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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的信息公开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德国联邦法律的规定《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财团法人必须公开财团的内部信息。在对民法典中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进行修改时,有人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强制财团法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信息的条款;但是,一些持相反意见的财团法人通过在议会的游说活动成功地抵制了这一建议。

三、财团法人的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意义

财团法人信息公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财团法人由于其特殊的治理结构,因此相对社团法人更加重视外部的监督。外部的监督除了国家机关的监督之外,还可以有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家庭财团所赡养的特定家属就是其利害关系人;而公益财团的利害关系人应该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就是社会的公众。向社会公开财团的信息,可以对财团董事、监事的行为形成一种制约或者说监督。

另一方面,向社会公开财团的信息,还可以消除社会公众对财团的不信任和怀疑,这样有助于改善财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并且持续地形成公众对财团的关注,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款,改善财团存在的社会环境。

(二)德国联邦法律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财团法人必须公开财团的内部信息。德国于2002年7月15日通过了《财团法现代化法》,对民法典涉及财团法的第80条—89条进行了修改,但是也不涉及财团法人的信息公开的问题。虽然公益组织要得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根据税法的规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但是这些年度报告不会被公之于众,国家并不强制免税团体公开关于其章程、活动、财务、官员或其他任何关于财团事务的信息。具体从事了募捐活动的人发现,向公众提供一些关于财团的信息往往有助于募捐活动的进行。而那些不通过募捐活动筹措资金的财团更倾向于对自己的信息完全保密。在对民法典中关于财团法人的规定进行修改时,有人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规定强制财团法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信息的条款;但是,一些持相反意见的财团法人通过在议会的游说活动成功地抵制了这一建议。(14)所以2002年7月15日最终通过的《财团法人现代化法》并没有规定财团法人必须公开自己的信息。

(三)德国州财团法的规定

某些州财团法吸纳了慈善机构制度中的两个重要发展,一是某些州法律要求财团法人根据早就在商业公司普遍存在的制度提交财务报告。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任何的财务报告制度,但法律又要求必须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这种要求所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财团法人只能根据公司财务制度提交报告。因为审计员除了按照自己职业组织内约定俗成的规则行事外别无选择。二是提高了对财团法人的透明性的要求。虽然财团法人没有就其活动或财务状况向公众提供任何信息的法定义务,但一些州法要求各州必须设立公共财团登记册,财团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查阅公共财团登记册以获得财团的相关信息。(15)例如《巴伐利亚州财团法》第8条规定:“州统计与数据处理局,就巴伐利亚州有权利能力之财团,除教会财团外,制作一份供公众使用的目录,该财团目录中记载的事项是指一个财团取得权利能力之后,由批准机关在州公报中公布的信息,具体包括财团名称、财团的法律地位和种类、住所、目的、财团机关组成、法定代理、捐赠人的名称、成立的时间、财团管理机关的地址。”如果财团捐赠人没有特别申请不要公布其姓名,还包括捐赠人的姓名。财团目录中公布的事项不包括财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上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则财团应不迟延地向批准机关通知其变更。财团批准机关负责向州统计与数据处理局转达为制作财团目录所必需的所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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