认非自然人主体是国家。罗马法将非自然人主体分为社团和财团,即所谓的“人的集合体”和“物的集合体”。“人的集合体”即为社团法人,“物的集合体”即为财团法人。罗马法上的“物”泛指财产。社团和财团成为法人的主要存在形式,也是对法人的最早、最基本的分类,即通常所称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对于法人的分类有学理上的分类和立法上的分类。

一、法人的学理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由于学界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存在不同的观点,由此也影响了关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标准。但通说认为根据公法设立并行使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如各类行使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的机关: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卫生局等为公法人;根据私法设立并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人为私法人,如各类公司法人或企业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基础是人的集合还是财产的集合,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对法人的最基本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自然人的结合为基础设立的法人,如各类公司、企业、协会、学校、医院、银行等;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设立的法人,如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我国,如宋庆龄基金会、希望工程、红十字会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活动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人划分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和中间法人。公益法人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类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类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等;中间法人是指既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是为成员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等。

二、法人的立法分类

(一)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的成立必须经核准登记。《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指行使国家权力和政府职能的各类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例如,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教育局、工商局等。机关法人的设立目的在于行使国家权力和政府的各项职能。国家机关在行使职能时需要从事各类必要的民事活动,国家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平等,遵循一般民事活动的规则,以其必要的活动经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机关法人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

(三)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新闻出版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事业单位,如各类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影剧院等。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本身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其合理的运作,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具有多元性,有国家财政拨款,也有其他自然人、法人等各类民事主体的出资。事业单位法人就其活动经费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其他法人自办理法人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其他单位自愿组成,按照组织章程进行有目的的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各类民间的学术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过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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