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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的章程和机关的特殊性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财团法人的章程和机关的特殊性——确保财团目的实现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在于确保捐助人意思的实现,而财团章程是捐助人意思的载体和具体表现,确保财团法人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也就意味着捐助人的意思得到了实现。

一、财团法人的章程和机关的特殊性——确保财团目的实现

财团法人的制度价值在于确保捐助人意思的实现,而财团章程是捐助人意思的载体和具体表现,确保财团法人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也就意味着捐助人的意思得到了实现。由于财团设立后,财团章程就成了约束财团董事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财团的章程除非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程序作出修正,原则上是不能更改的。这也是确保捐助人意思实现的一项基本规则。

社团法人以社员为基础,社团拥有由社员组成的社员大会作为社团的权力机关,因此社团被称为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社团法人一样的成员,因此财团法人不可能像社团法人一样设置一个权力机关,故被称为他律法人。这种论述在关于财团法人的讨论中较为常见,似乎财团法人没有权力机关是一种事实性的结果而非价值判断后的选择。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认为,财团不设权力机关正是一种基于慎重的价值判断后的理性选择。财团法人最适宜从事的事业是超越自然人生命极限的永续性的事业,在捐助人死亡后,捐助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对财团的运作施加多少影响,为了确保捐助人的意志在死后仍然能够得到贯彻,必须确保捐助章程不被修改。众所周知,社团的社员大会是有权通过社团决议而修改社团的章程的。基于这样的考虑,财团的机关设置不能为修改财团章程留下一个一般的方法。因此,财团不能设置权力机关,也就没有社员或者成员。

但是,法人作为一种与自然人不同的民事主体,同样应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固然可以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由国家法律赋予,而行为能力的基础则是意思能力,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都必须具有自己的执行机关。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一样都需要设置董事或董事会,社团董事会依据社员大会的指示以及章程行事;而财团法人因为没有社员大会,因此财团董事会只能依据财团章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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