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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的管理机关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财团法人的管理机关财团的管理机关有两种立法例:德国法上的财团监督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台湾地区法上的财团监督机关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德国之所以放心地将财团的监督权全部交给行政机关,是因为德国早已经建立相当完整的行政救济制度。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正在制定财团法,其中一个争论很大的地方就是是否应该将监督权统一归“行政院”或者某一个部门享有。

二、财团法人的管理机关

财团的管理机关有两种立法例:德国法上的财团监督机关是行政机关,而台湾地区法上的财团监督机关是行政机关和法院。之所以使法院也成为财团监督机关,是因为对行政机关持有或多或少的怀疑,担心行政机关权力过大,而同时又缺乏系统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德国之所以放心地将财团的监督权全部交给行政机关,是因为德国早已经建立相当完整的行政救济制度。(11)这一点应该成为我国制定财团法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在将监督权全部交给监督机关的立法例中,具体又有多种做法。有的立法例将监督权统一赋予某一个中央政府机关;有的分散在不同的中央政府机关,还有的将监督权分散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不同的政府部门。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正在制定财团法,其中一个争论很大的地方就是是否应该将监督权统一归“行政院”或者某一个部门享有。支持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在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制下,主管机关对财团的审批权限很大;而主管机关过多,容易出现不同主管机关的意见不统一的弊端,有失公平;反对的理由主要是如果将财团监督权统一归某一个行政机关的话,由于行政机关资源有限,事实上不可能对所有财团实施有效的监督。反对的理由似乎较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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