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财团法人的功能小结

财团法人的功能小结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财团法人由于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可以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设立财团法人的同时,也意味着捐助财产的权利主体变更,因此,财团法人可以成为一种移转财产权的手段。前者称为运作型财团,后者称为资助型财团。但是此处所称设立财团法人的第二种方式严格来说不是设立财团法人的最典型方式,仅在很特殊的财团中有类似现象。

第五节 财团法人的功能小结

根据这一章关于财团法人的实证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关于“财团法人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的初步结论:

财团法人的基本构造是为了特定利益而存在的一项独立财产。目前仍然存在的世界上最为古老的财团设立于公元917年的欧洲,至今已经存在了一千多年了。(125)因此从直观的认识来看,财团提供了使一个人的意思永垂不朽的可能性。(126)

财团法人并不仅仅是一种用来从事公益事业的手段,财团法人既有公益性质的,也有私益性质的,还有互益性质的(中间财团)。但是,在大陆法系,公益性财团仍然是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而中间财团、私益财团要么为立法或者行政机关所明确禁止,要么在一国的社会舆论中关于其存在的正当性具有争议。而国家和社会对公益财团的态度也不是完全一致的,甚至不同国家对于“公益”的含义理解虽然不乏基本相同的部分,但也有不少差异。

财团法人由于具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可以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设立财团法人的同时,也意味着捐助财产的权利主体变更,因此,财团法人可以成为一种移转财产权的手段。这一点对于公法财团、公益财团、企业财团、教会财团、家族财团、职工救济财团都是成立的。这一项功能特别是在家族财团中可以和避税功能相结合。

财团法人既可以自己从事某种事业,也可以通过资助其他的公益组织从事与目的相关的事业。前者称为运作型财团,后者称为资助型财团。最典型的资助型财团是具有法人格的基金会,这是一种我们比较熟悉的财团法人;而典型的运作型财团是私立学校、医院、慈善机构如养老院、孤儿院、福利院等。

财团还可以与企业相结合,成立企业财团。这可以成为企业主保持其事业,使其事业不致因为企业创立人的死亡而倒闭或者转手他人。此外,企业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可以是为了避税或者改善企业形象。

家族财团可以成为避税和使家族财产长久存续的工具。因为自然人的财产每在自然人死后,一旦归继承人继承就会被征收一次遗产税,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继承遗产的所得每隔几十年就征收一次遗产税,这样就会导致遗产大幅度的迅速减少,而法律没有限制财团法人的存续期限,因此财团法人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也就不必被反复征收遗产税。家族财产如果一次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能在短时期内将财产挥霍一空,再往后可能连维持生存都困难,而家族财团可以定期将一部分财产的收益交给家族继承人维持生活。

财团法人与国家的关系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现在,一方面国家可以采用财团法人的组织形式来设立公法财团,来达成特定事业目的;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与私人财团合作,向私人财团提供一些资助、税收上的优惠等,或者以优先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与财团法人合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益财团法人分担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职能。不过公法财团通常都只存在一段时间,待其所担负的特定目的实现就会面临政府的解散。也就是说,目前国家一般不再认为财团法人的存在对于国家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上处于竞争甚至敌对关系而是伙伴和补充关系。

【注释】

(1)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3)【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王小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4)【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鲍振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4~85页。

(5)【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6)【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鲍振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

(7)韩长印:《建立我国的破产财团制度刍议》,载《法学》1999年第5期。

(8)陈惠馨著:《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4页。

(9)有学者认为“财团法人的设立方式有两种情况:一是先有捐献的财产,然后由接受财产的机关、单位设立基金会进行管理,将财产用于捐献人指定的目的;二是先由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组织,然后按章程的规定向社会募捐,并将募集到的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此种观点来源于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此处所称设立财团法人的第二种方式严格来说不是设立财团法人的最典型方式,仅在很特殊的财团中有类似现象。参见李开国:《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

(10)例如郑冲、贾红梅翻译的《德国民法典(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把“财团”(Stiftung)翻译成基金会。

(11)【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王小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9页。

(12)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页。

(13)【日】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何勤华、周桂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14)参见刘得宽:《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07页。

(15)陈惠馨著:《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02页。

(16)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3页。

(17)关于罗马法上的财团或者财产性实体的种类学者间见解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财团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和待继承的遗产,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3页;相同见解另参见陈朝璧:《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8~79页;有学者认为罗马法上的财产性实体包括慈善团体、国库和待继承的遗产,参见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周枬教授认为国家属于社团,在民事关系中则用“国库”的名义代表,陈朝璧先生认为国家属于广义的社团,看似与黄风先生的观点恰好相反;但是黄风先生所称“国库”是指帝政时期,而周枬教授和陈朝璧先生所称国库或者国家是指共和时期,实际上并无直接冲突。因此,本书中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见解,认为罗马法上的财产性实体包括寺院、慈善团体、国库和待继承的遗产四种。本部分的资料主要来源于以上三位学者的著述。

(18)有学者认为此处不是天主教,而是基督教。参见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3页。

(19)由于待继承的遗产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并非基于罗马法律的规定,而是法学家的理论创造。因此,也有罗马法学家反对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继承人遗留债权时,整个遗产就立于债权人的地位;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债务时,整个遗产就处于债务人的地位。因此遗产的存在,不啻为继续死者的生命,是被继承人的代表而非独立的法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遗产有权利义务的,必为死者之继承人,无论被继承人于死亡时是否继承人即已确定,遗产本身的存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确定,故遗产本身并不能成为法人,也不是死者的代表。参见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9~80页。

(20)参见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198页。

(21)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22)【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小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23)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01页。

(24)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25)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01页。

(2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页。

(27)【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小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

(28)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01页。

(29)【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页。

(30)《日本民法典》采用的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面临着学者们大量的批评。按照许多日本民法学者的观点,此种分类在逻辑上并不周延,因为实践中还有一些组织既不以公益为目的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为了会员共同利益的组织,学者们把这一类组织称为中间法人。于是在学者们的著作中按照法人的目的对法人的分类形成了公益法人、中间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三分法,而且对于“营利”的解释是获取利润并且分配给股东或者发起人。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并非无懈可击。因为此种分类的依据是法人的目的,那么公益、互益、私益的分类似乎更加科学。之所以避免使用“营利法人”的概念,是希望还原营利的本来面目: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营利”是指“谋求利润”。至于利润是否分配给法人的组成成员还是用来从事公益活动,则不是营利的本来含义而是法学家强加上去的。这样的话,凡是从事谋求超出资本的利润的组织运作就是营利,公益法人也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只是将营利所得用作实现既定公益目的的经费。之所以主张区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与不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是因为营利活动而非我们以往所说的营利法人才是重点监管对象,如果一个公益法人从事营利活动而收入没有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则所得利润不能享受税收的减免。

(31)日本民法依据法人目的的不同来对法人进行分类,而没有采用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的社团/财团的区分,此种立法例的合理性实际上也值得研究。后文将进一步对此进行论述。

(32)【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483页。

(33)【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57页。

(34)【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58页。

(35)【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61页。

(36)【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63页。

(37)【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64页。

(38)【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64页。

(39)【日】加藤雅信:《民法总则》,有斐阁2002年版,第119页。

(40)【日】铃木禄弥:《民法总则讲义》,创文社2003年修订版,第90页。

(41)【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6页。

(42)此处所称医疗法人是指依据日本医疗法所设立的特殊法人。

(43)【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6页;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44)【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成文堂2005年版,第90页。

(45)【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500页。

(46)从医疗法人的例子,可以很好地体会“公益”与“慈善”的区别。慈善事业属于一种公益事业,但公益的含义比慈善要广泛得多。医院如果是纯粹的免费治疗,可以称之为慈善事业。但现实生活中医院往往对于医疗服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甚至经常还可以见到由于患者亲属缴不起费结果医院消极治疗的新闻报道。医院面临这方面的舆论批评时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医院又不是慈善机构”。姑且不论医院这种行为的性质如何,至少说明慈善机构似乎是应该不收费的,而公益机构可以为提供的服务收费。

(47)【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48)【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486页;【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9页。

(49)【日】林良平、前田达明:《新版注釈民法(法人·物)》(第2卷),有斐阁1991年版,第486~496页。

(50)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51)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52)【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49~50页。

(53)【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0页。

(54)【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0~51页。

(55)【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1页。

(56)【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2页。

(57)【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5页。

(58)【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7页。

(59)【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8页。

(60)【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58页。

(61)【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61页。

(62)【日】さくら综合事务所:《社団法人财団法人实务》,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62页。

(63)转引自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4期。

(64)杨建华等:《六法判解精编》,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73页。

(65)台湾“‘司法院’民事厅”编辑:《民事法令释示汇编》,1994年版,第62页。

(66)台湾“‘司法院’民事厅”编辑:《民事法令释示汇编》,1994年版,第71页。

(67)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68)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69)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70)史尚宽先生同时认为,社团有必要区分公益社团与中间社团,而财团没有必要区分公益财团与中间财团,因为公益社团的设立需经过审批(主管官署的许可),而中间社团不需要;公益财团和中间财团均需要经过审批,则在民法上没有必要区分。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71)例如林诚二教授就否认在台湾地区存在中间财团法人。在“我究竟有无中间法人”的题下,林诚二教授认为:“关于此点,本书认为,法人不论社团或财团,一经依法设立登记即成为法人,无所谓既非法人亦非非法人,仅生该法人系以公益为目的之公益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与以营利为目的之营利社团法人之分,只是社团法人中常有非以营利为目的,亦非以公益为目的之中间社团法人。至于人之集合体,未依法设立登记者,或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之合伙,或为人民团体法之人民团体,要均无所谓中间法人之概念。”参见林诚二:《民法总则》(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72)参见2006年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总说明”(送“行政院”后退回“法务部”2006年重行检讨版本)。

(73)林桓:《“财团法人法”草案中区分公设财团法人之必要性探讨》,载《私法学之传统与现代:林诚二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上),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

(74)官有垣:《台湾的基金会在社会变迁下之发展》,台湾浩然基金会2003年版,第110页。

(75)官有垣:《台湾的基金会在社会变迁下之发展》,台湾浩然基金会2003年版,第110~126页。

(76)【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54页;【葡】范高祖等:《民法概要I》,冯文荘翻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77)【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54页;【葡】范高祖等:《民法概要I》,冯文荘翻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78)【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54页。

(79)【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69页。

(80)【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47页。

(81)【葡】Carlos Albe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则》,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翻译办公室1999年版,第147页。

(82)参见布拉图斯:“资产阶级民法中法人的概念及其种类”,载《外国民法论文选编》,第200页。转引自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83)“总体财产(Patrimony)”是指“某人能够以金钱为对价向他人转让的权利的总和”,是“现存的和未来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对总体财产概念最严厉的批判是关于传统制度的实践效果。人们看到了这一概念严重地阻碍设立基金会,即为慈善、文化或科学目的而使用某些财物。既然不存在没有主体的总体财产,所以必然需要创建适当的法人。然而,长期以来所实施的原则是,非营利目的的团体只有在被承认具有公益性之后,才能无偿地获得财物。通过遗嘱设立基金会因此受到了阻碍,因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适当的主体来接受权利(根据遗嘱成立法人而且被承认具有公益性,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也就无法进行移转。尽管判例力图缓和这一严格的原则,甚至不惜表现得令人惊诧地灵活,但总体财产的理论在法国还是形成了对基金会建立的严重阻碍。直到1990年7月4日第90-559号法律,该法律修改了关于发展对文学、艺术事业资助的1987年7月23日第87-571号法律。”【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朋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56页。尹田教授将Patrimony译作“广义财产”,孙建江等译作“财团”,参见尹田:《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载《法学家》2004年第3期;孙建江等译:《魁北克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84)2004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GET-II,Suppl.No.177,October 2004.download from:www.icnl.com.

(85)《Philanthropy And Law In Asia》.Ku-Hyum Jung、Tae-Kyu Park、Chang-Soon Hwang:KOREA,pp.200-202,download from:www.icnl.com.

(86)《Philanthropy And Law In Asia》.Ku-Hyum Jung、Tae-Kyu Park、Chang-Soon Hwang:KOREA,p.203,download from:www.icnl.com.

(87)《Philanthropy And Law In Asia》.Ku-Hyum Jung、Tae-Kyu Park、Chang-Soon Hwang:KOREA,p.201,download from:www.icnl.com.

(88)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89)刘宗德:《日本公益法人、特殊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之分析》,载《法治与现代行政法学——法治斌教授纪念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4年版。

(90)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4页。

(91)【日】森泉章:《公益法人の研究》,劲草书房昭和54年版,第3页。

(92)林诚二:《民法总则》(上),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陈惠馨著:《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53~55页。

(93)See“Reformof Tax Laws Governing Non-Commercial Bodies and Socially-Useful NonprofitOrganizations”,Legislative Decree of 4 December 1997,No.460,OFFICIAL GAZETTEOF THE ITALIANREPUBLIC.

(94)《Philanthropy And Law In Asia》.Ku-Hyum Jung、Tae-Kyu Park、Chang-Soon Hwang:KOREA,p.203,download from:www.icnl.com.

(95)Rolf Muller:“German Foundations—the Activities and Essential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9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8页。

(97)Can.114§1.Juridic persons are constituted either by the prescriptof law or by special grantof competent authority given through a decree.They are aggregates of persons(universitates personarum)or of things(universitates rerum)ordered for a purpose which is in keeping with the mission of the Church and which transcends the purpose of the individuals.
  §2.The purposes mentioned in§1 are understood as those which pertain to works of piety,of the apostolate,or of charity,whether spiritual or temporal,download from:www.vatican.va/archive/.

(98)王名等:《德国非营利组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99)参见李宜琛:《日尔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7页。

(100)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7页。

(101)参见由嵘:《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2页。

(102)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3)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4)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5)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6)直到1997年,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的第17条才被废止。该条规定社团和财团如果意图购买建筑物或接受捐赠或遗赠不动产,需要获得特殊的授权。

(107)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8)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09)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0)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1)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2)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3)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4)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5)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6)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7)Alceste Santuari:“THE ITALIAN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NOTFOR-PROFIT ORGANIZATION:A HISTORICAL AND EVOLUTION OVERVIEW”,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1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7页。

(119)Dr.Klaus NEUHOFF,Essen:“Country Report GERMANY—The Legal and Fiscal Provision for Nonprofit Activities and Institutions”,download from: www.icnl.com.

(120)田中景、按洋:《日本特殊法人改革及其前景》,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21)田中景、按洋:《日本特殊法人改革及其前景》,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22)田中景、按洋:《日本特殊法人改革及其前景》,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23)田中景、按洋:《日本特殊法人改革及其前景》,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24)陈惠馨:《财团法人监督问题之探讨》,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编印,1995年版,第201页。

(125)【德】Rolf`Muller:“German Foundation—Essentials and Activities”,download from:www.icnl.com.

(12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