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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设立财团时,如果捐助人在捐助章程中写入某些事项,可能导致财团不能够获得主管机关的设立许可或者被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这就是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财团属于法人,任何法人的设立都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其他禁止性规定。

三、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

设立财团时,如果捐助人在捐助章程中写入某些事项,可能导致财团不能够获得主管机关的设立许可或者被登记机关拒绝办理登记。这就是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这种限制有的是各相关国家的通例,也有的是个别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此外,捐助人也可以对财团法人的目的进行限制。下面分别论述:

(一)共同限制

相关国家对财团法人目的的限制的共同性规则主要是不能从事政治性活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从事政治性活动(political activity)。目前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非营利组织从事政治性活动。其原因在于把NPO定位为独立于政府和个人之间的第三部门。如果NPO介入政治事务,将导致第三部门丧失独立性而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而且,NPO享有的免税待遇需要正当的基础——公益性,从事政治活动会被认为丧失了这一基础。而对于财团法人从事政治性活动,政府的态度往往更是深恶痛绝。因为一个规模很大的财团足以影响一定时期的民意,也就足以使财团所支持的政党在政治上胜过对手,这样的话容易引起弊案:政党与财团相勾结,政党在取得国家政权后,可能为曾经支持过自己的财团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甚至将政府的资金以扶持公益事业的名义转入财团,再由财团用来扶持政党,这样就使国家的财产变成了政党的党产甚至政党内部个人的财产。德国税法(AO)第52条很清楚地规定了:政治目的根本不属于公益目的。当然,另一方面,税法对“政治性目的”的界定是比较狭隘的,尽管特别地说明了试图影响公众的意见和对政党提供支持属于政治性活动,但接着又规定了对公众观念的一定程度的影响是允许的。事实上,只要政治性活动与财团的目的相关就不会被允许。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把政治目的写进财团的章程作为财团的目的。(10)

美国政府和国会针对基金会开展的几次调查,大都是起因于政府怀疑基金会从事政治性活动。例如“帕特曼调查”就是起因于国会怀疑基金会介入政治,借扶贫为名,支持某些政治团体进行竞选;当时最大的基金会福特基金会就被指责大力资助黑人民权组织和黑人参加竞选而被调查。(11)

在我国台湾地区,长期以来,财团法人基金会饱受争议甚至批评的一点就是财团成为“政治黑金”,一方面不当地介入了政治,另一方面危及财团的公益目的。

2.财团目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不是很清晰,但一般认为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财团属于法人,任何法人的设立都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其他禁止性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设立财团的行为是捐助行为或者遗嘱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有效评价就必须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其他禁止性规定。

(二)个别限制:公益目的或公益兼互益目的

从本书第一章关于财团法人类型的实证考察可知,有的国家只有公益财团,有的国家则兼有公益财团和中间财团存在,还有的国家的财团包括公益财团、中间财团以及私益财团。以法律的形式将财团的目的限制为公益或者公益加互益,就属于个别国家对财团目的的限制。这一方面的典型立法例当属澳门民法,《澳门民法典》第173条规定“财团系指以财产为基础且以社会利益为宗旨之法人”,明确将财团的目的限定为“社会利益”。(12)

(三)捐助人的限制

财团法人既然是一种忠实贯彻捐助人意志的制度,捐助人当然可以对财团的目的进行限制。例如,世界上最负盛誉的诺贝尔基金会因设立人诺贝尔在设立基金会时,明确禁止数学家获此殊荣,且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改变,因此数学家至今仍然无缘问鼎这一奖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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